品牌代理选址服务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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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代理选址咨询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誉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53室
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行商铺选址咨询的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现委托乙方为其选址咨询,尖于甲方对乙方为所选的地块或物业要求详见《附件一》,该表需经双方确认。
二、选址服务范围: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执行为甲方选址时所发生的相矢事务,甲方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提供与本协议类似服务。
相矢事务包括:
按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选择适宜甲方业态经营的物业。
三、选址服务期限及顺延:
自选址服务协议签订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
延,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应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选址服务费:
1、选址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甲方对乙方介绍的物业最终以租赁的方式采用,则应向乙方支付成交租金/月*100%每店的选址服务费。
2、选址服务费的收取方法:
1)选址服务费须于甲方与业主签署正式租赁/商铺销售合同或其它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后7日内,由甲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如7日内不支付咨询服务费,则乙方将有权向甲方追缴欠款金额的1%/天的滞纳金。
2)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或合作终止后6个月(保护期)内与乙方推荐的业主方签订租赁/商铺销售合同或其他法律约束力文件的视为乙方的选址服务成功,甲方应在签订协议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五、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一切与乙方选址相尖的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2、对乙方所联系的物业负有保密责任。
3、甲方租赁或购买所发生的税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若甲方超过期限未履行、未通知乙方擅自与乙方推荐之业主签订相尖协议及未通知乙方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保护期内与乙方推荐之业主签订相矢协议的,除应支付咨询服务费用还应承担服务费30%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提供该物业或该地块的有矢楼层、面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2、乙方有责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本协议。
3、乙方有责任与义务根据市场情况向甲方建议调整拓展方案。
4、提供咨询或配合甲方就所选物业与业主进行洽谈,促成交易。
5、提供咨询或配合甲方办理与业主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的手续,并协助甲方与业主签订正式租售合同。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义务,恶意损害甲方权益,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七、合同终止事由:
1、若甲方未能按时及全额支付咨询服务费时,乙方有权利在提出通知 7天后,实施终
止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对方均有权提出通知 7天后,实施
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协议补充。
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重要内容有保密的义务,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泄露。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客户对商铺需求确认书
需力名称
近期开店计划
面积需求(平方米)
租金范围(万/月)
层高(M)
对所处地区要求
对周围商圈要求
置业方式(租/售)
转让费承受范围
其它需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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