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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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有效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空心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等工作。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引导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根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任务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农村产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闲置宅基地有序流转和退出,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设美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坚持农民主体。

在综合考虑农村生产生活以及农民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有序推进。

注重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融合,与生态、环保、安全、绿色发展要求相匹配,循序渐进,稳妥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

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试点先行、示范引导、点面结合,支持地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

三、健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机制

(一)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储或流转,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闲置宅基地资源,按合同约定分享收益。

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支持农户及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对外推介、委托交易、环境卫生保洁、游客入住登记管理等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相关经营户收取一定服务费、劳务费、环境卫生保洁费等,收费标准和方式双方协商并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推进闲置宅基地流转利用模式。

在确保“户有所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并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宅地基使用权转让、赠与或互换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赠与或互换。

闲置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出租的,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使用权流转台账,实现常态化管理。

宅基地流转行为应进行交易鉴证,需要变更登记手续的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三)严格用途和安全管制。

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对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进行改造和使用,未经农户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人不得擅自对住宅进行改造和改变用途。

装修改造后的住宅外形、颜色、风格等还应符合当地整体风貌和产业特点。

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应尽可能地保留体现乡村地方特色和承载历史、文化等信息,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农村整体格局和风貌。

强化安全管理,严格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开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工作。

已经列入山区搬迁计划和拟拆迁腾退的村庄、已经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以及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农民闲置房屋工作。

在房屋装修改造和经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多种模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一)优先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村内现有闲置宅基地、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以及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宅基地需求。

筹划卧龙镇三十家子村、镇猴山沟、王土房乡单杖子村、南五十家子镇南五十家子村和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选址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探索统建、联建审批政策和程序,解决需要申请宅基地农户无地可批的难题。

(二)发展乡村产业。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

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打造田园山居、古村民俗、人文运动、健康养生等多类型发展项目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稳步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基础上,通过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整治,能够复垦为耕地,且集中连片与周边大田相连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村民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用地。

(四)整治利用闲置废弃宅基地。

结合“空心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村庄规划清理拆除违规建筑、残垣断壁、废弃圈棚舍和闲置废弃或具有安全隐患的空心房、破旧房等,因地制宜建设小游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

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提供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公共建筑建设成本,为增加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提供渠道。

鼓励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综合利用,室外公共场所可兼做集市集会、文体活动、农作物晾晒与停车场等用途;室内公共活动场所,除必须独立设置之外的,可兼顾托幼、托老、集会、村史展示、文化娱乐等功能。

闲置宅基地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五)改造利用危旧住房。

对于长时间在外工作没有返回居住需求的、依法继承没有居住需求的危旧住房,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收取的有偿退出标准引导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有返回居住需求但暂时不用的危旧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权不留地”方式保留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引导农户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村集体,村集体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拆除、改造等对危旧房屋进行综合开发整治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复垦、复绿或建设农村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等;允许返乡居住时原址翻建、改建住宅或在异址分配宅基地建房。

对于返回居住需求迫切的,由乡村督促其修缮加固危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市直部门协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指导、协调、调度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村庄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复垦耕地监管和质量评定验收、土地用途管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供销社、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做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典型示范。

深入探索盘活利用机制。

19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不同盘活利用方式的管理政策、允许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产业类型,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研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配套制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有偿使用和退出等相关制度和政策。

把盘活闲置宅基地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空心村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选择1至2个村打造特色亮点工作。

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三)加大资金支持。

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探索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项目。

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人大授权的基础上开展闲置宅基地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主体提供更多方式、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融资、授信和增信服务。

(四)用好土地政策。

对退出、收回的闲置宅基地,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盘活利用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可以挂钩到城镇使用。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稳妥有序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五)做好基础工作。

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查清闲置宅基地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建立县、乡、村三级闲置宅基地基本情况台账。

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规模布局,将废弃或闲置的宅基地、分布零散和计划搬迁撤并的农村居民点、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综合改造,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互换后的转移登记。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深入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组织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征集推介活动,宣传盘活利用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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