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施保、分类救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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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施保、分类救助”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低保制度,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全县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稳定、持久、有效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按户保障、以人核算、分档施保、分类救助”保障方式,建立健全分档施保、分类救助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工作机制。
二、坚持按户救助,分档施保
(一)分档原则
以家庭财产核算收入为依据,对整个家庭实施“户”保障原则;家庭收入对贫困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家庭收入核算方法附后)
(二)农村低保分档标准
1.A类救助对象为两类人员。
一类:
低收入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单保人员;二类:
救助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人单户人员。
2.B类救助对象为两类家庭。
一类:
基本无收入的家庭。
仅次于城乡特困人员和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亡故或因重病、重度残疾等全部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造成基本没有收入的对象或因刚性支出巨大的家庭,上年度支出超过收入且本年度持续支出的困难家庭;二类:
救助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
3.C类救助对象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但家庭收入长期匮乏的贫困群体,如:
家庭成员因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且收入状况、财产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
4.D类救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一般贫困对象,但因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或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供养大学生家庭、单亲家庭等。
5.E类救助对象为其他困难家庭。
(分档施保标准附后)
(三)城市低保分档标准
1.A类救助对象为二类家庭。
一类:
三无人员(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二类:
低收入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单保人员。
2.B类救助对象为七类家庭。
一类:
政府研究一方下岗困难家庭(一方有工作只保下岗职工本人);二类:
政府研究双方下岗困难家庭;三类:
单亲困难家庭(夫妻一方死亡且有未成年人或在读学生);四类:
教育困难家庭(特别贫困且有两个以上就读高中、大中专的学生);五类:
病残困难家庭(夫妻双方均无职业且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员);六类:
老年家庭(60岁以上无收入老年人);七类:
政府研究困难居委会主任家庭(一方有工作只保申请人本人)。
3.C类救助对象为三类家庭。
一类:
服役十年以上自谋职业困难军人家庭(家庭成员中只保无工作人员);二类:
服役十年以下自谋职业困难军人家庭(家庭成员中只保无工作人员);三类:
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困难家庭。
各乡(镇)人民政府、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城镇居民服务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施保,做到进出有据,动态管理,精准保障;严格遵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相关规定发放。
三、时间步骤
(一)确定对象和分档标准。
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服务中心要以202x年度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为契机,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开展城乡低保定期核查,抓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环节,确定拟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和对象,由乡(社区)、村(街道)两级根据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分档评定,提出初步定档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二)系统录入。
经以上程序确定档次和保障金额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分档保障的政策配置及保障金额设定和分类救助金额政策的配置,并由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分档和分类救助复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规范档案管理。
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服务中心要按相关要求,规范低保申办材料,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和对象纸质档案进行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留存备查。
(四)资金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做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项目清单的通知》(**)要求,把所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后的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推行使用惠民“一卡通”统一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低保分档施保、分类救助是通过精准核算、实现精准救助,对现有城乡低保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抽调精干力量投入到此项工作中。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分档施保、分类救助的必要性以及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政策知晓率,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要公开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救助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行城乡低保分档施保、分类救助与乡村振兴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城乡困难家庭进行全面核查,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保障条件、但生活确实遇到实际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过渡性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动态管理,坚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
如有违规违纪情况,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城乡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一项执行。
本方案自会议通过起实施。
附件:
1.县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2.202x年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3.202x年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附件1
县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县城乡低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家庭收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费等情况进行认定。
核定计算方法:
一、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职人员按单位出具实际领取薪酬的证明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其它就业人员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情况进行核算。
核定计算方法:
个人年收入=上年度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12个月。
二、非稳定就业的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收入: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8个月。
(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力系数代码表附后)
三、赡养、抚(扶)养费
被赡养(抚养)人与赡养(抚养)义务人之间无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时: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
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力系数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男18-55周岁
女18-50周岁
男56-65周岁
女51-60周岁
男66-69周岁
女61-69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0周岁(含)以上
正常人员
1.3
1
0.5
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言语、听力、视力残疾3、4级)
1
0.7
0.3
0
慢性病人员
0.8
0.5
0.2
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残疾3级
0.6
0.5
0.1
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言语和听力(聋哑)残疾1、2级
0
0
0
0
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0
0
0
0
附件2
202x年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类别
标准(户/元)
基本无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单保人员
A1
520
70岁以上、18岁以下无劳动能力的单人单户
A2
510
成员中有重残、重病的困难家庭
B1
750
70岁以上、18岁以下无劳动能力的老弱家庭
B2
600
家庭成员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家庭
C
500
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一般困难家庭
D
450
其他困难家庭
E
390
注: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按照家庭类别标准的8%给予救助;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家庭类别标准的10%给予救助;其余家庭类别按每增加一人按家庭类别标准的5%给予救助。
附件3
202x年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
家庭类别
1人
2人
3人
4人
三无人员(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
A1
529
-
-
-
申请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
A2
529
900
-
-
政府研究一方下岗困难家庭(一方有工作只保下岗职工本人)
B1
480
780
1080
1420
政府研究双方下岗困难家庭
B2
-
960
1230
1500
单亲困难家庭(夫妻一方死亡且有未成年人或在读学生)
B3
-
780
1080
-
教育困难家庭(特别贫困且有两个以上就读高中、大中专的学生)
B4
480
780
1080
1380
病残困难家庭(夫妻双方均无职业且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员)
B5
480
780
1080
1380
老年家庭(60岁以上无收入老年人)
B6
480
政府研究困难居委会主任家庭(一方有工作只保申请人本人)
B7
440
服役十年以上自谋职业困难军人家庭(家庭成员中只保无工作人员)
C1
-
880
1320
1420
服役十年以下自谋职业困难军人家庭(家庭成员中只保无工作人员)
C2
440
680
930
1160
其他困难家庭
C3
440
680
930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