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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关爱之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儿童“关爱之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儿童“关爱之家”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儿童“关爱之家”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儿童“关爱之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协调整合县级相关部门资源,提高儿童“关爱之家”的效用。

第四条 儿童“关爱之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进行运营。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建立儿童“关爱之家”内部安全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安全制度,确保儿童“关爱之家”安全运营。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儿童“关爱之家”建设由省级民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于每年年初确定建设任务数和标准,通过文件形式下达到县。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儿童“关爱之家”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及时对镇(街)内资源进行筛选,确定最优建设地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镇(街)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择优上报。

第九条 儿童“关爱之家”每年年底由省级民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根据辖区内儿童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机制,配置相适应的儿童“关爱之家”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儿童“关爱之家”物资、财务、采购、值班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积极推动儿童“关爱之家”正常运营,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运营,提高儿童“关爱之家”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儿童“关爱之家”由专业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运营组织。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内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形成完整的安全检查和闭环档案。

第十五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儿童保障和救助政策、心理咨询、活动组织策划、安全知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重点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根据日常走访、活动、评估等情况及时完善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儿童“关爱之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应对儿童家庭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儿童“关爱之家”工作人员在日常活动、走访过程中,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十九条 儿童“关爱之家”应建立消防、自然灾害、食品卫生、防疫等综合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必要时可邀请消防、卫生、应急等专业人士予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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