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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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特殊作业是根据GB3087-2014规定,化工企业在设备检修等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化工企业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专项培训,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并组织培训考核,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人员定位”卡。

(五)建立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核查制度,按要求进行核查。

(六)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作业方案等。

(七)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承包商参与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八)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和作业全过程安全监管,对涉及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大(中)型检维修的须申报第三方专家服务,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九)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组织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及时让承包商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将承包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一)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包商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涉及动火等特殊作业的,按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并做好人员资质审查、风险辨识、现场监护等相关工作。

(五)对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进行自检,确保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六)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

 (七)制定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八)依法为作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查。

化工企业主要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的保险及体检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根据企业承包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九条 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开工前安全管理

(一)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按照职责对作业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妥善保管培训记录。

(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应对承包商入厂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三)化工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化工企业对承包商的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

(五)作业前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现场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点对周围的影响等,并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等危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交底内容要双方签字确认。

     (六)涉及特殊作业的,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双方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七)承包商应开展每天班前教育,简要概述当日的作业项目、作业内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一)承包商作业人员凭“人员定位卡”进入厂区“二道门”内作业,在指定的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活动,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作业项目时,需要待作业手续补齐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化工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统一协调管理。

(三)承包商作业人员应做到严格遵守各项作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计划和作业方案,对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要求等重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化工企业规定的作业许可或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化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化工企业一级、特级动火以及装置检维修时,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化工(危化品)企业检维修作业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要求,申请第三方技术服务。

化工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化工企业负责。

(六)鼓励化工企业对项目实行网格化安全监管,明确各级网格的工作职责,并对网格化的监管过程实行动态公示。

 (七)鼓励化工企业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在项目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

(八)作业完成后,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应进行完工验收,共同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一)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强化作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责任落实,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需由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确认。

(二)作业前,作业审批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应选派经单位培训合格的现场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应持有监火证)。

对高风险的特殊作业,应实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

(三)监护人应在现场全程监护,应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及作业内容,了解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确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并注意观察人员作业状况,及时发现并终止不安全行为和状态,能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通报并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

(四)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按规定向属地和当地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

整顿完成后,化工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不再符合进厂作业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化工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整改和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及时淘汰安全业绩差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安监办)、园区安环部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台账、承包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应急预案、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二)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项目票证办理情况、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情况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等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化工企业、承包商暂时停产停业,加大检查频次,并对化工企业、承包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化工企业、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一)承包商作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对化工企业、承包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承包商被应急管理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隐患2次及以上的。

  

(二)承包商被应急管理局部门处罚的。

(三)承包商被上级部门发现问题或者作为负面典型通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江苏省、泰州市关于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从其相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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