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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实施阳光采购,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具体有一般设备、办公用品、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物资等。

所称工程,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具体有印刷、软件开发设计、网络建设维护及系统集成(弱电项目)、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商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域内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财政性融资、各类捐资进行的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等购买性支出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按照《XX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本办法不再详细规定。

第六条 镇实施的项目,申购(采购)单位委托镇党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实施的项目,申购(采购)单位为村(社区)。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

第七条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程序一般为:

1、申购单位将采购计划(含采购依据、采购内容、项目概算等)以书面形式报镇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

其中村级项目,需事前经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部分村(居)民代表参加讨论通过。

2、镇定期(每周一次)召开政府采购项目论证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实施。

其中项目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镇党委会研究确定(每月一次)。

3、申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单》,经镇分管领导审核,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4、项目审批后,申购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镇招采办视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核。

第七条 救灾抢险等应急类采购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

申购单位报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政府采购平台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市级平台及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镇招采办报市集中采购机构,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分散采购限额范围内(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镇招采办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由镇招采办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第九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

下列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镇招采办报市采购办,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1、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我市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项目,具体为:

服务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含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乘用车、客车、空调机、机动车保险服务等11个品目;

2、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我市定点采购项目,具体为: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等4个品目。

第十条 网上商城及限额标准。

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在网上商城采购。

由镇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镇级平台及限额标准。

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上至30万元,且不在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镇招采办会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镇区平台)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货物类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服务类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确定。

重大事项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对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如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

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可由招采办另行组织采购,但采购单位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下,且不在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经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招采办按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微小型采购项目(5000元以下),经镇招采办审核备案后,可由申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对救灾抢险等应急类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经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限额以上须报镇党委会议备案),镇招采办办理单一来源采购手续,并安排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

如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召开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由镇主要领导视情决定采购方式,事后报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认。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由申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价款、数量、质量、指标参数、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类型、合同条款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验收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供应商出具验收申请,采购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内容、服务需求等进行验收。

货物类采购的验收:

由申购单位会同招采办、政府仓库管理员、监管人员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进行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或入库单)签字确认。

服务类采购的验收:

服务履约完成后,中标方出具验收申请,由申购单位会同招采办根据合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单;对个别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参加验收。

 

第七章  采购结算

第十九条镇实施的项目,申购单位收集相关票据、合同、验收单(入库单)、审计审核等资料,经镇条线分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村(社区)实施的项目,按农村集体财务和三资管理报账要求和审批程序支付。

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结算,按网上商城采购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应采购活动、管理全过程。

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归档。

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预算及预算审核资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招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公示单、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审计审核资料等。

 

第九章 质疑、投诉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如有疑问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投诉。

具体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镇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靖江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    ]2021          (月份+序号)

 

XX镇采购项目全程记实表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内容

采购依据(事由)

资金来源

付款方式

预计价格

¥ :

申报单位(职能科室)意见(签字)

驻村联系人

意见(签字) 

采购项目审批

项目论证情况

□是   □否

论证时间

分管领导审核

意见(签字)

主要领导审批

意见(签字)

采购情况

前期准备

预算来源

预算

金额

预算审核单位

审核

金额

组织形式

□市平台   □镇平台  □镇招采办

□网上商城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   价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最高限价

代理单位

公告日期

开标时间

招投标分管领导

意见(签字)

中标情况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投诉质疑情况

采购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交付时间

付款方式

采购项目验收情况

验收时间

验收结果

验收负责人(签字)

采购项目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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