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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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
为健全县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根据《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县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信息双向推送的责任主体,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各监管部门选定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的推送和共享对接,并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送内容
(一)审批部门推送的内容。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审批业务股室所做出的各类审批决定文书及相关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项目编号、批复信息、许可证信息及相关扫描件;
2.需监管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联合踏勘、专项审查等审批工作的安排、决议等信息。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内容。
1.日常检查及执法检查的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名称、社会信用码、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结果、相关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等;
2.日常行政处罚办件数据;
3.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送时间
(一)审批信息推送时间: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审批业务股室做出审批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向相关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审管联动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日点击推送审批信息。
(二)监管信息推送时间:
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由联络员适时将监管信息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审批业务股室推送;审管联动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当日点击推送监管信息。
四、推送方式
审批信息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审批业务股室出具《审批信息告知函》,并加盖县行政审批专用章,通过电子邮件(PDF格式)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推送。
在审管联动系统建成后,通过审管联动系统推送审批信息。
监管信息由各监管部门以函件告知,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附件同时推送;如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许可决定、许可证的申请,通过电子邮件(PDF格式)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推送。
在审管联动系统建成后,通过审管联动系统推送监管信息。
五、推送责任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相关审批业务股室未按要求和时限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的,监管部门可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询、质疑,并及时索要审批信息,影响正常监管或对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监管部门未按要求和时限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审批业务股室推送监管信息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可向监管部门征询、质疑,并索要监管信息,影响正常审批或对审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审管双方应畅通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以审批推动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进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