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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目录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备注

信  息

(1)物业服务企业报送信用信息材料,完整、准确填报的,

并在其他报送材料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的。

+2

不完整不加分,不配合相关部门不加分。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获  得  荣  誉

(2)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10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10分。

(3)获得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5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

(4)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5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

(5)获得行业内协会或联合会等组织的表彰。

+2

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2分。

 

媒  体  表  彰

(6)获得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10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 10分。

(7)获得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5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5分。

(8)获得州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2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

(9)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

+2

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打造“红心物业”的,物业服

+2

1个项目加2分,最高加10分。

 

11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务企业在项目内要设立党员示范岗、责任区的,建立健全党

员创先争优工作机制的。

 

 

(11)物业服务企业连续1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被相关部门证

实举报不属实的。

+2

 

(12)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

+2

放置垃圾分类垃圾桶。

(13)在本市承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的。

+1

承接一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5分。

(14)购买物业企业服务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

+5

自愿购买,行政部门不强制,不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加5分。

(15)其它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为,打造物业企业良好形象

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

+1至10

加1-1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分。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6)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

企业相关信息的。

-1

一次扣1分,没有上限。

(17)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职责落实工作的行为,被行政主

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8)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的行为,被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

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

(19)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0)被市级和州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1)妨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2)物业企业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或使用人发生

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确认为物业企业责任的。

-5

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

(23)因物业服务问题发生群访事件,经调查属实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4)物业企业在小区内公布虚假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27)擅自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28)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29)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交接相关材料

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30)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损毁物业项目共用设

施设备的。

-5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

(31)物业服务企业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

-10

1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2)已收取保证金,经相关部门要求退还当事人,物业企

业不退还的。

-10

1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3)在小区内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的。

-10

 

(34)物业企业不公示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物业合同履行情况的。

-10

以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物业企业不整改的,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5)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36)电梯未按规定年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正

-10

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常运行的。

 

 

(37)电梯不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使用

的。

-10

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

(38)未按规定办理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备案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39)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0)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登记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1)未管理好小区内停车秩序,导致停车秩序混乱堵塞消

防通道的。

-3

1次扣3分,没有上限。

(42)物业企业未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和保存资料的。

-10

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3)物业企业因小区群访或者纠纷问题,向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10

该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

(44)物业服务企业无故不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

不请假的。

-5

一次扣5分,没有上限。

(45)物业企业管理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

-2

一名工作人员扣2分,没有上限。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46)物业企业保洁员和保安员没有持证上岗的,企业要每

年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培训。

-5

没有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培训的,一个项目一次扣5分, 算到企业总成绩分值中。

(47)阻挠各相关部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各项检查

表拒绝签字、盖章的行为。

-5

物业企业对行政机关检查、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等。

(48)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20

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

(49)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0

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

(50)其他的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影响物业企业良好形象

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

-5至-40

减5-4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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