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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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

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

1

【事项名称】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办理牌证证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一、二、三、四项

【审批对象】本市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新增(更新)车辆运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三.新增(更新)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证明

四.新增(更新)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新增(更新)车辆的新车须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辆需提交《货物进口证明书》

【审查内容】一.新增车辆的,企业已开业并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且班次运力不能超出许可数量;办理更新车辆的被更新车辆是持有《道路运输证》的正常运营车辆

二.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且车辆长度不超过12米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3.车辆的燃料消耗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还需符合出入境国家的标准,且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安全监控要求:

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与市级联网联控平台有效联通,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客车节能要求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五)客车环保要求

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六)从事省际班车客运车辆,不能为双层客运车辆,新增(更新)车辆的客位数控制在50(含)座以下,铺位数控制在38(含)铺以下。

三.新增车辆须在取得班线许可后180天内投入运营

四.更新车辆属于企业内部资源优化调整和运力调配的车辆需到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可选)

五.被更新车辆无故连续180天停运的需先按相关程序办理车辆恢复运营

六.被更新车辆规范经营,信誉良好,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影响严重的服务质量投诉

七.被更新车辆须先按程序办理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批准形式】许可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

 

2

【事项名称】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九、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审批对象】本市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一.《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新增、更新车辆的填写)

二.《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调整车辆的填写)

三.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五.《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申办车辆的客车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调整车辆的须提供)

七.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八.申办车辆为动力性汽油、柴油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含)3.5吨的,须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九.北京市环保局出具的车辆《绿色环保标志》复印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出具《蓝色环保标志》)

十.调整的车辆为现有班线运营车辆的,应提供车辆在原班线退出运营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十一.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

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标准】一.新增、更新车辆已取得《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且《机动车行驶证》已办理完毕

二.新增、更新、调整车辆经现场勘验合格

三.客运企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车辆符合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许可有关车辆要求

五.车辆调整运营班线(或车辆由备班调整至班线运营)的,须在原班线办理完毕车辆退出手续,并符合经营相应类别客运班线的车辆要求

六.属于卧铺车调整运营班线的,须经双方省、市省级运管部门商定

七.车辆调整运营班线的,座位车不予调整为卧铺车

【批准形式】许可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四年

 

3

【事项名称】郊区道路客运经营开业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一)

(二)(三)款、第九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条

(一)

(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条、第十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二条

(一)

(二)款、第十四条

(一)

(二)款、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五)款、第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对象】郊区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郊区道路客运线路的工作计划

三.企业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文本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九.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十.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需提交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供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审定部门留存)

【审查内容】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符合郊区客运经营许可条件

(一)经营范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郊区客运企业(区县内)适用四类客运班线,即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要求。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等要求。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等要求。

(4)车辆技术类型等级评定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等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2.车辆数量要求

(1)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3)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3.车辆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客车内外设置线路牌(路牌、腰牌、尾牌)、梯形票价表(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3)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接受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营车辆的日常监管。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一)客流状况调查:

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

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

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

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

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

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郊区客运经营者拟增加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批准形式】许可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4年

 

4

【事项名称】郊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区县内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一)

(二)(三)款、第九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条

(一)

(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条、第十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二条

(一)

(二)款、第十四条

(一)

(二)款、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五)款、第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对象】郊区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新开线路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报告须附申请开设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经营者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内容包括:

服务质量目标、安全运营目标、遵守法律法规承诺。

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作为承诺书的附件,包括:

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运营企业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

四.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郊区客运企业(区县内)适用四类客运班线,即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一)客流状况调查:

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

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

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

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

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

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有与其班线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要求。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等要求。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等要求。

4.车辆技术类型等级评定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等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二)车辆数量要求

1.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3.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三)车辆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客车内外设置线路牌(路牌、腰牌、尾牌)、梯形票价表(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3.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接受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营车辆的日常监管。

七.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八.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批准形式】许可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4年

 

5

【事项名称】郊区道路客运行业新增车辆办理牌照证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一)

(二)(三)款、第九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条

(一)

(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条、第十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二条

(一)

(二)款、第十四条

(一)

(二)款、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五)款、第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对象】郊区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新增车辆的,需提供《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新购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的,需提供原有《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应提供车辆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八.更新车辆,还需提交被更新车辆退出运营(卖出、报废或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一.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要求

5.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要求。

6.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等要求。

7.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等要求。

8.车辆技术类型等级评定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等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二)车辆数量要求

4.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5.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6.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三)车辆其他要求

4.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5.客车内外设置线路牌(路牌、腰牌、尾牌)、梯形票价表(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6.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接受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营车辆的日常监管。

二.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三.新增车辆拟运营的主营班线不能超过该班线批准的配车数

四.被更新车辆的卖出、报废等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五.被更新车辆的行业违法信息已处理完毕

六.新增、更新车辆拟投入运营的主营班线应在许可有效期内

七.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八.新增车辆应于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后180天以内投入运营

【审查标准】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批准形式】许可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

 

6

【事项名称】郊区道路客运行业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一)

(二)(三)款、第九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条

(一)

(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条、第十条

(一)

(二)(三)(四)款、第十二条

(一)

(二)款、第十四条

(一)

(二)款、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五)款、第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对象】郊区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

【受理方式】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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