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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设备合同模板

江西某水电站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二0一一年六月

目录

前言3

1.合同协议书4

2.合同条款5

2.1定义和解释5

2.2转让和分包5

2.3业主代表和工程师代表5

2.4驻厂代表和驻工地代表的职责6

2.5法律6

2.6合同范围6

2.7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书面通知6

2.8设计联络会议与设计修改6

2.9对规定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变更7

2.10质量检查7

2.11合同协议及合同有效期7

2.12进度计划7

2.13标准和单位8

2.14业主代表的决定8

2.15图纸、资料和设备的交付时间8

2.16安装和试验指导人员8

2.17试验8

2.18现场验收9

2.19与各标段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及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作9

2.20包装和发运9

2.21付款办法10

2.22缺陷10

2.23保证期10

2.24修改10

2.25违约11

2.26违约金11

2.27设备交货11

2.28税务11

2.29不可抗力12

2.30保险12

2.31专利权12

2.32争议与诉讼12

2.3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12

3.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13

前言

公司(简称买方)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卖方)于2011年月日在就江西水电站210000k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订货、供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洽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经济合同。

《江西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合同协议书

江西省五羊水电站

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JZT/JD-01

公司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于2011年月日在(地点)就江西省水电站工程210000k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订货、供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洽谈,签订如下合同协议书:

1下列文件是本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矛盾或模棱两可者,以排前者为准):

——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

——技术协议书

2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协议书第1条所列全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发包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4合同价格为(大写)万元人民币。

5双方同意

(1)上述工作内容的实施和完成须取得双方认可。

(2)合同生效之日即为开始履行合同之日。

(3)本协议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共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条款

2.1定义和解释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名词定义和解释按本节所述。

2.1.1业主:

是指,全权负责处理本合同项目的事宜。

本合同中,又称为“发包人”或“买方”。

2.1.2工程设计单位:

是指。

受业主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参与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调速器及油压装置、励磁设备图纸的审查,参加主要设备试验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2.1.3承包人:

指与业主签定了合同协议书的承包人,又称“卖方”。

2.1.4分包人:

业主在签定合同协议书时认可的符合本章2.2节规定的单位。

2.1.5业主代表:

是指由业主委派的,代表业主全面负责处理和监督合同技术、经济问题的单位。

2.1.6工程师代表:

是指由业主代表指定的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业主。

2.1.7驻厂代表:

受业主委派驻承包人工厂负责设备监造的代表。

2.1.8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派驻工地服务的代表。

2.1.9安装单位:

受业主委托,负责机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

2.1.10合同文件:

系指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和达成的所有书面协议。

2.1.11合同价格:

指按有关条款追加或扣除的、并已被双方接受的单价和总价。

2.1.12承包人的图纸:

由承包人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供应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

2.1.13资料:

凡与合同有关,批准使用的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现场须知和其它递交的资料。

2.1.14服务:

指组装、安装、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监督,提供技术指导、调试、培训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它责任。

2.1.15货物:

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设备、机械、仪器、备品备件、工具和材料(下称“合同设备”),以及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装配、检验、工厂和现场试验、组装、安装、起动、初期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和维修有关的技术文件(下称“技术文件”)。

2.1.16工地:

指货物安装和运行所属工程的所在地,即江西省五羊水电站工程工地。

2.1.17验收:

指在合同规定的方式下和范围内,验收货物的程序和条件。

2.1.18商业运行:

指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已安装完毕,已通过满意的试验和72小时运行试验,并且该机组已能按计划、持续地、满负荷地运行。

2.1.19合同语言:

本合同的正式语言为汉语。

2.1.20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等。

又可称“书面通知”。

2.1.21信息传递:

合同双方的信息传递,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决定、图纸、文件等,以书面形式为准。

2.2转让和分包

水轮机和发电机的主要部件不允许分包。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方可将部分单项分包给分包人,但承包人仍应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再转让,否则属承包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业主代表和工程师代表

2.3.1业主代表受业主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

2.3.2业主代表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出通知。

2.3.3业主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承包人不应拒绝。

2.3.4业主代表有权指定和委派工程师代表,但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2.3.5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业主代表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2.3.6业主代表对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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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业主代表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销。

2.4驻厂代表和驻工地代表的职责

2.4.1驻厂代表的职责是按DL443《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的一般规定》进行工作。

驻厂代表受发包人委托负责设备监造,有权复查承包人试验成果和质量检验成果,这不减轻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尽的责任。

2.4.2驻工地代表的职责是在工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代表承包人负责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质量监督、设备现场试验、交接验收及有关联系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

在现场,有关设备质量、安装质量及处理意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等相关单位。

并代表承包人管理设备的安装和试验指导人员。

2.5法律

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6合同范围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以及出厂前的试验、包装、发运、运输、交货和现场开箱交接,定、转子现场组装,指导安装、参加安装阶段质量检查、现场试验、试运行和验收、培训等服务。

2.7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书面通知

2.7.1构成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承包人对文件有疑问时,由业主代表负责解释。

2.7.2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

前后文件有矛盾时,同一文件按排列顺序以前者为准,不同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以后者为准。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7.3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提交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方式,收到后用传真确认生效。

2.8设计联络会议与设计修改

2.8.1在合同有效期间,涉及合同中设备设计性能及设备的必要增减等主要技术问题由发包人、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参加的设计联络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文件,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2.8.2在合同有效期内除设计联络会之外,由发包人、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同意的技术条款补充或修改,亦应形成书面文件,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2.8.3在合同有效期内,业主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承包人不应拒绝。

2.8.4承包人为满足合同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8.5发包人为提高设备性能,而要求承包人修改所引起的设计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6由于业主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而引起承包人工作量或材料的改变,或由于供货范围或技术性能的补充或修改,导致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合同双方有权书面申请修改合同总价,修改后的合同总价经合同双方商定并确认,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予以执行。

2.8.7承包人不得以业主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其对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9对规定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变更

2.9.1承包人在本项合同的实施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

在业主代表书面同意前,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

业主代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时,承包人应按业主代表通知立即无条件更换,以期达到质量和工艺要求。

2.9.2即使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2.10质量检查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严格遵照技术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质量。

并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质量自检,自检报告抄送业主代表2份,必要时,业主代表有权进行质量抽查。

抽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再进行试验和得到驻厂代表的认可,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否则发包人可以拒收。

2.11合同协议及合同有效期

2.11.1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方正式生效。

2.11.2合同有效期为直至完成和实现合同文件全部条款及要求(包括保证期)时为止。

2.12进度计划

2.12.1主要设备及预埋件交付时间

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交货批次和时间表

交货批次

项目

1号机

2号机

第一批

进口流道、尾水管里衬、锚固件、支撑件和基础板

2011年10月

2011年10月

第二批

管型座及其支撑件

2012年4月

2012年5月

第三批

转轮室上、下环,导水机构、导叶、导叶调节装置及锚固件、支撑件和基础板

2012年7月

2012年9月

第四批

转轮、轴及其密封、导轴承、专用工具

2012年10月

2012年12月

第五批

油、气、水系统,自动化元件,维修设备和全部辅属设备、油箱、

2012年10月

2012年12月

第六批

备品备件

2012年10月

水轮发电机及其辅属设备交货批次和时间表

交货批次

项目

1号机

2号机

第一批

灯泡体辅助支撑及预埋件、灯泡体导水部分及有关基础埋件

2011年12月

2011年12月

第二批

灯泡头部、定子、转子及安装用专用工具

2012年12月

2013年2月

第三批

推力轴承,及径向轴承、冷却系统装置及制动吸尘装置

2012年12月

2013年2月

第四批

油、气、水系统,自动化元件,备品备件、维修设备和全部辅助设备

2012年12月

2013年2月

第五批

备品备件

2013年2月

注:

本表是卖方当前交货时间,准确时间可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买方依据机组安装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通知卖方。

2.12.2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交设备设计供货计划,并合同生效后30天内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交货、运输计划,供工程师代表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

2.12.4计划进度与实际不符时,由业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承包人予以修改,应在设备供货前4个月之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2.13标准和单位

2.13.1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技术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

如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并附相关标准的原文,并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

2.13.2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国际单位制。

2.14业主代表的决定

2.14.1业主代表的决定对合同的解释起决定作用,业主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有权决定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除2.32节外)。

2.14.2业主代表在接到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的10天内,应对合同文件解释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决定。

2.14.3承包人在收到业主代表书面决定后10天内,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向业主代表提出并提出理由,业主代表收到文件后应1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2.15图纸、资料和设备的交付时间

承包人应按2.12节有关要求制定图纸资料和设备交付时间,并可从制造的经济性出发,推荐最合理的交付进度,交付进度最终在补充合同或相关往来函件中规定。

2.16安装和试验指导人员

2.16.1承包人应派遣人员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应对安装单位就安装方法、工艺、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对安装和试验质量负责监督。

2.16.2承包人派遣人员的服务费已包括在设备总报价中。

2.17试验

本条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在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

2.17.1工厂试验

(1)业主代表将按合同规定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

这些工作并不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试验的日期、地址应协商确定。

(2)经试验,业主代表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再次进行试验。

重复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否则发包人可以拒收。

(3)业主代表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发包人负担。

(4)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业主代表应向承包人签署书面证明书。

(5)承包人应分别向发包人、驻厂代表和工程设计单位提交试验报告副本5份。

2.17.2现场试验

(1)由发包人组织,按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设备的现场试验。

(2)如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业主代表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试验所用仪器、仪表运输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18现场验收

设备现场验收分为开箱交接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2.18.1开箱交接验收按2.27节执行。

2.18.2初步验收

(1)在设备通过验收试验和试运行合格,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业主代表对各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2)对于在验收试验和试运行中发现由于制造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后,再进行试验和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3)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某部分设备要先验收,业主代表可先对该部分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4)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同时开始设备保证期。

2.18.3最终验收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届满时,经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业主代表对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在“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前,若又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计算保证期。

2.19与各标段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及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作

2.19.1各承包人之间应友好合作,应由主机设备承包人负责牵头进行协调。

为了保证设备连接和安装正确无误,要求各承包人之间相关联的图纸互相交换。

各方之间的调整修改,除合同规定外,不得因此增加额外费用。

各承包人交流传递的所有图纸、必要的说明和函件应同时免费抄送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各4份。

各承包人之间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发包人有权以对整个工程最有利方式做出裁决,各方不得拒绝。

2.19.2承包人按2.2节规定进行分包,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分包合同副本及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交流传递的所有图纸、必要的说明和函件应同时免费抄送发包人和工程设计单位各4份。

承包人与分包人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发包人有权以对整个工程最有利方式做出裁决,各方不得拒绝。

2.20包装和发运

2.20.1承包人应提供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要足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应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坚固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多次搬运和运输,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达安装地点。

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要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2.20.2按2.17节“试验”中规定,由业主代表签发了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

2.20.3发运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由承包人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20.4由制造厂至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五羊工程工地)的设备包装、加固、装卸和运输费及保险费等均已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2.20.5承包人应在设备装运前30天,将要发运的设备、材料项目、数量及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业主代表,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后方能发运。

2.20.6承包人应在设备交付发运的同时,将每次发运的货名、件数、尺寸、编号、发运日期、发运地名及车号等通知业主代表。

2.20.7单件包装的外形尺寸、重量及超大、超重的设备,应予以说明,并应将货物的重心吊点的草图在发货前20天提交给业主代表。

2.20.8设备包装和标志要求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2.20.9设备到达交货地之前7天,承包人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式2份,提交给业主代表。

2.20.10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运输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情况,也应由承包人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补充供货。

2.21付款办法

2.21.1本合同项下买方对卖方的支付采用电汇方式。

2.21.2本合同总价格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1)设备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0%,即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

2)设备投料款为合同总金额的20%,即万元,在一联会后10日内支付。

3)设备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①第一台机管型座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②第二台机管型座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③第一台机导水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④第二台机导水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⑤第一台机主轴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⑥第二台机主轴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万元;

4)设备完工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①第一台机全部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万元;

②第二台机全部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万元;

5)设备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待每台机组72小时试运行合格后10日内支付该台套设备的5%即万元,每台机组质量保证期满后10天内支付该台套设备的5%即万元。

2.21.3买方对支付单据的审核应在收到卖方有关单据后10天内完成,如单据有误,也应在10天内向卖方发出通知。

2.22缺陷

2.22.1业主代表认定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做的服务、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

2.22.2业主代表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或更换设备。

2.22.3在设备保证期内发生缺陷,保证期应按照由于此种缺陷或损坏,致使设备不能使用的时间予以延长,按2.23.2条规定执行。

2.22.4若承包人未在30天内修复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2.5如更换部件的性能可能影响到效率,业主代表可在部件更换后15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重新进行这项试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保证期

2.23.1保证期系指从按2.18.2条规定,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日期算起1年,或从设备最后一件到货之日算起2年,以先到日期为准。

2.23.2在保证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陷。

当设备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保证期无效,并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按2.18.3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保证期。

2.24修改

2.24.1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更改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

2.24.2业主代表有权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局部变更、改正、删除或增加,但除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外,这种修改(包括已修改的)加起来不能超过或减少合同金额的5%。

2.24.3业主代表提出书面修改通知后,若承包人认为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15天内书面回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在10天内对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确认。

2.24.4业主代表对修改确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2.25违约

2.25.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日起30天内,不向承包人支付由业主代表签发的证书中规定的款项。

承包人有权在10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按2.26节“违约金”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2.25.2承包人违约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

(2)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合同;

(3)由于承包人忽视履行其合同范围内的义务,以致影响所承包项目的实施和工程总进度。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可在1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按2.26节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必要时还可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

承包人应赔偿由于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2.26违约金

2.26.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日期或合同双方所同意的延期期限内,将设备在合同指定的地点交货时,则应按规定时间之后10天起每天每批按迟交设备价格的0.1%支付违约金,直到到货为止。

2.26.2承包人未能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1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

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应达到相应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并不得随意修改。

2.26.3承包人未能按有关规定的条件和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服务,应按每天1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供现场服务时为止。

2.26.4水轮机的效率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时,则每一台水轮机效率每低0.1%,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发电机的效率验收试验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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