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委托处理契约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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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委托处理契约书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託處理契約書(範本)

委託人:

農(漁)會(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按應收債權催收作業為乙方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且乙方為甲方經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5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5218號函「債權催收委託機構之評鑑標準及評比項目」之遴選作業程序後,評估為具備足夠的業務經驗、技術能力、專業知識、人力資源並符合相關規定之公司。

甲、乙雙方合意簽訂本契約書,並依法執行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契約書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下簡稱為「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頒訂之「○○農(漁)會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規範」(以下簡稱為「內部作業規範」)所訂定。

第二條 (委外作業適用法令之規定)

甲方作業委託乙方處理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以下簡稱為委外),除「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契約書辦理。

第三條(委外作業應遵守之規範)

一、甲方委外之作業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實遵循農業金融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及自律公約之規定。

二、甲方委外之作業,乙方同意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並同意依其命令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第四條 (專責管理單位及其職權)

一、甲方信用部為委外作業之專責管理單位,負責委外作業之控管。

二、甲方信用部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乙方暨其員工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

第五條(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甲方作業委外時,為保障客戶權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外之作業如涉及客戶資訊者,甲方應於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告知客戶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並明定客戶於接獲甲方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

二、有關客戶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執行該委外事項所必需之客戶資訊,不得提供予乙方,如法令另有限制者,亦同。

(二)客戶資訊之移轉,應以實體文件面交乙方指定之人員,或以電子檔案加密處理後提供予乙方。

三、關於對乙方使用、處理、控管前款客戶資訊之監督方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應定期查核或不定期稽核乙方,有無依委外契約約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即客戶資訊保密及安全措施,並留存紀錄備查。

(二)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其聘僱人員執行委外作業時,有無依委外契約約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即客戶資訊保密及安全措施,並提供查核紀錄供甲方檢視。

四、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

甲方接獲客戶對委外作業相關事項之申訴時,信用部應於接獲客戶申訴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如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客戶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一)乙方及其聘僱人員因委外作業知悉之客戶相關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及為不當使用,且前揭保密義務不因委外契約終止而失其效力外。

乙方如有違反,應就甲方之損害,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乙方或其聘僱人員執行委外作業時,因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時,甲方應先對客戶負責,再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甲方應定期查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

(一)乙方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形。

(二)乙方之財務狀況。

(三)查核乙方資格條件是否相符,如委外作業項目是否為其營業項目所得辦理、「內部作業規範」所規定之資格。

(四)其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遵循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緊急應變計劃:

乙方按規定成立危機應變處理小組,並訂定危機處理流程及辦法,詳列如下:

(1)電腦系統:

在發生重大災難時,除了人員性命須優先保護外,乙方必須立即重建電腦系統資料使其正常運作。

為了保護電腦資料,乙方伺服器之資料應定期每日進行備份,當伺服器資料出現問題時,即可馬上將資料回復,使系統回復至最新之資料狀態。

(2)電力供應:

乙方所有系統伺服器皆須有不斷電系統支緩作業,在電力中斷的情形下,所有系統皆能繼續運作1小時以上,可供系統正常關機以確保資料之完整。

(3)其它因素:

如因乙方服務品質下降、臨時終止契約或停止營運,影響甲方之經營或甲方客戶之權益時,甲方為保障權益得要求終止契約,並辦理相關之退件手續。

第七條 (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至乙方進行查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定期查核:

由甲方每年至少對乙方進行一次查核,以確保委外作業服務品質,惟「內部作業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查核結果未達甲方所訂標準者,應視情況限期改正或汰換乙方。

(二)不定期稽核:

由甲方內部稽核單位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專案查核,查核其是否符合規定。

二、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留存稽核紀錄,以供甲方查核。

第八條(資格條件)

一、乙方必須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乙方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

(二)乙方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

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之催收人員應完成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以下簡稱農訓協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及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1.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5.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而離職,並經金融機構報送聯徵中心登錄者。

(四)乙方之催收人員未完成農訓協會或銀行公會及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五)乙方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六)乙方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竄改之情形。

二、乙方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參考銀行公會範本制定,且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注意事項)

甲方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甲方應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並應定期、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之乙方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本契約規定乙方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甲方應終止本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內部作業規範」及本契約規定辦理。

二、甲方所委託之乙方及其員工,經其他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第十五條第五、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甲方應加強對乙方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三、乙方因有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接受乙方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甲方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甲方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甲方如發現乙方或其受僱人員,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甲方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五、甲方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乙方。

六、甲方債權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含乙方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甲方申訴電話,及「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第十四條各款之行為。

七、甲方應將乙方基本資料公佈於甲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乙方之相關資料。

第十條 (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監督)

一、甲方應對乙方進行查核及監督,以確保乙方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

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

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甲方之委託,乙方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甲方之授權書。

(六)乙方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乙方為甲方訴訟代理人並經甲方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乙方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

(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

(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但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之事項)

一、乙方應配合遵守本契約書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依甲方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三、如遇客戶對委託案件有爭論時,甲、乙雙方應於7日內協議解決爭端之程序及補救措施,並應於15日內將解決爭端之補救措施告知客戶。

四、乙方人事管理制度必須明文規定員工之管理制度,其中必須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辦法。

五、乙方必須出具保證書,保證乙方及其員工,對於甲方及甲方客戶之資料均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他人出售、洩露或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且此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而消滅。

違反者,乙方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乙方對外不得以甲方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七、乙方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得有「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各項禁止催收行為,乙方應明定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八、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九、乙方應定期或隨時向甲方回報債權催收處理、客戶申訴處理等情形;乙方及其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甲方。

十、乙方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甲方及聯徵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一、乙方應將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甲方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離職日期。

(三)離職原因。

十二、甲方應將乙方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乙方如有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之規定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甲方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乙方基本資料。

(二)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三)違反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辦法之事由。

十三、乙方之催收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逕行立即終止委託,如經起訴者,甲方得逕行立即終止委託,毋庸得乙方之同意。

十四、乙方如有不符本契約書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或違反本契約書第十條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者,甲方得逕行立即終止契約或暫停委託直至確認乙方改善為止,毋庸經乙方之同意。

十五、主管機關要求甲方改善之事項,乙方須無條件配合辦理,主管機關要求甲方暫停或撤銷甲方委外作業之許可時,甲方得逕行立即終止委外契約,毋庸經得乙方之同意。

第十二條(債務人姓名及債權金額)

一、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之案件,其債權資料另以委託案件移交清冊提供。

且乙方係以甲方所提供之債權文件所載金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甲方如有增加委託案件或有修改契約內容之情形,另以附約方式為之。

三、甲方另與乙方簽訂上述案件,全部債務人之不良債權委託處理授權書,以便乙方於執行委託事務時,得向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出示之。

四、本契約所指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保證人及繼承人。

第十三條(委託事項範圍及乙方之權責)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之應收債權,詳如委託案件移交清冊,乙方得為工作內容如下:

一、徵信:

(一)乙方應使用合法程序,徵信取得債務人相關資料,例如:

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地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所得,公司登記事項(含股東、董監事名冊),及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查調之資料。

(二)乙方取得之徵信資料,得因甲方之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惟甲、乙雙方均應確保資料無洩漏之虞。

二法務:

(一)非訟程序:

含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二)強制執行:

乙方應依強制執行法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查封、測量、鑑價、拍賣、履勘、點交、領取分配款及換發新債權憑證等事項。

(三)乙方僅代理甲方處理非訟及強制執行事宜,如有訴訟之必要者,均由甲方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訴訟,並負擔訴訟所需之全部費用,乙方不得代理出庭,但得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三、催收:

乙方得採用之催收方式如下:

(一)信函催收:

寄發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不良債權之通知函,包括主債務人通知函、保證人通知函、主債務人之繼承人通知函、保證人之繼承人通知函。

(二)電話催收。

(三)外訪協商、親善拜訪:

即派外訪人員與債務人作面對面之溝通,以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

但若未實際遇到原欲拜訪之債務人,得於該處所放置密封式之留置催告函告知。

四、仲介:

甲方委託之案件有不動產時,乙方得依拍賣仲介之方式處理,如下:

(一)所謂拍賣仲介,係指甲方委託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向甲方借款時所提供之擔保品,故其所有權人為債務人。

其方式如下:

1、該不動產經由乙方法務整理,進入法院拍賣程序後。

為了提高成交率,乙方仲介人員得與買受人簽訂「擔保品代標契約書」,代理買受人投標,並向買受人收取報酬代理投標之。

但買受人如因違約,必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時,此筆款項由甲、乙雙方各得二分之一。

2、為了提高買受人之競標意願,如有需要,乙方得與債務人簽訂「搬遷切結書」,或與買受人簽訂「協助點交契約書」。

(二)廣告:

乙方為各種仲介行為時,得為必要之廣告,並得經甲方同意後,在甲方之各營業地點設立廣告看板,張貼不動產行銷或法院拍賣廣告單,其相關廣告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之。

五、代書(即地政士):

(一)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

(二)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

1、農業用地退稅。

2、自用住宅退稅。

3、其它法令所允許之退稅。

(三)共有土地分割。

第十四條(委託期間)

一、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二、本契約於期滿前兩個月應為另行換約之表示,否則於契約期限屆至,本契約即時終止,但於甲方收回案件之前,乙方應繼續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該事務,且仍得依本契約請求該部份之報酬及代墊款。

三、甲方應將委託案件之相關資料交由乙方,茲憑進行前開作業程序。

且甲方對於委託乙方的案件,不得再委任第三人,如有違反者視為乙方已完成該案件之執行。

第十五條(必要費用)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必須向債務人寄發之通知函,其所需之郵資,由甲方負擔,此項費用得由乙方先行代墊,再由乙方向甲方請款。

其它非依規定必須寄發債務人之函件,其所需之郵資,則由乙方負擔。

二、未取得執行名義之案件,由乙方代理甲方依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取得執行名義時,其所需之規費,由甲方負擔,此項費用得由乙方先行代墊,再向甲方請款。

三、乙方代理甲方聲請強制執行時:

(一)所需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規費,由甲方負擔,此項費用得由乙方先行代墊,再向甲方請款。

(二)乙方辦理強制執行過程中所需之一切行政規費,由甲方負擔,此項費用得由乙方先行代墊,再向甲方請款。

(三)辦理強制執行所需之強制執行費及相關規費(例如:

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等),此項費用於乙方聲請強制執行時,得由乙方先行代墊,再向甲方請款,但代墊金額過高時,乙方可請求甲方先行支付。

(四)如有執行假扣押之必要時,其所需擔保金、執行費由甲方支付,但乙方須於擔保之原因消滅時取回擔保金,且聲請取回時,如有需要支付各項必要費用,仍由甲方支付之。

四、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有死亡者,由乙方代理甲方向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之繼承人行使權利時,其所需之必要費用,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甲方給付乙方之報酬)

經乙方收回不良債權之款項時,甲方應依本條所訂比例作為給付乙方之報酬。

但,若有溢收部分,乙方不得請求。

一、有擔保品案件:

(一)甲方提供之案件如有擔保品,其佣金計算方式為,呆帳部分,甲方應以實際所得金額之﹪,催收款部分則應以甲方實際所得金額之﹪,作為給付乙方之報酬。

(二)其他退稅:

1、自用住宅退稅:

如乙方有成功辦理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退稅者,則甲方可收回退稅金額之%,剩餘%為乙方之報酬。

2、乙方為求對甲方之服務全面性,亦可為甲方辦理委託案件或委託案件以外之不動產法令所允許之退稅;如乙方有成功辦理退稅者,則甲方可收回退稅金額之%,剩餘%為乙方之報酬。

二、無擔保品案件:

(一)所謂無擔保品案件係指無擔保貸款案件、拍賣不足額案件。

案件交接時為有擔保品案件,但經乙方強制執行拍出擔保品後,視為無擔保品案件。

(二)屬本項案件者,其佣金計算方式為,呆帳部分,甲方應以實際所得金額之﹪,催收款部分則應以甲方實際所得金額之﹪,作為給付乙方之報酬。

第十七條(報酬給付方式)

一、乙方應於每月月底與甲方核對當月所收回之款項。

無誤後,乙方於次月十日前向甲方提出發票請款(營業稅由乙方負擔),甲方應於次月月底前匯款至乙方所指定之帳戶,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二、乙方代甲方支付之代墊款,由乙方提出支付憑證正本後,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第十八條(債務人的清償方式及罰則)

一、乙方就呆帳案件(不論有無擔保品),在甲方保本原則下,需經甲方同意後決定該債務人之清償金額。

二、乙方就催收款案件(不論有無擔保品),於本金加計六個月利息以內,需經甲方同意後決定該債務人之清償金額。

三、債務人之還款金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甲、乙雙方均得與債務人簽訂和解契約或分期清償契約,並將其中一聯交付他方存查。

四、債務人之還款金額不符合第一、二項規定者,乙方必須先徵信債務人之所有財產、所得資料,確定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得,再向甲方提出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確認無誤,並決定該債務人之清償金額及還款條件後,乙方才能與債務人簽訂和解契約或分期清償契約。

但,和解契約或分期清償契約如由甲方自行與債務人簽訂者,視為甲方同意債務人之還款條件。

五、債務人有清償行為時,甲方均應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乙方報酬。

六、本契約終止或期限屆至後,債務人仍依和解契約、分期清償契約或法院扣薪還款者、或有仲介成交未收款、或有領取強制執行分配款者等屬乙方於契約期間所為之處理程序,甲方仍應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乙方報酬。

七、乙方應要求債務人將其所欲清償之款項,直接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或交由甲方收取,並將匯款單或還款收據,傳真或交給乙方存查。

八、除依本契約經甲方核定之書類,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之契約外,乙方無權代理甲方簽訂任何契約,亦無權使用甲方名義對任何第三人負擔義務。

第十九條(甲方應提供之債權資料)

一、甲方應彙整催收款項及待追索債權催收案件相關資料予乙方,以供乙方辦理受託事務。

二、案件移交時,甲方必須提供乙方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借款申請書影本

(二)借據影本

(三)催收記錄影本

(四)戶籍謄本影本

(五)拍賣分配表影本(此限於擔保品已拍賣者)

(六)執行名義正本

(七)債務人暨保證人聯絡電話(附件)

三、乙方收受執行名義正本後,應於委託案件移交清冊簽收交予甲方查核,並應妥善保存此執行名義正本及遵期行使權利,如有遺失或毀損之情形,乙方應無條件代理甲方向法院聲請補發新的正本。

第二十條(乙方保存資料紀錄之義務)

一、乙方於契約終止後,應將尚未結案之案件的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如申請書、契約書、借據、權利證明書‧‧‧等正本),除已交付法院者外,應造冊全部返還甲方。

二、乙方對於甲方委辦之事務應就過程詳實完整紀錄於案件執行清冊並提供甲方審閱,甲方得隨時詢問案件處理情形。

三、乙方應提供電腦網路帳號、密碼,以供甲方得隨時查閱案件進度。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及其受僱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具載明不洩露甲方及甲方客戶等相關資料之職員保密承諾書暨同意書予甲方存查;乙方於本約訂定後始僱用之人員,乙方亦應負責提出該人員之承諾書予甲方。

二、乙方對於甲方就委託事項所交付或自甲方所知悉之任何文件、資料應負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予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縱本契約終止後亦同。

三、乙方應負責約束及監督其受僱人遵守保密義務,如乙方有違反之情形,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之受僱人有違反之情形,致甲方遭受損害時,視為乙方之違約,乙方應與違反規定之乙方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乙方配合檢查義務及報告義務)

一、乙方負責人依規定,提供保證絕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之負責人聲明書,由甲方存查。

二、乙方於每月請款時應附隨提供前月執行催收之相關書面報告:

(一)就收回金額計算之服務費明細表、代墊費用明細表及其他請款之相關文件。

(二)催收不良債權進度報告表:

含以下

1、委託人案件執行清冊。

2、拍賣中案件總表。

3、分期清償(含扣薪)總表。

(三)催收不良債權收回金額明細表、統計表。

1、案件有效執行成果;回收金額/回收率、達成件數/達成率。

2、不動產已經拍出,但尚未領取分配款之案件總表。

(四)客戶滿意度度問卷調查表。

(五)其他經雙方約定之報表。

第二十三條(罰則)

一、甲、乙雙方對於債務人所清償之款項不得有隱匿或短報情事,如有違反,以隱匿或短報金額之二倍作為違約金。

二、甲、乙雙方對於應給付他方之金額如有遲延,每逾一日罰應給付該數額之百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但,無法通知或他方無故延遲受領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應約束其職員、代理人、代表人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職務。

遇債務人對乙方之催討行為不滿而向甲方提出抗議或訴訟時,乙方於查明確定後應出面處理,否則甲方得停止給付乙方該案件之報酬。

四、乙方及前開人員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或於催收帳款過程中有違法情事,造成甲方商譽受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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