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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年要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不合理收费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要求各地区参照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前31个省(区、市)已全部公布本级涉企保证金清单。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9项,涉及24个部门;各省(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0-17项不等,平均不足3项;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1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130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共9个部门23项。

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各类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资金、涉企保证金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等方面的53条收费减免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和形式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

1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上限

2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018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3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017年7月1日起

电力用户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4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取消

5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6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

免征

7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016年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停征

8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

免征

9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府性基金

免征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0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11

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被监管单位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免征

12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2018年8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13

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14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其中,排污费包括:

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

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2018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15

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被监管单位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免征

16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7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17

取消以下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六、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18

停征以下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19

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20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2016年9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缴收费

21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免征以下3部门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所有企业和个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22

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016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延长收费减缴时限

23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二、农业部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

四、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五、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六、地方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24

一、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二、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三、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25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三、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

四、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015年10月15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26

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2015年10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27

取消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三、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四、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28

暂停征收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29

对小微企业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四、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六、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八、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十、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30

降低以下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三、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

四、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015年10月15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31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

2015年5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32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015年1月1日起

养老和医疗机构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33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2014年1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34

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原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2013年1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35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交通运输部门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三、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中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四、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36

取消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外交部门代发电报费

二、公安部门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三、司法部门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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