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正义》楚本中华本误改辨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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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正义》楚本中华本误改辨正

《周禮正義》楚本、中華本誤改辨正

顏春峰1汪少華2

(1杭州師範大學人文學院,2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晚清經學大師孫詒讓“是清儒主流中的最後一位大師,也是現代學術研究領域裏的一位開山大師”,其代表作《周禮正義》“總結了清代樸學家們考證禮制的成果,解決了許多糾紛的問題”,“集《周禮》之學的大成,特別是把清代考證家的精言勝義,收采無遺,替我們做了總結賬的工夫,是研究古代禮制的重要參考書”。

《周禮正義》鉛印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是爲“乙巳本”。

此爲孫詒讓自校的定本,但印刷粗劣,字跡不清,不便閱讀。

1931年,篴湖精舍以楚學社本補校木刻,字大清晰,校改七百多處,是爲“楚本”。

1987年,中華書局點校本以乙巳本做底本,以楚本做工作本進行點校,又校改200多處。

全面考察楚本和中華本的校改,發現前者誤改竟超过300處,後者也有近20處誤改。

楚本初刻原校、補刻覆校者均爲楚地名家,中華本更是沾溉一代學者的古籍整理範本,探究其校改失誤,分析致誤之因,勢必爲當今古籍整理提供有益的借鑒,從而減少古籍點校的錯誤。

(一)不注意校釋術語:

1.乙巳本:

案:

受其幣,幣與《大宰》、《大府》“幣餘之賦”義同。

幣當讀爲敝,敝即官府所用之餘也。

鄭、賈並如字釋之,非經義,詳《大宰》疏。

楚本將“幣當讀爲敝”改爲“幣鄭讀爲敝”,中華本從之(479頁。

爲了便於核對,以下頁碼均爲中華本)。

按:

“讀爲”與“如字”相反相對,例如孫疏1567頁“釁浴字當讀爲薰,而釁廟、釁器讀如字”。

“讀爲”破通假,孫疏157頁引段玉裁界定“讀爲”:

“凡易字之例,於其音之同部或相近而易之,曰‘讀爲’。

”孫疏1180頁“和亦當讀爲宣……和宣字通”,76頁引俞樾“過字當讀爲禍,古禍過通用”,2274頁引俞樾“土當讀爲度……土度古通用”,3534—3535頁引王引之“發當讀爲撥……古字撥與發通”。

“讀爲”前往往有“當”字,表示認定,又如420頁“井匽當讀爲庰匽”,657頁“政當讀爲征”,1017頁“舉亦當讀爲與”,2029頁“舍當讀爲釋”,3282頁“稅當讀爲捝”。

再看《司書》“受其幣”之“幣”,鄭、賈並如字釋之。

孫疏認爲“非經義”,而從王念孫說讀爲“敝”,故乙巳本表述爲“幣當讀爲敝”。

《大宰》孫疏引王念孫說:

“幣當讀爲敝……凡物之殘者皆謂之敝餘……先鄭前一說以幣餘爲百工之餘,差爲近之;後一說謂使者有餘來還,則誤以爲幣帛之餘矣。

後鄭云‘幣謂給公用之餘’,已得其義;而又云‘占賣國中之斥幣餘幣,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則亦誤以爲幣帛之幣。

豈知幣爲敝之叚借,讀當如其本字乎!

”孫疏認爲“王說尤精確,足正二鄭之誤”(98—99頁)。

楚本將“當讀爲”改爲“鄭讀爲”,破通假的認定方就從孫疏變作鄭注,以致出現“鄭如字釋之”與“鄭讀爲敝”自相矛盾的說法,大誤;中華本漏校而未予糾正,以訛傳訛。

(二)不注意表述方式:

2.乙巳本:

《说文·𦘒部》云:

“𢑩,習也。

”重文“肄,篆文𢑩”。

经典皆从篆文。

楚本將“经典皆从篆文”改爲“经典皆从重文”,中華本出校(1462頁):

“重”原訛“篆”,據楚本改。

按:

《说文·𦘒部》:

“𢑩,習也。

肄,篆文𢑩。

”對照孫疏所引可知:

孫疏這裡所謂“重文”指的就是“篆文”,所以乙巳本說“经典皆从篆文”不誤,楚本不明孫疏引《说文》之例而誤改。

孫疏引《说文》所添加的“重文”,就是指下文緊接的“篆文”、“古文”或“籀文”,這一特點無一例外。

例如《說文·𩺰部》:

“𩼪,捕魚也。

漁,篆文𩼪,從魚。

”孙疏30頁引作:

“𩼪,捕魚也。

”重文“漁,篆文𩼪,從魚”。

《說文·火部》:

“𤐧,以火乾肉。

𤓞,籀文不省。

”孙疏383頁引作:

“𤐧,以火乾肉。

”重文“𤓞,籀文不省”。

《說文·米部》:

“糂,以米和羹也。

一曰粒也。

從米甚聲。

糣,籀文糂從朁。

糝,古文糂從參。

”孙疏引作:

“糂,以米和羹也。

一曰粒也。

”重文“糝,古文糂從參”。

《說文·入部》:

“仝,完也,從入從工。

全,篆文仝,從玉,純玉曰全。

”孙疏3327頁引作:

“仝,完也。

”重文“全,篆文仝,從玉,純玉曰全”。

(三)不注意用字規則:

3.乙巳本:

《大司徒》:

“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

”鄭注:

“姻,親於外親。

楚本改鄭注“姻”爲“婣”,中華本從之(756頁)。

按:

楚本、中華本表面上達成注文與經文一致,卻違背了經用古字、注用今字的規則。

此鄭注,當用今字。

孫疏759頁:

“云‘姻,親於外親’者……此經作婣,注作姻,蓋亦經用古字,注用今字之例。

4.乙巳本:

《大史》:

“若約劑亂,則辟灋,不信者刑之。

”鄭注:

“辟法者,考案讀其然不。

楚本改鄭注“辟法”爲“辟灋”,中華本(2082頁)從之。

按:

楚本、中華本表面上達成注文與經文一致,卻亦違背了經用古字、注用今字的規則。

此鄭注,當用今字。

上文(2079頁)正文作“灋”、鄭注作“法”,孫疏:

“此亦注用今字作‘法’也,下並同。

5.乙巳本:

云“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者,于,注例當作“於”,各本並誤。

……經言‘以達于畿’者,明道路四達無阻耳,非謂遂人溝洫之制達於五百里之畺地也。

按:

“以至于畿”之“于”,與孫疏所說“于,注例當作‘於’,各本並誤”合;“以達于畿”之“于”,與《遂人》原文(1132頁)合。

楚本不分皂白,均誤改作“於”(1138頁)。

(四)不注意詞義:

6.乙巳本:

山田之野,其地廣博,山虞於其外芟草,以爲田之大界。

《毛詩·小雅·車攻》傳云“田者大艾草以爲防”是也。

其防之中,擬田獵處不芟,惟於防南別除地三四百步,其中爲四表之地,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廣各容三軍,以爲教戰列陳之頃。

楚本將“以爲教戰列陳之頃”改爲“以爲教戰列陳之須”,中華本出校(1203頁):

“‘須’原訛‘頃’,據楚本改。

按:

乙巳本不誤,楚本妄改,中華本盲從。

百畝爲“頃”,這裡指教戰列陳的場所。

孫疏解說得很清楚:

“今攷《穀梁》昭八年傳說蒐狩之事云:

‘艾蘭以爲防,過防弗逐。

’范注云:

‘蘭,香草也。

防爲田之大限。

’《毛詩·小雅車攻》傳亦云‘田者大艾草以爲防’,又云‘戰不出頃,田不出防’。

然則田之芟除之地有二:

一爲習戰之地,則盡艾其草,以爲列陳及立表之所,所謂頃也;一爲田獵之地,則艾禁外四旁之草以通車,且以爲田限,而留其中厲禁之地不艾以藏獸,所謂防也。

田之防,包羅原野,其限至廣闊。

而戰之頃,則四表從不過二百五十步,廣足容六軍而止,益以列陳之地,廣袤亦當不逾百步,其界域有定,蓋即於防之內爲之。

”(2332頁)

(五)不追究僻義:

7.乙巳本:

詒讓案:

此誓大夫、誓師,皆謂常事當關,而有不關者也,故罪止於鞭。

若非常大事,如《漢律》所謂矯詔害者,則當在士師八成撟邦令之條,豈徒鞭抶而已哉!

楚本改“矯詔害”爲“矯詔書”,中華本出校(2920頁):

“書”原訛“害”,據楚本改。

按:

如何焯《義門讀書記》以“害”爲衍文,楚本、中華本亦不知“矯詔害”之義。

惠士奇《禮說》卷十三《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

“《漢律》有矯詔害、矯詔不害,害者死。

”《漢書·竇田灌韓傳》:

“乃劾嬰矯先帝詔害,罪當棄市。

”鄭氏曰:

“矯詔有害、不害也。

”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第十·矯先帝詔害》指出“《漢書》凡言坐矯詔罪者,皆有害、不害之分。

《史記》亦有之”,批評《義門讀書記》以“害”爲衍文“蓋未考《漢律》也”。

(六)不注意孫氏之校:

8.乙巳本:

賈疏云:

“以今曆大歲歲星比辰,大歲無跳辰之義,非此經大歲者也。

楚本改“比辰”爲“北辰”。

中華本出校(2107頁):

“‘比’,《周禮注疏》及楚本作‘北’。

按:

楚本不必改,中華本不必出校,因爲孫詒讓對賈疏作了校改:

“‘北’,疑‘比’之誤。

‘比辰’即不超辰也。

”凡是孫詒讓認爲經文與注疏有誤,引述時即改。

例如1870頁引賈疏:

“案大司樂有宿縣之事,小胥正樂縣之位,大師無縣樂之事。

此大師之縣者,大師掌六律六同……。

”“此大師之縣者”賈疏原作“此大師之樂者”,孫詒讓校:

“‘之樂’,疑當作‘之縣’。

”又如2072頁引賈疏:

“此男巫於他官祭此神時,則以茅招之於四方也。

”“他官”賈疏原作“地官”,孫詒讓校:

“‘地’疑‘他’之誤。

”再如2078頁引賈疏:

“……‘孔子歌則不哭’,是出何經?

”“孔子歌則不哭”賈疏原作“孔子哭則不歌”,孫詒讓校:

“‘孔子哭則不歌’,疑亦當作‘孔子歌則不哭’。

”如果要據賈疏改孫引,則非孫疏原貌。

(七)不注意所據版本:

9.乙巳本:

段玉裁云:

“各本注誤,惟疏不誤。

《說文·十部》曰:

‘廿,二十并也,古文省多。

卅,三十并也,古文省。

’”

楚本不明“省多”之意,見《說文》大徐本無“多”字,因而改“多”爲“又”屬下句:

“廿,二十并也,古文省。

’又‘卅,三十并也,古文省。

’”中華本從之(3182頁)。

按:

乙巳本所引出自段玉裁《周禮漢讀考》。

《周禮漢讀考》引《說文》:

“廿,二十并也,古文省多。

”“省多”之意,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解釋:

“省多者,省作二十兩字爲一字也。

”故不得據大徐本改。

10.乙巳本:

《說文·田部》云:

“畍,竟也。

楚本改“竟”爲“境”。

中華本出校(1055頁):

“‘境’原作‘竟’,楚本作‘境’,與《說文》合,據改。

按:

《說文》大徐本作“境”,然而此從段注本作“竟”,段玉裁特地說明:

“俗本作境,今正。

”孫疏引《說文》往往從段注本,例如3249頁:

“今本《說文·金部》云‘鋝,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

’”所謂“今本《說文》”完全照抄段注本,大徐本則作“十銖二十五分之十三也”;2550頁引《說文·殳部》“殳,以杖殊人也”從段注本,各本“杖”作“杸”。

11.乙巳本:

《說文·酉部》云:

“酒,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

一曰造也,吉凶所造起也。

古者儀狄作酒醪,禹嘗之而美,遂疏儀狄。

杜康作秫酒。

中華本出校(32—33頁):

“《說文》無‘起’字。

按:

《說文》大徐本無“起”字,然而段注本、小徐本均有“起”字。

孫疏引《說文》未必從大徐本,例如144頁引《說文·見部》:

“視,瞻也。

從見示聲。

”亦與小徐本、段注本同,大徐本無“聲”字。

12.乙巳本:

《左》哀十四年傳:

“迹人來告曰:

逢澤有介麋焉。

楚本同。

中華本(677頁)改“麋”爲“麇”,出校:

“麇”原訛“麋”,據《左傳》改。

按:

《經典釋文》云“本又作麋”,石經、宋本、淳熙本均作“麋”,可見乙巳本、楚本作“麋”有所本,不應視爲訛誤。

(八)不據原書改正引文訛誤:

13.乙巳本:

《曲禮》云“凡祭宗廟之禮,祭用鹹鹺”。

注云:

“大鹹曰鹺。

”然則祭祀之鹽,貴其大鹹。

楚本改“祭用鹹鹺”爲“盬曰鹹鹺”,中華本從之(412頁)。

按:

無論“祭用鹹鹺”還是“盬曰鹹鹺”,與“祭祀之鹽,貴其大鹹”均不合。

查《曲禮》原作“鹽曰鹹鹺”。

14.乙巳本:

《詩·綠衣》云:

“綠衣黃裏。

”鄭箋云:

“諸侯夫人祭服之下,鞠衣、展衣、褖衣皆以素紗爲裏。

今緣衣反以黃爲裏,非其禮制也。

“今緣衣反以黃爲裏”之“緣衣”,楚本改作“綠衣”,中華本從之(589頁)。

按:

“緣衣”、“綠衣”與上句“鞠衣、展衣、褖衣皆以素紗爲裏”均不合。

查鄭箋原作“褖衣”,乃知乙巳本形近致訛,楚本涉上而訛。

15.乙巳本:

賈疏云:

“案下《澤虞職》云:

‘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餘于萬民。

’使是其地之民占取澤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

“使是”楚本乙作“是使”,中華本從之(1198—1199頁)。

按:

“使是其地之民”,“是”與“其地”指代重複。

楚本乙作“是使”,語義雖貫通,但非賈疏原文,當改爲“彼是”。

“彼是……”與“明此……”對比。

乙巳本涉上而訛“彼”爲“使”。

16.乙巳本:

賈疏云:

“漢世去今久遠,亦未知定張車將何所用,但知在宮內所用,故差小爲之,羊車也。

“故差小爲之,羊車也”,楚本改“爲”爲“謂”:

“故差小,謂之羊車也”,中華本從之(3525頁)。

按:

查賈疏原作:

“故差小爲之,謂之羊車也。

”知乙巳本、楚本各有脫漏。

(九)不核原書擅改引文:

17.乙巳本:

《左》襄十年傳云:

“宋公享晉侯於楚丘,請以《桑林》。

舞師題以旌夏。

楚本改“晉侯”作“晉文”,中華本從之(913頁)。

按:

乙巳本所引與《左傳》合,“晉侯”指晉悼公,楚本妄改。

18.乙巳本:

任昉《文章緣起》謂祝文始董仲舒《祝日蝕文》,疑任氏猶見其全文。

楚本改“祝日蝕文”爲“救日蝕文”。

中華本出校(1990頁):

“‘救’原訛‘祝’,據楚本改。

按:

乙巳本作“祝”不誤,任昉《文章緣起》:

“祝文,董仲舒《祝日蝕文》。

”楚本見鄭玄注“董仲舒救日食,祝曰‘炤炤大明,瀸滅無光,奈何以陰侵陽,以卑侵尊’”,妄改作“救”。

中華本誤從。

19.乙巳本:

《春秋傳》曰:

“照臨弊邑。

楚本改“弊”作“敝”,中華本從之(1507頁)。

按:

乙巳本與鄭玄注合。

孫疏1508頁:

“引《春秋傳》曰‘照臨弊邑’者,《左》昭三年傳,齊晏嬰語。

杜本‘弊’作‘敝’,字同。

”因爲鄭注引作“弊”,所以孫疏要説明“杜本‘弊’作‘敝’”。

20.乙巳本:

惠棟云:

“……《杜周傳》……注云:

‘舉,皆也,言郡吏大府獄事皆歸廷尉也。

’”(2813—2814頁)

按:

“言郡吏大府獄事皆歸廷尉也”,與顏師古注、惠棟《九經古義》卷八合,楚本誤改作“言都吏大府上事皆歸廷尉也”。

21.乙巳本:

金榜……又申班、酈義云:

“毗陵之北江,即今大江。

其蕪湖之中江,吳縣之南江,逕流湮廢。

楚本“毗陵之北江”前添“《班志》”。

中華本出校(2642—2643頁):

“原脫‘班志’,據楚本補。

按:

乙巳本所引與金榜《禮箋》卷一《三江》合,沒有“《班志》”二字,何脫之有?

(十)所據失實:

22.乙巳本:

賈疏云:

“夫人,謂三夫人。

致飲於賓客之禮,助王養賓,亦致於客馆。

中華本出校(370頁):

“‘王’原訛‘上’,據楚本改。

按:

乙巳本作“助王養賓”,並未訛作“助上養賓”。

23.乙巳本:

賈疏云:

“《玉人》云:

‘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

’禮重無用八寸之法,明是上公九寸,降一等至八寸。

中華本出校(3005頁):

“重”《周禮注疏》作“經”。

按:

不知所據何本,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均作“重”,彭林整理《周禮注疏》作“更”。

24.乙巳本:

賈疏云:

“囿是大苑,其門皆使閽人守之也。

此離宮,即囿游之獸禁,故彼鄭云,謂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

或以爲游亦謂城郭中與公所爲者也。

中華本出校(47頁):

“與”《周禮注疏》作“興”。

按:

不知所據何本,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彭林整理《周禮注疏》均作“與”。

(十一)引甲書而據乙書擅改:

25.乙巳本:

引《檀弓》者,賈疏云:

“案《檀弓》,曾子弔於負夏,主人既祖奠徹,推柩而反之。

曾子從者怪主人推柩而反,問於曾子,曾子對曰‘胡爲其不可’。

從者問子游,子游對此辭。

云‘飯於牖下’者,謂始死於北牖下,遷尸於南牖下,沐浴訖即飯含,故云飯於牖下。

……引之者,證此經祖是爲行始向遠之義。

“謂始死於北牖下”,中華本(2049頁)出校:

“墉”原涉下而訛“牖”,據《儀禮·既夕禮記》改。

按:

賈疏原作“謂始死於北牖下”,孫詒讓校《周禮注疏》無異議,乙巳本、楚本並作“牖”,不可據《儀禮》視爲訛誤而改賈疏,況且《儀禮·既夕禮》“寢東首於北墉下”,《禮記·喪大記》作“寢東首於北牖下”,鄭注:

“或爲‘北墉下’。

”本屬兩可。

(十二)轉引而據原書回改:

26.乙巳本:

《玉海·宮室》引《三禮義宗》云:

“雉門,雉,施也。

其上有觀闕以藏法,故以施布政教爲名也。

《周禮》曰‘乃垂治象之法於象魏闕’也。

按:

《天官·大宰》“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之“縣”,《玉海》所引《三禮義宗》作“垂”,乙巳本照引。

楚本據《大宰》回改作“縣”,中華本從之(123頁),則失類書之真。

27.乙巳本:

《白虎通義·宗族篇》云:

“……《禮》曰‘惟氏三族之不虞’,《尚書》曰‘以親九族’,義同也。

按:

《儀禮·士昏禮》“惟是三族之不虞”,《白虎通義·宗族篇》引作“惟氏三族之不虞”,陳立疏証:

“‘是’作‘氏’,古是、氏通用。

”乙巳本照引。

楚本據《儀禮》囘改,中華本從之(1438頁),則非《白虎通義》原貌。

(十三)強求本句字面對應:

28.乙巳本:

又此“弊車”與《大宰》“幣餘”之幣,義亦略同。

楚本改“幣”爲“弊”,中華本出校(2190頁):

兩“弊”原皆作“幣”,據楚本改。

按:

《大宰》沒有“弊餘”,僅有“幣餘”:

“以九賦斂財賄:

……九曰幣餘之賦。

”(90頁)王念孫考證:

“幣當讀爲敝。

……是敝爲衣敗殘之名,殘則餘矣,因而凡物之殘者皆謂之敝餘。

”(98頁)。

孫疏贊賞“王說尤精塙”(98—99頁)。

楚本不明其由,以爲《大宰》“幣”與此《巾車》“弊”不對應而妄改。

29.乙巳本:

鄭、賈亦讀昔爲錯,與上‘老牛之角紾而昔’同。

楚本改“亦”爲“並”,中華本從之(3539頁)。

按:

“鄭、賈”而言“並”,似乎合理。

其實“亦”是承上文“老牛之角紾而昔”(3535頁)鄭司農、鄭玄讀昔爲錯而言。

(十四)誤解所指:

30.《質人》三馬,《校人》六馬,馬各爲一物。

中華本出校(915頁):

“質”蓋“廋”之訛。

案《廋人職》云:

“馬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騋,六尺以上爲馬。

按:

《校人》“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2604頁),所以說“《校人》六馬,馬各爲一物”。

而《廋人》“馬八尺以上”等三馬,據鄭注不過是“大小異名”(2629頁),談不上“馬各爲一物”。

所以“《質人》三馬”當爲“《馬質》三馬”。

《馬質》:

“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

”(2374頁)孫疏2611頁指出“《馬質》三物戎、田、駑三馬”,可見《馬質》三馬“馬各爲一物”;孫疏2604頁說明何以《校人》六馬六物而《馬質》僅有三物三馬:

“此六馬六物,《馬質》‘馬量三物’止有戎馬、田馬、駑馬者,彼據買之民間以共官者,故無種馬、齊馬、道馬等。

(《复旦学报》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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