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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

汉唐间的乡村组织

□秦晖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中国由一个宽仁无为的朝廷来统治,社会秩序主要靠伦理道德来维持,而这些伦理基建于血缘家庭—家族的亲情友爱和长幼尊卑——这本是古代儒家经典描绘的一种理想秩序。

有趣的是,古代儒家知识分子注目现实时常常并不那么乐观,从汉儒以至清绅,乃至被称为民国时期新儒家典型的梁漱溟等人面对现实所发的议论通常都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民风浇薄”、“有司贪虐”为主调。

传统已失,盛世难再,圣道不行,乘槎浮海——自孔子以来的这种愤懑有人赞其为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有人讥之为今不如昔的倒退哲学,但无论别人如何褒贬,“伦理社会”并非现实则是不言之明的。

然而晚清“东西文化碰撞”以来,作为现实的“伦理社会”却首先在以发现(新奇可爱的或怪异可恶的)“东方文化”为职责的西方汉学那里得到了证明。

这当然不仅由于文化决定论的先见,也的确有大量的经验支持:

当时已是个人本位市民社会中的西方人来到中国,尤其来到明清以来宗族最为活跃而西方人又最易到达的东南沿海时,“伦理社会”的经验感知的确是俯拾皆是。

然而这种近代东南型的“伦理社会”是怎样形成的,它在“中国传统”的更大空间与更久远时段上是否以及如何存在,人们并没有想清楚。

而在西方人心目中,“民族国家建构”(statemaking或statebuilding)又的确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传统政治的“非国家性”与近代化过程中“国家权力向传统社会渗透”因而成了一个重要的话语范式——尽管从中世纪领主林立的“非国家状态”下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西方经验是否适用于中国,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论证。

最后,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注重田野调查的社会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发展把人们的视线更多地引向作为田野调查对象的微观社会,“小共同体”、“地方性知识”、“小传统”、“地方性崇拜与祭祀圈”这类概念成为讨论的中心。

这对于厌恶了“宏大叙事”的空疏学风、注重人文研究的社会科学化的当代学界来讲实有重要的正面价值,但是无庸讳言,这种专注于“非国家的”微观社会的视角本身就是以社区、村落、家族等等的内在凝聚力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而如果要对这种前提本身进行审视,这种微观视角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所谓凝聚力的有无本是个相对的概念,如果没有更大范围的视野提供的横向(不同文化间)与纵向(不同时代间)的比较,所谓国家权力的作用也好,宗族村落的自治也罢,都只能是说有即有、说无亦无了。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关于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paradigm)。

温铁军先生把它概括为五个字:

“国权不下县”,其实完整的概括是:

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早在20世纪初,马克思·韦伯就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看法:

“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

……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

”有中国学者把这个观点归结为:

“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

”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如著名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

“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

有人更进一步总结说:

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

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

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

因此,传统乡村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

连接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

但是,乡绅往往会偏重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

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

正如G·罗兹曼所说:

“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

正因为如此,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之中。

以这样一种眼光看历史,晚清至民国的乱世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缺乏有效控制便被看作“传统”的常态,而国家强化这种控制的努力则被视为由“传统”向“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然而这个进程与我国历史上多次重演的“乱世—治世”进程究竟有何异同?

晚清—民国政府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有限,但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不也很有限么,难道那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国家权力达不到省、县一级?

而历代王朝在恢复大一统治世的过程中强化对地方以至基层的控制,是否也具有“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意义呢?

的确,从“国家—宗族”二元模式中容易导出两个推论:

或者以强调文化特殊论的“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者以强调“国家压倒宗族”的“现代化”性质来论证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都是“进步的”“民族国家建构”。

——在最近一次讨论会中一位学者甚至认为:

商鞅—秦始皇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现代化”的,只可惜当时这种设计过于“超前”了,得不到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

当然,这种排斥“西方”法治却固守同样来自“西方”的“民族国家建构”论的态度在逻辑上的矛盾一望可知,而同样来自西方汉学的“国家—宗族”二元模式本属一种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学理性分析,它本身并不包括上述现实取向。

但这也说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对传统乡村社会的再认识与对现实中乡村改革的认识是相关的。

二、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

从历史学角度看,仅以晚清论“传统”的局限性是明显的。

但明清以前社会留下的微观实证资料有限,仅从文献史料中讨论乡村社会,往往难免差池。

因此从王国维以来,以甲骨、简牍、文书、档案等实物史料证史的“史料革命”成为新史学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于非精英层的社会、经济史更是如此。

而20世纪末发现、1999-2000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尤其引人注目。

走马楼吴简之所以重要,一是因其数量大,其总量约十万枚,超过我国全国此前发现的历代简牍之总和(9万余枚)。

二是其内容最多的是赋税、户籍类简牍,而这对分析当时乡村社会状况十分有用。

仅就如今已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和即将公布的第二批赋税户籍简共12700余枚简牍而论,就涉及了东汉末年至孙吴初长沙郡一带约二十个乡、三四十个里、近二百个丘(自然村)、数千户上万居民的区域,已经不是一两个自然村的田野调查案例可比,而是至少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面貌。

而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走马楼吴简的特殊意义还在于:

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聚族而居、举族迁移、宗族宾客谱牒郡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宗主督护等等现象史不绝书。

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

同时在地域上,我们知道晚清至民国的长沙地区宗族活动虽远不如广东、福建那么盛,却比多数北方地区更活跃。

而就两湖地区而论,长沙府属各县与汉阳府属各县又是这个地区宗族活动相对最发达之处。

如果这个地区以前历史上曾经如此“非宗族化”,那么清代以来的宗族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视为“传统”就是个问题了。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只能对这批简牍已发表的部分,主要是《嘉禾吏民田家莂》进行分析。

“嘉禾吏民田家莂”为孙吴嘉禾四、五两年长沙地区编户齐民向政府交纳的赋税(米、布、钱等)的年度结算单据存根。

它们出土于走马楼22号古井遗址,已发表的共有2141枚大木牍,基本上每户一牍,除去四、五两年二度重复出现者,共涉及吏民1532户。

这些吏民隶属16个乡、24个里的143个“丘”。

按目前吴简研究者多数同意的看法,乡、里是当时国家划定的基层行政建置,而“丘”则是自然聚落。

另一方面,这1532户户主属于113个姓氏。

从聚落的角度看,这些人户呈现出极端的多姓杂居状态,其杂居的程度已经达到显得不自然的程度,令人怀疑是否有人为地“不许族居”政策的结果。

(如下所述,秦汉时是有这种政策的。

当然,这1500多户远不是这143个自然村居民的全部。

由于简牍散乱和毁失,大部分丘的居民显然比田家莂中保留的户数为多。

但由简单的概率推理可知,就族姓的散居程度而言,如果我们以“聚落中第一大姓占聚落总户数的比率”作为统计指标的话,则户数越不全,越有可能夸大聚居程度,也就是使计算出的散居状况比真实情形更小的几率,要比出现相反误差的几率大得多,换句话说即这种误差是单向性的。

因此如果现存样本显示出族姓聚居,则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而现存样本如果显示出散居状态,则实际上散居的程度可能更甚。

那么这些样本是如何分布的呢?

先来看143个聚落的姓氏分布状况:

从上表中我们看到:

几乎所有的丘人户姓氏都很分散。

随便举例:

伻丘32户17姓,最大姓张,只有4户;武龙丘7户,7姓;林渔丘27户14姓,最大姓何、宗各4姓;弦丘44户,17姓,最大姓潘10户;弹渔丘38户,14姓,最大姓邓,7户;汝丘14户,11姓,无最大姓,黄杨谢各2户,余皆每姓一户;南疆丘11户,10姓;龙丘13户,10姓;栗丘11户,一户佚其姓,余10户7姓;侠丘9户,8姓;桐山丘、胡苌丘,都是5户,4姓;暹丘、虑丘,都是6户,5姓;朴丘7户,2户佚其姓,余5户4姓;高鸟丘12户,2户佚其姓,其余10户,10姓;於上丘7户,7姓;其余如东溪丘、东薄丘都是4户,让何丘3户,锡丘,泊丘都是2户,这些丘都是每姓一户,昭丘5户,1户佚其姓,其余4户也是4个姓。

总体而言,以下特点十分明显:

第一,所有各丘中户数与姓氏之比平均不到2,亦即如果一村有40户则姓氏将在20个以上。

在143丘中已知姓氏户数与姓氏之比超过2的只有15个丘。

第二,大多数丘无法明显地分辨出第一大姓:

它们或者是每姓一户(如己酉丘、高鸟丘等)或者户数比姓氏数只多一两户(如淦丘14户有13姓,湖田丘11户有10姓等),或者有若干姓氏的户数完全相等(如度丘26户,2户佚其姓,余24户分19姓,吴、唐、烝、黄、潘五姓各有2户,余皆每姓一户。

何丘20户,1户佚其姓,余19户分属15姓,五、谢、殷、烝四姓各有2户,余亦每姓一户。

类似的还有三州丘、平乐丘、廉丘、汝丘、捞丘等)。

相反地,能分辨出明显的第一大姓的仅有46丘,即三分之一多一点。

第三,现存户数在30户以上的13个大丘中,第一大姓占全丘户数比例平均不过20.7%,即五分之一强,其中最高的是利丘,为30%,连它在内只有3丘超过25%。

另一方面,第一大姓占全村户数不到20%的则占这类大丘的将近半数(6个)。

第四,现存已知姓氏户数很少的那些丘中,绝大多数都是每姓一户,而很少多户同姓的。

例如残存2户的丘共12个,只有一个丘2户同姓,余皆2户异姓;3户丘共9个,其中7个是3户3姓,而没有一丘是3户共姓的。

4-7户的丘有22个,其中18个都是每姓一户,或户数仅比姓氏多一。

另一方面,与多姓杂居于一丘相应的是一姓散居于许多丘,村无主姓,姓亦无主村。

在田家莂涉及的113个姓中,有多达70个姓完全分散,即或者每村只有1户(已知居所户数与分布村数相同或只比后者多一两户),或者完全平均分布于若干村而且每村户数都极少。

还有43姓相对分散,即可以分辩出该姓户数较多的村。

其中除了忩姓3户聚居1村、几个极小姓(杜、逢、米隹、林、鲁、宗、勇)半数以上户数居于一村外,户数稍多的姓居住都很分散。

10户以上的姓中,只有殷氏一姓居住相对集中,在殷姓27户中5户佚其居所,其余22户分居6丘,其中16户居住在刘里丘,为该丘第一大姓,虽然只占该丘已知户的四分之一强,但已使殷氏成为这些姓中唯一相对聚居的。

其余所有各姓的居住则非常分散:

已知户数最多的烝氏共143户,其中10户佚其居所,其余133户分居53丘,最多的石下丘也不过19户。

黄姓117户,13户佚其居所,其余104户分居48丘,最多的利丘不过13户。

这几姓就算是聚居程度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姓最大聚居地户数都不足田家莂中出现的该姓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如陈姓62户,其中13户佚其居所,其余49户分居38丘,最多的平乐丘仅3户;李姓79户,10户佚其居所,其余69户分居39丘,最多的刘里丘仅5户。

邓姓83户,其中6户佚其居所,其余77户分居49丘,最多的弹渔丘仅7户。

唐姓59户,4户佚其居所,其余55户分居30丘,最多的平畛、弹渔、石下3丘仅各有4户。

 

 

 

这样的姓氏杂居状况是十分惊人的。

我们知道民国年间与一姓聚居或大姓居优的聚落模式较为盛行的东南沿海相比,华北、关中许多地方是以多姓杂居、宗族不兴为特色的。

以20世纪20-30年代之交李景汉先生调查的河北定县为例,该县当时调查区内62村中最大姓占全村总户数50%以下的与占50%以上的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32:

30),最大姓占70%以上的村有12个,即将近五分之一,还有一个最大姓占100%(即独姓村)。

而最大姓占总户数比例最小的两个村此比例也在10%-19%之间。

同时62村中姓氏最多的一村有26姓,最少的一村是独姓村(相比之下吴简中除残存一户者外实际上没有独姓村,而姓氏最多的村亦有26姓,但该村只有73户,而定县的那个村户数多达362),3-11姓的村落49个,即占村落总数的五分之四。

而62村平均每村规模为169户,加权平均有姓8.5个。

平均户/姓比例达到近20。

相比之下,上述吴简显示的每丘现存规模平均为10.36户,平均有姓5.73个,平均户/姓比仅1.8。

显然,民国时期定县农村的姓氏散居程度远远没有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汉晋间长沙一带那么突出。

即使如此,当时定县乡村的宗族活动已是十分微弱:

62村110姓至少162个宗族中,仅有19个宗祠,而且其中11个还是晚清以来所新设。

所有族产共计仅区区147亩,占62村耕地总数近24万亩的万分之六,几近于无。

相比之下可以想见,在吴简所反映的条件下,哪怕最简单的宗族组织都是难以存在的。

三、“吏民”社会中的乡吏

而另一方面,吴简反映的“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

当时当地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都在简牍中有所反映。

如走马楼吴简1-38残简有某乡里“□农吏启田事”。

已发表的走马楼简中还有如下几条关于乡吏的资料: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

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

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

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

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

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

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

隐核人名年级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

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

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

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

案文书:

倚一名文。

文父广奏辞:

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

乞曹列言府。

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按所谓“劝农掾”,正史载:

“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可见汉代此职本属“诸曹掾史”,即县衙正式文吏,但其主要职责在于“监乡五部”。

正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一样),“劝农掾”也由县里下派的驻村干部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了。

以至于在另一简中那位东乡劝农掾殷连便被径称为“乡吏殷连”。

上文中的殷、区、番都是当地中等姓(即不象烝、谢、黄、李、邓那样的大姓,又不是只有几户的畸零小姓),应当是本地人。

但现存田家莂中没有看到此三人的受田资料,户籍赋税简中区、番二人无记载,殷连之名则出现十次之多,其中三次分别为“□仿丘男子”、“伍社丘”人与无头衔人名,当与此殷连并非一人。

另外七处全部都有“司赏曹史”、“库吏”、“督(都)督库吏”、“县库吏”、“主库吏”、“乡吏”头衔,可能是同一人。

则此人属于上级衙署下派于乡无疑。

走马楼吴简中又有多处关于“何黑钱”的记载,如:

简号:

5-1433入西乡吏何黑钱

5-1434入[]乡吏殷连[何]黑钱三千[嘉]

5-1557人何黑钱一千嘉禾二年二月廿一日付库吏殷

5-1672入中乡吏许[迪]所备何黑钱二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5-1679入西乡吏何旂侑何黑钱三千嘉禾元年二月十[日]

5-1708入中乡吏李诋所备何黑钱三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这些“何黑钱”都与“乡吏”有关,且其金额只有一两三千,作为其他经费均不可解。

估计是乡吏的津贴或俸钱,即下文所引的“吏俸”。

而另一方面,吴简中的“吏民”中包括相当比重的“吏”,如郡吏、州吏、县吏、乡吏等,其中不少属于职役负担,所以会有下文提到的避役逃亡而令他民代替之事。

但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役,总之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

从上引各简看,乡吏的职责颇广:

春夏为“劝农”,秋冬落实“制度”。

除了课征租税役调外,还对上负责本地吏民户籍的管理,保证“人名年纪相应”,“审实”,“无有遗脱”,如果有误“为他官所觉”,则本吏要承担罪责(“自坐”)。

当地应役者缺员,要找人替补(“以下民自代”)。

在上引J22-2695号简中,乡吏要处理被举报为“私学”的“本乡正户民”番倚,被审者之父申辩称冤,乡吏遂以“不应为私学”上报。

可见乡吏还要负维护官方文化统治杜绝异端“私学”之责。

这本是典型的秦代法家传统:

以“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而严禁之。

到了东汉三国时代,尽管“官学”已由尊法一变而为尊儒,但“私学”之禁如故,而且在吴简中它一直禁到了乡村基层并以乡吏治之。

这哪有什么乡村自治可言?

乡吏既执官府之职,对上级而非对乡土负责,则乡吏之过失也属官府所治,而不是什么乡绅耆老草根势力可以“自治”的。

上引5-1672简提到的“中乡吏”许迪,不久就犯了事。

引起一场严厉的处置:

录事掾番琬叩头死罪白:

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敕,考实吏许迪。

辄与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后穷核考问。

迪辞:

卖官余盐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偪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

二千四百四十九斛一升,付仓吏邓隆、谷荣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饮食不见。

为廖直事所觉后,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毕。

付仓吏黄瑛。

口口录见都尉,知罪深重,诣言:

不割用米。

重复实核,迪故下辞,服割用米。

审前后榜押,凡口不加五毒。

据以迪口口服辞结罪,不枉考迪。

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谨下启。

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二月十九日戊戌[白]。

据“录事掾”潘琬的这份报告,中乡乡吏许迪在当时的官盐专卖制度下似乎有向基层配售之责,并借以在配售之后的“余盐”上做了某些手脚。

他又征得公粮2561斛有余,但只有2449斛入仓,余米112斛被他“割用饮食不见”。

此事“为廖直事所觉”后举报,许迪赶紧弄来粮食“偷入”于仓,以图填补挪用的窟窿。

然而东窗已经事发。

录事掾奉督邮的公函,会同“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对许迪进行“穷核考问”,清仓查账,审出他私卖官盐仓米、挪用公物大吃大喝,最后许迪“服辞结罪”上报官厅。

这一乡吏经济案件的审理前后经直事、核事吏、部典掾、主者史(另简作主记史)、录事掾、督邮等许多吏员之手,这些吏职除督邮外,正史均未记载。

其他史料偶有所见,如汉《曹全碑》题名有“录事掾王毕”。

谢承《后汉书》遗文有:

黄巾之乱“主记史丁子嗣、记室史张仲然、议生袁秘等七人擢刃突陈,与战并死”。

又“正史”中的后世诸史亦有提及,如《宋书》卷四十《百官下》:

“部县有都邮、门亭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

汉碑中之《桐柏淮原庙碑》、《潘乾碑》之诸曹掾史题名中亦有“主记史”之名。

从史传与碑铭的列衔体例看,这些吏员与“乡里少吏”中的亭长、三老、啬夫等职一样,不是“给事县”就是“郡所署”。

因此被称为“郡吏”或“县吏”,但实际任职都是在乡里的,所以也可以称为“乡吏”。

这些吏职的沿革现在我们已无法详考其制,但显而易见的是:

当时的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远不像“县下为宗族”的想象那么简单。

在这方面,尹湾汉墓出土简牍有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其中记载了当时两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

山乡吏员卅七人:

相一人,秩三百石。

丞一人,秩二百石。

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

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

凡卅七人。

[建]乡吏员□人:

相一人,秩三百石。

丞一人,秩二百石。

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嗇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

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

凡□人。

这个编制应当说是相当可观了。

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的“乡置有秩三老、游徼。

本注曰:

有秩,郡所署,秩百石”要高出许多。

即使实际情况与“定员”有距离,农民的负担也可以想见。

更何况这些乡吏的“吏治”是大成问题的。

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也看到的:

“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

这里把乡吏的腐败与文吏之“苛刻”、武吏之“威暴”并列,可见当时乡村吏治问题之严重。

四、编户齐民,还是血缘社群?

综上所述,走马楼吴简为我们描绘的是一个极端“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

当然,尽管吴简数量之大涉及乡村之多非一村个案可比,它仍不能代表吴地、更不能代表三国乃至古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无限多样性。

就是在汉末三国的湖湘地区,也可能存在着其他的乡村类型。

史籍给人的魏晋多世家大族的印象并不会被吴简所描绘的图景所否定。

合乎逻辑的解释是:

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三国时代“中国”虽不统一,但分立诸国本身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帝国,而不是领主土司社会)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

走马楼吴简那样的官府文书档案自然更少反映那里的事情。

东汉至隋(尤以汉末以后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前为典型)的确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族势力较盛的时代,因而也是中央集权大一统势力较弱的时期。

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而不是宗族的乡村。

换句话说,走马楼吴简不能证明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的普遍性,但可以证明这种社会(而绝不是所谓自治的宗族社会)才是帝制下“传统国家”存在的逻辑基础。

而这个时期之外,秦汉唐宋尤其是这些王朝稳定的时代“传统国家”势力更大,世家大族势力更小,所以毫不奇怪,吴简所反映的那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也在其他时代的存世档案文物之类“生活形成的史料”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尽管伦理化的儒家典籍所描绘的根本是另一回事。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经考证为西汉初物,它反映的是一个里25户的人口、劳力和土地记录。

按制度当时一里恰为25户,虽然实际上里有大小并不拘于此数,但人们一般认为“郑里廪簿”的确是关于该里的完整统计。

该簿所列的25户有3户其名已不可辩,其余22户户主分别是“圣、得、击牛、野、厌治、立、越人、不章、胜、虏、禾贵、小奴、陀、定民、青肩、□奴、□奴、公士田、骈、朱市人、□奴、公士市人”。

这里除朱市人与公士田(公士乃爵,田疑是姓)外,其余户主皆不书姓(或根本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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