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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政府拟修建土地整理工程,接受了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在签署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审批文号:

资金来源:

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由承包单位负担。

6、本合同一式十二份。

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垫壹份;副本捌份,建设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贰份。

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

(盖章)承包单位: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份合同条款

第1条名词解释

(1)建设单位:

(2)承包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

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

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

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了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

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

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

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

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

(13)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

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承包方式

(1)以方式结算支付。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

第3条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

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

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为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5条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6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政党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

双方了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40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7条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培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天提供施工图纸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年月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开工前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份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8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和职责与权力:

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

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理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为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

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单位的指示:

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

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小时内及时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9条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

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10条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

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11条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和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国土厅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的增减;

(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

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省水利水电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承单位提供此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

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2条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的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3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秆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14条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测量放线

承包等有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近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6条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

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构设备运到现场使用。

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第17条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

第18条征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19条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

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21条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季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次月5日关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22条竣工期限

本工程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430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延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可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

由于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23条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

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

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申请。

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补偿证书,作为合同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24条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口、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

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25条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26条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

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必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的一切损失。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若承包单位无帮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27条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同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制席或拖延。

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单位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

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时,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要指示承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确认该项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

对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及其处理的现场检查验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并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同规定后的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未接到监理单位签发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8条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

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其他承包单位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施以及防汛物资的器材及救助设施。

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作伤亡、交通事故、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害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建设单位无关,并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29条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份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单位还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人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

如建设单位未近合同规定按时验收,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

保修期内,承包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单位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

直至经监理单位经验合格为止;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以遭损坏,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属于承包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单位承修复费用;若经验确属建设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天内,由建设单位中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单位。

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30条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施工日志:

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以及地基处理记录;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施工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

永久工程竣工图;

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31条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单位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向监理提交交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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