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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审判监督程序.docx

民诉审判监督程序

一、性质及其对象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

⒈二阶段性:

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

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

再审的对象

⒈对象之一: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

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

⑴法院:

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

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

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

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⒈本院启动再审:

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

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

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

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

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

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不得上诉。

⑶再审:

自行再审+指令再审

㈡当事人申请再审

⒈法定事由:

民诉法200条:

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⑺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当回避没回避;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⑼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⑽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⑾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⑿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⒀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⒁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⒉管辖法院:

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②如: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⒊申请再审期限:

⑴6个月内提出;

⑵例外:

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①新的证据;

②主要证据伪造;

③依据的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

④审判人员有问题,枉法裁判行为等。

⒋不予受理再审的法定情形:

⑴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⑵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⒌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

主张不成立;超过期限;超出再审范围。

⒍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⑴不停止执行;

⑵受理后3个月审查完毕。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⑶审查后处理:

符合,裁定再审;不符合驳回申请(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㈢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⒈法定情形

⑴裁判书与当事人事由相同。

⑵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⒉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⑴抗诉:

“上抗下”模式。

例外:

最高院“同级抗”。

⑵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①发现有法定情形时。

②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⒊管辖

⑴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⑵审判人员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⒋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⑴前置程序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⑵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注意:

检察机关用决定方式处理;法院裁定;法院自行的用决定。

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保障制度。

⑴调查核实权;

①制度功能:

保障检察权的行使有效性。

②行使条件:

必要性限制,即为了履行法律职责所需;对象限制,调查核实的对象是当事人或案外人;手段限制:

不同于刑事侦查权。

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③应当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⑵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⑴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⑵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⑶依法对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程序: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㈣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⒈竞合时处理

⑴在审查再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⑵在审查再审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院应当终结审查,直接裁定再审。

⒉撤回再审申请

⑴依申请撤回:

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

⑵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如:

再审申请人拒不接受询问等。

⒊再审中撤回起诉:

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㈠审理法院

⒈法院启动的再审。

⑴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

本院审理。

⑵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

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⒉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⑴原则:

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⑵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

②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审理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⒊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⑴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⑵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⒋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⑴对该案无管辖权;

⑵原审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

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⑷其他情况。

㈡审判组织与程序类型

⒈再审效力:

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⒉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⒊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⑴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⑵检察人员出庭的任务:

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⑶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⒋审理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⑴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作出,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⑵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作出,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以上按实际程序要求处理。

⑶最高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㈢再审的范围

⒈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超出不予审理;符合另案的,告知另行起诉。

⒉超出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⒊经再审发现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㈣再审案件的裁判

⒈维持原判。

⒉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⒊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⒋发回重审。

⑴违反法定程序

⑵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⑶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⒌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⑴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⑵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主张损害“三益”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㈤再审程序的终结

⒈法定情形

⑴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准许。

⑵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⑶撤回抗诉。

⑷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⑸给付之诉,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⑺他人XX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⒉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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