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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总结笔记

第一章

1.民事去送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力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

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

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诉与诉权

一、诉的类型:

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诉分为三类: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1、给付之诉: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诉的标的——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特征:

双方当事人有权利义务之争,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法院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具有执行力。

◆给付的内容包括金钱、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确认之诉: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诉。

诉的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有效或无效,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因此不存在执行问题。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诉。

诉的标的——原告拥有的形成权

特征:

⑴当事人对于其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应当变更发生了争议。

⑵在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之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

二、反诉: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一)特征: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2.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4.反诉本身的独立性

(二)提起反诉的方式:

可以随同答辩状提起,也可以另行用反诉状提起。

(三)提起反诉的要件:

提起反诉除了必须具备起诉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主体:

有权提起反诉的,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2.时间:

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起。

3.适用程序:

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关联性:

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诉的原因(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管辖:

只能向审理本诉的的法院提起,且反诉不属于其它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第三章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

2.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2.同等和对等原则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4.辩论原则5.诚信原则6.处分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

三、当事人平等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去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立法平等分配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3)当事人依法平等的承担诉讼义务

2、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司法平等保障

四、辩论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诉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3、辩论的表现形式:

口头或书面

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五、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失效:

3、真实陈述义务:

4、禁止矛盾行为(禁反言)

(二)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1、禁止滥用审判权(自由裁量权)。

2、禁止突袭裁判。

六、处分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内容:

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1)民事诉讼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

(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

(3.)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销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1)、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使。

(2、)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

第四章民诉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1.一审合议庭:

(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2)由审判员组成

◆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合议庭:

原审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⑴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⑵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⑶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合议庭组成后,一切审判活动原则上均应由合议庭集体进行。

2.审判长的选任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

1.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时,应当保持合议庭的相对独立性,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

2.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五、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法律规定的情形)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民诉法未规定,实践中存在)

(三)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和时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决定的作出者和决定的作出时间: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章管辖

一、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恒定:

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恒定:

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二)地域管辖恒定:

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民事案件和法院辖区的联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五、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1.民诉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意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司法解释所作的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民诉法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司法解释所作的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六、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照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四)公司诉讼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或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包括损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八)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管辖

七、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纠纷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纠纷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继承纠纷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只适用于上述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3.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4.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明确的唯一的法院;

 5.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九、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法院已受理了案件;

2.该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十、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一、管辖权转移:

是指经过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以裁定方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转移必须具备的条件:

1.转移案件的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转移应当有必要;

3.转移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形1.上调性转移2.下放性转移

十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提出异议的通常为被告,也可以是原告,但是第三人无权提出。

◆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2.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3.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移送裁定有异议(可以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既包括地域管辖权,也包括级别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亦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管辖权发生了转移;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2.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

3.程序不同

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则仅需移送法院自行作出决定即可。

 

第七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能力: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二、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

1.企业集团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2.商品交易市场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4.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一般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特例:

北京奥组委)

5.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组织体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取决于其有无法人营业执照或批文。

6.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取决于其是否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诉讼能力:

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四、诉讼担当:

是指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一)自然人: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①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③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其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因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二)法人: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其他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分行、支行)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六、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以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2.诉讼地位:

类似于当事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但不能将其视为当事人。

◆诉讼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当事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又称意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代理权限:

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3.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只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八章多数人诉讼

一、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构成要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三、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特殊情形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注意《合同法》49条的表见代理的规定。

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6.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代表人诉讼:

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4.代表人合格;

5.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

五、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六、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七、民事公益诉讼:

是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1、应符合起诉受理的一般规定

2、须具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件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又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相关性),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三)合法性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及认定必须合法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书证是用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三)物证:

物证是以实物的特征、属性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特点:

1、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

2、具有不可替代性

3、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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