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育苗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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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区育苗学校章程
杭州市萧山区育苗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
杭州市萧山区育苗学校。
住所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社区,邮政编码:
311251。
第三条本校由举办者陶晓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
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办学层次:
小学、初中段学历教育;办学形式:
全日制教育。
学校面向临浦等周边区域招生。
招生对象;小学、初中学生。
办学规模9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00人。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遵循“办外来民工满意的学校”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办学,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运用民办的机制,注重社会效益,依法进行教学教育活动。
第六条学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硬件投入,建设美丽校园,使学生有必要的教育设施;教师安心教育,努力上进,在校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七条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让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尽心为学生服务,成为受学生欢迎的教育工作者。
第八条学校目标:
从严治校严谨治教乐学善学学有成效
第九条本校校训为:
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陶晓梅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
董事会由陶晓梅、谢赞、李家政、任贵恒、李振锋五人组成,陶晓梅任董事长。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
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
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董事长的更换一般由董事会投票选举,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3名监事。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
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3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教务、政教、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六条重视班级管理,营造班级向上的氛围。
第三十七条发挥少先队大队部、志愿者作用,培养公民意识。
第三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九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条学校探究课程改革,丰富课堂内容,引导学生爱学,爱问,爱思考。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年五月开办艺术周活动;每年举办技能考比赛。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重视信息技术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 ,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六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董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学校依法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八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由陶晓梅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六十七条学校办学资金来自举办者出资。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资助或捐赠,并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六十九条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法人财产。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办学资金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学校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依法实行财务公开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学校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七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专项(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应对各项财务风险的管控。
学校每年从当期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计提百分之三作为风险保证金。
学校不得以其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
第七十五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