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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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站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petroleumandnaturalgasengineering
自 2005-3-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8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
(1)
(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
2.提高了油气站场消防设计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
邮政编码:
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云成生韩景宽章申远陈辉璧朱铃秘义行裴红董增强刘玉身鞠士武余德广段伟严明杨春明张建杰黄素兰李正才曾亮泉刘兴国卜祥军邢立新刘利群郭桂芬
目次
1总则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4区域布置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3站场内部道路
6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5油罐区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7装卸设施
6.8泄压和放空设施
6.9建(构)筑物
7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一般规定
7.2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3天然气集输管道
8消防设施
8.1一般规定
8.2消防站
8.3消防给水
8.4油罐区消防设施
8.5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6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7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8消防泵房
8.9灭火器配置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配电
9.2防雷
9.3防静电
10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一般规定
10.2区域布置
10.3站场内部布置
10.4消防及安全
附录A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1.0.4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1油品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1.2原油crudeoil
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
2.1.3天然气凝液naturalgas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
也称混合轻烃。
2.1.4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1.5稳定轻烃natural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终沸点不高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
也称天然汽油。
2.1.6未稳定凝析油gas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2.1.7稳定凝析油stabilizedgas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
2.1.8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2.1.9沸溢性油品boilover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2.1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semi-fixed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3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mobilewatercoolingfiresystems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2.2.5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6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semi-fixed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7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low-expansion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8烟雾灭火系统smoke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2.9干粉灭火系统dry-powder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水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2.3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2.3.1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and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3.2油品站场oil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3天然气站场naturalgas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2.3.4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LPGandNGL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2.3.5液化天然气站场liquefiednaturalgas(LNG)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2.3.6油罐组agroupoftanks
由一条闭合防火堤围成的一个或几个油罐组成的储罐单元。
2.3.7油罐区tank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2.3.8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floatingrooftankwithshallow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3.9常压储罐atmospherictank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0低压储罐low-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1压力储罐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2防火堤dike
油罐组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油品外流的构筑物。
2.3.13隔堤dividingdike
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油罐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
2.3.14集中控制室controlcenter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5仪表控制间instrumentcontrolroom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6油罐容量nominalvolumeof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3.17天然气处理厂naturalgastreat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馏的工厂。
2.3.18天然气净化厂naturalgascondition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2.3.19天气脱硫站naturalgassulphurremoval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3.20天然气脱水站naturalgasdehydration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3基本规定
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注: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3.2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
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区域布置
4.0.1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4.0.8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
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
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表4.0.4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
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
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
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表4.0.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
1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50%。
2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
5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
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
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5.2.2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1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
1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
大于50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表5.2.2-1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注:
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