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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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
一、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目的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
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
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8.17”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的事故等。
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与《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生产形势。
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
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设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特点
《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
因此,《防治水规定》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
为此,《防治水规定》专门增加了相应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必要的防治水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也要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等内容。
四是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发挥了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防治水规定》中,除水体下采煤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外,对矿井其它水害防治设计等审批,均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
二、防治水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2)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规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
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防治水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
企业总工程师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
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
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
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使防治水工作任务清楚、责任明确,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
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5)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
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6)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近几年,一些煤矿在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建井,水害频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煤矿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盲目开采导致水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要通过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活动。
特别要指出的是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所以煤矿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大部分透水事故发生前均会显现出不同的透水征兆,如煤层变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矿压增大,底板臌起、产生裂隙等,只要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案例】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
新井煤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始建于1992年,该矿批准开采4#煤层,设计生产能力9万t/a。
但于2005年10月,该矿主井却违规通过暗斜井延深至8#、11#、14—1#和14—2#煤层,进行超层采掘活动。
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及相关责任人不是积极组织抢险,而是蓄意逃避责任,瞒报事故被困人数.破坏调度出勤牌板,转移藏匿财务和销售台账,删除计算机数据资料,抽逃和转移账户资金,负责该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的副矿长,该矿调度室主任、包工队队长等相关人员先后逃匿,后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经过40天的紧张排水,共排出井下积水42.2万m3.56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
新井煤矿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的有关规定,从事故发生前的5月12日,邻近的同煤燕西一号井采空积水区的东13巷和东14巷,就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滴水和淋水等透水征兆。
东13巷附近的异常水文地质情况引起了矿方的注意,从东6巷抽调钻机到东13巷与东14巷之间进行探水,但遗憾的是,5月17日钻机在施工中出现了故障,5月18日安排修理。
但就在透水征兆明显、尚未完成探放水工作的情况下,矿方没有停产,也未撤人,继续违章冒险组织生产,最终导致突水事故发生。
事故直接原因:
新井煤矿在14—1#煤层掘进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情况下,未能严格按照防治水有关规程和条例,采取真正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仍违规在燕西1#井靠近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头压力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的有限煤(岩)柱,最终导致了这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
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E岗。
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为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和新工艺,同时,要不断总结防治水规律。
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发生。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透水事故进行救援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的配套设备。
其主要设备要包括:
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
大中型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可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并加强管理。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2、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
资料收集,地貌地质的情况,地表水体的情况,井泉的情况,古井老窑的情况,生产矿井的情况,周边矿井的情况,地面岩溶的情况。
2、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下水动态观测。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3、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1)小突水点:
Q≤60m3/h;
2)中等突水点:
60m3/h<Q≤600m3/h;
3)大突水点:
600m3/h<Q≤1800m3/h;
4)特大突水点:
Q>1800m3/h。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
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4、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2)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3)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4)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5)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6)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7)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5、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
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6、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在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要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1)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2)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3)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4)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3)钻机安装牢固。
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
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
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
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4)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5)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6)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四)矿井防治水
1、地面防治水
1)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是煤矿生产的咽喉与腹地,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井口和其他地面设施不致于被洪水淹没。
因此,井口和各种工业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在设计时均应高于当地百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老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等相应的工程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如果井口、工业广场和生活区上游有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雨季加强观测。
无法保障安全的,要搬迁工业广场和生活区。
【案例】2002年6月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北部山区突降大到暴雨,山洪暴发,由于涌发煤矿井口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使洪水倒灌井下,造成16人死亡.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2)钻孔及报废的井筒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