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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权力清单制度方案

制定权力清单制度方案

  篇一:

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XX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

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

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

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但权力清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行政职权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

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

  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

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概括授予或具体授予的,并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

对一些不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如政策、规划等制定可暂不列入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

  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地方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

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如部门主要职责、不依法行使权力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等,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问责和责任承担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与建立责任清单一并推进。

厘清政府及其部门间的职权关系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部门管理职权,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或跨部门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行使。

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

  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国防、外交、国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省级各部门明确本系统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等标准;省市县政府要明确本级保留(直接行使、委托或下放下级行使)、权力职责边界、共同职权以及由上级决定等事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把握好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无先例可循,要在以往改革基础上有所创新,坚持攻坚克难。

  一是动静平衡。

要根据法律立改废的情况、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可设定为许可和通过废止、依法确认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政府职责、改为告知性备案、转移给中介机构等方式取消。

  二是协调配合。

特别是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要按清单严格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不按照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条块结合。

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

目前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推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地方政府主要是推行部门权力清单;有的中央部门尝试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少数地方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从长远来看,要探索推行中央部门的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

  四是坚持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统一。

权力清单,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业务手册或相对人的办事指南,实际上就是一张写满“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的纸”。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不能简单将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等同起来,还要推动法治政府的其他制度建设。

  篇二:

5.完善权利清单制度

  关于完善权利清单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畜牧兽医行业依法行政水平,我局积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行使的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和自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责任落实到位。

1月22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人事政工股牵头落实。

依据新法和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等六类行政权力清单上的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

  二是讨论研究到位。

各项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是畜牧兽医部门的执法依据,为确保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明实用,我局积极与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沟通,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讨论研究、确保权力归类统一、权力名称统一、权力依据统一。

  三是工作推进到位。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一系列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工作要求,逐条梳理、逐项填写,在此基础上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业务股室中心的意见,确保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真实、合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四是调整修改到位。

针对提出的行政奖励、向社会公开等,从实、从细进行了认真修订。

  五是及时公示到位。

我局及时将修订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单位公示栏粘贴公示。

  篇三: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类。

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

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

  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

XX?

67号、六政?

XX?

68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

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

行政许可由?

行政许可法?

规范,其特征有:

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

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

  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务必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

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梳理口径:

按照?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

XX?

16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县区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政府的,或者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

建议统一为:

××××的处罚。

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

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

  特别说明:

考虑到兼顾各类行政权力的平衡性,应根据法

  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大力精简行政处罚类具体项目,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

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

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如税收、排污费征收等。

  名称规范:

建议统一为:

××××征收。

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

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

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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