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展渔业船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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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展渔业船舶
漳州市开展渔业船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45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市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借鉴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漳州市2012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将全面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市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我市从事渔业生产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上的机动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的要求,渔业从业人员、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内容包括:
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及等级划分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的《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参照我市《渔船(44.1KW)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等级考评。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
一级:
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二级:
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8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三级:
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700分以上799分以下的。
三、工作目标
㈠2012年底前,全市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大型渔业船舶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㈡2013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渔业船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㈢2014年3月底前,全市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对于新造、从外地购置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达标时限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周佩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曾水湖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
曾金辉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政委
成员:
林进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兼安办主任)
沿海各县(市、区)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林进发兼任,成员:
曹锦明、黄锦堂。
五、工作步骤
㈠第一阶段:
制定标准(2011年12月初)
我局在全市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级别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漳州市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
㈡第二阶段:
宣传培训(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底)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当地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全面部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工作目标和要求,让广大船东船长和渔业从业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
同时,要做好有关培训工作,让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船东船长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流程、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标准化建设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㈢第三阶段:
组织实施(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1.分类函告,限时申报
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所属的所有的渔业船舶所有人。
填写函告书(详见附件2),限定达标申报时间及达标时限,并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等,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每艘渔业船舶所有人,务必做到一船不漏。
函告时间要求如下:
2012年6月底前,应对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函告;2012年9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再次函告;2012年12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最后函告。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函告书的申报时限按期进行标准化达标申报。
2.自评申报,等级认定
⑴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接到函告后,结合本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填写《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编制,以下简称《评定审核表》,见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如下:
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
2012年10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30%;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⑵根据《漳州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基础达标、三级为主”的原则,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方式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适用条件:
申请渔业船舶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中被确认为A级或B级;确认时间在3年之内;级别确认后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
认定程序:
渔业船舶申请符合“适用条件”的,采取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市、县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组织评审。
渔业船舶所有人如实填报《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认定审核表》,附件4)连同以下申请资料,向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①捕捞(辅助)许可证、船检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复印件;
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认定时限:
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已具备了标准化二级、三级渔业船舶的条件。
船舶所有人对应标准化评定标准等级认定申请审核,具体申请时间要求如下:
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级的渔业船舶:
2012年8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二级标准。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B级的渔业船舶:
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3年4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渔业船舶申请的等级认定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认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续改进:
对于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做好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工作,确保在3年内实现升级达标,各项要素符合《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要求。
3.现场考核,公告监督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分期分批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答复考核的时间安排,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申报二级达标的,须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再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考核。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和撤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编制《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公告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政府安办,由同级政府安办统一组织公告。
有条件的也可在本部门网站公告。
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公告应明确渔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方便单位或群众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无异议后,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二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见附件6);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为三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
有异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于一时无法达标的渔业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报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督促、指导渔业船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
㈣第四阶段:
考核验收(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
省厅和市局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其考核分值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总分的30%)的重要内容,每年考评1次;在标准化建设活动结束后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证后管理
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
㈢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发生死亡事故的,原证书自动失效,必须于6个月内申请重新进行评定。
㈣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按本指导意见的公告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申请材料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不接受评审单位组织的抽查、核查,或抽查、核查不达标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不达标的;
5.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达标后,在证书有效期内 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7.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条件的;
㈤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的,由颁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
整改期满,经专家组或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应向原颁证单位交回证书。
七、约束措施
对逾期未申请或未达到最低标准等级的渔业船舶:
㈠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船舶发出停航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由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船舶证件,暂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暂缓发放当年度的油价补贴。
八、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是健全渔业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船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规范安全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迫切需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标准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要着力强化船东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㈡明确目标,制定方案。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局。
㈢强化指导,稳步推进。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指导。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在巩固和改进的基础上,指导渔业船舶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渔业船舶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并督促渔业船舶按规定报送标准化自评报告以及申请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有关规定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标准化评审,保证评审质量。
㈣广泛宣传,典型示范。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渔区、渔港、渔村和渔船,广泛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工作,为开展达标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多渠道地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及新颁布的安全标准,让船舶所有人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内容、步骤、要求和标准,为扎实推动标准化建设活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要通过宣贯培训班,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渔业企业、渔业协会和渔船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标准化创建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㈤加大投入,务求实效。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争取资金,将开展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好用于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经费。
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持续改进、注重工作实效,要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要鼓励船舶所有人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工作进度,在每季度结束前3日内、下一年度1月26日之前分别将标准化创建情况(见附件7)和工作总结报送我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厅。
附件:
1.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
2.渔业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书
3.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
4.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5.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公告情况表
6.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
7.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进度表
附件1
漳州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
内容
考评项目(分值)
否决项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初评分
考核分
一、目标
(40分)
1.1同乡镇或村(居)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0分)
未签订责任书每少一项的扣10分;无考核的扣10分。
1.2船东应与船长、轮机长、水手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
(20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50分)
2.1制定和完善各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0分)
未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扣10分;未制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扣10分。
2.2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
主机功率150KW以上的渔船普通船员应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30分)
未持证的每人扣20分;证书过期的每人扣10分。
2.3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
(50分)
★
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扣50分;无标识的不能评级。
2.4捕捞船和捕捞辅助船持有“三证”(捕捞(辅助)许可证、船检证书、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养殖船及其它辅助船需持有船检证书和登记证书。
(50分)
★
证件不齐扣50分;未持证不能评级。
三、安全生产投入
(90分)
3.1渔船每年有安全资金投入,救生、消防、通讯、安全设备配备齐全。
(50分)
★
救生、消防、通讯、安全设备配备不齐全,每少一项扣10分;渔船年检不合格的,不能评级。
3.2渔船每年按时办理全损险或一切险。
(20分)
渔船未办理保险的不得分。
3.3依法为渔工办理工伤保险。
(20分)
未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分。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00分)
4.1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50分)
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扣30分;无作业规程扣20分。
4.2应按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50分)
★
每发生一起违反渔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从事生产的扣50分;违反渔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的不能评级。
五、教育培训
(50分)
5.1从业人员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培训。
(30分)
无培训教育考核的扣20分;培训时间少于规定学时的扣10分。
5.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0分)
发现一名无证者扣10分。
六、生产设备设施
(100分)
6.1按规定配备渔船信号设备并正确安装使用。
(20分)
信号设备配备不齐的少1项扣5分。
6.2按规定配备渔船消防设备并保持即时有效使用状态。
(20分)
消防设备配备不齐的少1项扣5分。
6.3按规定配备渔船救生设备,正确安装使用并保持有效使用状态。
(20分)
救生设备少1样扣10分;未正确安装使用的每处扣5分。
6.4按规定配备渔船通讯设备和救助通讯设备,并正确安装使用。
(20分)
通信设备和救助设备少1件扣10分;未正确安装使用的每处扣5分
6.5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0分)
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0分。
七、作业安全
(140分)
7.1出海生产时实行编队生产,按规定开启渔船救助终端及AIS船载终端。
(100分)
没有实行编队生产扣50分;没开启救助终端和AIS船载终端扣50分。
7.2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戴安全帽。
(20分)
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戴安全帽每人扣5分。
7.3在鱼舱作业人员需佩戴口罩、眼镜,防范有毒有害气体。
(20分)
未佩带防范有毒有害气体口罩、眼镜每人扣5分。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100分)
8.1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分)
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20分。
8.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并如实填报自查情况。
(20分)
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自查的扣10分;自查记录不完整的扣5-10分。
8.3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30分)
发现少一项扣10分。
8.4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0分)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扣20分;或措施不到位扣10分。
九、危险源监控
(50分)
9.1定期对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有完善的检测、监控措施。
(20分)
发现少一项扣10分。
9.2达到一般老旧船龄或限制使用船龄的。
(30分)
达到一般老旧船龄的扣10分;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扣20分。
十、职业健康
(60分)
10.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20分)
无制定计划的扣10分;无档案的扣10分。
10.2为从事高危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分)
未进行体检的每人扣2分。
10.3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分)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扣2分。
十一、应急救援
(40分)
1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0分)
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扣10分;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扣10分。
11.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并建立相关台帐。
(20分)
无培训扣5分;无定期演练扣10分;无演练记录的扣5分。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0分)
12.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明确事故报告程序,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30分)
违反事故报告程序或超过事故报告期限的不得分。
1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船长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10分)
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扣5分;船长未直接指挥扣5分。
12.3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分)
未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扣10分。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30分)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
(30分)
无自评扣10分;针对自评提出的计划和措施不完善的每项扣5分。
总得分
级别
备注:
1.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