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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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篇

**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篇

**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篇  为发展我县安宁疗护服务,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1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并整合医疗机构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慢病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

探索研究符合我县实际的安宁疗护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结合医养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推动安宁疗护工作发展,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生理、心理、情感、精神等方面的照护服务,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维护患者尊严,减轻家属痛苦,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服务体系。

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县级区域卫生规划。

鼓励人民医院、中医院、医养结合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增设安宁疗护床位和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通过“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推动形成举办主体多元、服务形式多样的安宁疗护体系。

  

(二)明确服务内容。

参照国家《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进行安宁疗护服务准入、服务规范、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等研究,探索符合安福实际的安宁疗护体系和运行模式。

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减轻身心痛苦的诊疗、护理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人文关怀。

  (三)探索制度保障。

一是构建价格体系。

探索制定安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推动心理疏导、上门服务等项目纳入收费范围。

逐步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纳入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

二是保障药物配备。

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

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落实安宁疗护试点专项经费。

县财政统筹安排安宁疗护专项经费,对试点完成评估达标单位给予奖补。

四是建立畅通的转介机制。

鼓励试点机构与其他医院肿瘤科、老年科、急诊科等相关临床科室加强业务联系、建立医疗联合体,为符合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的患者建立畅通的转诊通道,使安宁疗护患者能在医院病床、老年护理床位、安宁疗护床位、居家病床之间合理转介。

五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改进政府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安宁疗护岗位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

在继续医学教育上,应充分考虑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需求,增加安宁疗护有关知识技能的内容,保障人才供应。

探索建立完备的安宁疗护服务团队,成立安福县安宁疗护专家组,推进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和退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鼓励其投身安宁疗护事业,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安宁疗护志愿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通过制作宣传片、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宁疗护的知识和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宁疗护的认知度、接受度,积极营造文明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实施步骤  1.试点启动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一是制定试点方案。

研究制定安福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试点任务。

二是开展基线调查。

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对安宁疗护机构服务现状开展基线调查,重点摸清机构和居家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安宁疗护服务提供者的认知和服务情况、患者及家属的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

三是确定试点机构。

我县安排县人民医院为试点医院,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尽快确定科室及工作人员,在12月底前启动试点、开展服务。

  2.探索推进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  一是加强学习。

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特别是国家第一批安宁疗护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

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分类指导力度,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安宁疗护有关要求,扎实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安宁疗护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是召开推进会。

根据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现场会,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3.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6月至7月)  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召开工作总结交流会,对试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并建立示范基地。

  四、职责分工  县卫健委:

牵头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组织开展全县性培训、质控、督导、验收和调研。

结合安福实际,积极探索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县财政局:

落实县直医疗机构安宁疗护试点专项经费。

  县民政局:

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护理型养老床位,按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县医保局:

合理确定试点单位医保总额。

将部分安宁疗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探索将安宁疗护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有效衔接;协调制定安宁疗护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符合本县医疗救助政策的疾病终末期患者给予救助。

  县市场监管局:

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加强药物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健委主任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积极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安宁疗护知识理念宣传教育,向社会各界传播舒缓医疗、临终关怀等方面的理念,积极推动安宁疗护及生命教育的推广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氛围。

  (三)落实工作保障。

要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积累工作经验;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特点和优势,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争取有所突破;要把安宁疗护试点作为健康安福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推进,在人、财、物上给予优先保障。

  (四)严格督查考核。

试点机构要认真总结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向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县卫健委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价,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推动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科学布局服务网络,切实发挥服务功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疗护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紧紧围绕“建体系、促服务”的总体思路,持续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侧改革,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积极性,推动全省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高起点谋划、高品质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协作密切、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年内启动,两年见效,有效覆盖”的总目标,全力推进兰州、白银、金昌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城市创建工作;以全省失能老年人综合评估工作为基础,以数据为支撑、需求为导向、机构为依托,合理布局,同步创建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市县;探索建立长期照护险制度,逐步完善安宁疗护政策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安宁疗护机构基本标准、管理规范和实践指南,研究制定安宁疗护机构收治对象标准;加快专家团队、管理团队、照护团队建设和培训,加快安宁疗护人才储备;做好试点创建尤其是经验提炼工作,合理布局、系统推进,逐步建成架构稳定、标准规范、作用明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发挥职能部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规范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有序公平竞争,营造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管理、完善机制。

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为试点单位做好服务上,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优待政策落地落实。

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安宁疗护服务分类别保障和市场化运作水平。

  (三)需求导向,以人为本。

以临终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将提高生命质量、善终圆梦的需求放在首位。

多学科协作模式并行,减少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减少资源浪费,关注疼痛及其他症状的控制与缓解,提供心理、精神及人文关怀。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安宁疗护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基线调查  依托省老年健康服务信息平台采集到的基础数据和全省失能老年人综合评估信息数据,分析本地区总体需求,资源配置,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现状;分析本地区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供应能力和利用能力;分析本地区安宁疗护现有政策措施、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标准规范和健康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供需问题。

  

(二)建设服务体系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依托省肿瘤医院建设甘肃省安宁疗护中心,探索安宁疗护前沿科学,为基层安宁疗护机构提供学术培训和技术支撑;各地要结合基线调查情况,科学分析,合理布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临终关怀科,开展机构安宁疗护服务;乡镇卫生院、基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探索建立安宁疗护病床或居家安宁疗护病床。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倡导重点在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机构、家庭多元联动的“一核多元”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三)明确服务内容  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安宁疗护(喘息服务)服务链。

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为生命终末期老年患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减轻身体、心理痛苦的诊疗、护理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安宁疗护配套政策、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监管体系;畅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转诊、会诊机制;探索建立机构与居家安宁疗护之间的衔接、转介机制;探索建立安宁疗护远程指导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安宁疗护(喘息服务)病区(中心、科、室);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治疗和护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推动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止痛、镇痛、麻醉等药品,在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完善安宁疗护药品保障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支撑  加快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老年健康服务信息分享机制,发挥信息化在安宁疗护工作中全程跟进、阶段服务、效果评价、数据支撑的积极作用,为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大数据支撑,为机构布局、规划设计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强队伍建设  依托省医养结合领导小组专家库,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宁疗护专家库;加快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护理学科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普通护理员升级培训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持续加大培训力度、创造留人环境、提升照护质量,不断充实安宁疗护护理人员队伍。

  (七)加强宣传教育  借助全媒体平台,以“人性化”“柔性化”的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安宁疗护相关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客观理性认识和接受安宁疗护工作。

  五、阶段划分  

(一)确定试点(2019年8月)。

各地要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基础,优选推荐2-3家设施条件好、专业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作为省级试点,候选名单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审核遴选确定首批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

  

(二)专题培训(2019年8月-10月)。

依托省肿瘤医院建立省级安宁疗护中心和实训基地,邀请省内外专家授课,集中开展安宁疗护师资骨干培训。

试点单位建立安宁疗护培训基地,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多样化培训,尽快组建一支高效专业、思想过硬、构成合理、分工明确,有爱心、能奉献、懂业务的专业化安宁疗护服务队伍。

  (三)试点实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就严、就高、就细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对试点单位加强指导,做好服务,推动试点工作有效落实。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四)阶段总结(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各地要按照“年内启动,两年见效,有效覆盖”的要求,做好全程跟踪分析、分类督促指导,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提炼典型经验做法,每年11月底前形成专题总结报告。

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评估,召开总结交流会,选取优秀试点单位命名省级示范基地,以带动全省安宁疗护工作深入推进。

  (五)完善提升(2020年10月-2021年12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研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实现“有效覆盖”,进一步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健康甘肃战略部署及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之中,积极发挥牵头、研究、协调、督促作用,形成部门间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认真做好试点单位全过程监测评估和考核评价,确保试点单位如期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完善制度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建立和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要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并逐步将部分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安宁疗护服务内容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为服务提供单位、患者家庭减轻压力,进一步带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安宁疗护机构)。

  (三)开展督导考评。

要围绕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依托甘肃省老年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期性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安宁疗护工作。

各地要将安宁疗护试点工作作为本辖区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快速发展重点任务,补齐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短板的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建立督导制度,制定考评办法,健全问责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与考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启动问责机制。

  **县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改善本市临终患者生存质量,提升临终患者生命尊严,构建机构、社区、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夯实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最后一环,决定在本市实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基础,坚持点上突破和面上推开相结合,系统谋划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路径,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到2022年,基本建立安宁疗护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安宁疗护队伍;初步构建梯度有序、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打造形成一批安宁疗护服务示范点;逐步形成安宁疗护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服务形式和供给主体多元、价值理念普遍认同接受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  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临终前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减轻家属痛苦,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设服务体系  探索以市级安宁疗护技术指导中心为引领、县级安宁疗护中心或病区为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安宁疗护服务为主体,构建安宁疗护服务网络,推动建立起主体多元、功能健全、模式多样、服务规范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安宁疗护服务列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服务内容。

  确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肿瘤医院作为市级安宁疗护技术指导中心,探索安宁疗护前沿科学,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撑、指导转介服务等。

各区、县(市)至少明确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完善基础设施,组建专业团队,开展机构内和居家安宁疗护工作。

并选择工作推进有力且成效明显的单位,作为市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护理院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安宁疗护服务联动机制,发挥上级医疗机构技术优势,畅通双向转诊及会诊机制。

  (三)建立工作机制  1.健全联动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安宁疗护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充分依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做好社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畅通合理的转介制度。

鼓励试点机构与其他医院加强业务联系,鼓励医共体、医联体牵头单位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互享,便捷提供健康档案、患者转介、远程服务,提高安宁疗护服务质量。

  2.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估机制。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完善安宁疗护服务相关制度,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建立进入安宁疗护阶段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健全科学的安宁疗护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四)强化制度保障  1.构建服务项目价格体系。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探索制定安宁疗护相关服务项目,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完善医保相关政策。

探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项目费用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保障药物配备。

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依政策给予支持。

构建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监管机制。

  4.加大相关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支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可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等补贴。

探索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实施鼓励政策。

  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优化政府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  1.组建多学科团队。

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药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内的多学科专业安宁疗护服务团队。

  2.加强教育培训。

促进安宁疗护人才培养,在医学教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安宁疗护有关知识技能的教育,不断促进医务人员提升安宁疗护理念和能力,并正确传播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

加强安宁疗护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宁疗护机构的医疗照护质量。

  3.建立专家库。

成立市级安宁疗护专家库,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加强与省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为全市安宁疗护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4.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发挥相关学会、协会、老年大学等作用,积极开展以安宁疗护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服务;组织、鼓励如社工、义工、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鼓励退休医务人员投身安宁疗护事业。

  (六)加大宣传普及  广泛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和海报、举办论坛和讲座等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宁疗护的知识和理念,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安宁疗护服务的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

(2020年6-7月)  1.开展基线调查。

对本市安宁疗护服务现状开展基线调查,重点摸清机构和居家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安宁疗护服务提供者的认知和服务情况、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结合实际,理清思路,明确市场需求。

  2.确定试点单位。

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遴选市级试点单位,夯实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探索符合区域情况的规范化、专业化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通过试点先行、案例推广等实践经验的积累,积极稳步推进整体工作。

  

(二)探索推进阶段。

(2020年8月-2021年12月)  1.强化学习培训。

组织试点单位相关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安宁疗护先进经验,并邀请国内及省内安宁疗护知名专家授课,为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培训。

  2.强化业务指导。

加强对各区、县(市)、相关医疗机构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指导,督促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安宁疗护模式和运行机制。

  3.强化协调对接。

根据各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全市试点工作推进会、现场会,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

(2022年1月-2022年12月)  1.总结经验。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

  2.跟踪评估。

建立评价体系,开展评估和跟踪分析,定期进行总结完善。

  3.培育典型。

积极开展安宁疗护示范点创建工作,对试点工作推进有力且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地区和单位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建立示范基地,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本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各区(县、市)、试点医疗机构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为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总体设计与组织协调,做好全市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管理体系与支撑体系的总体设计,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与落实试点各项任务,牵头做好试点评估,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研究与安宁疗护服务相配套的收费与医保支付机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本市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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