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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系统集成及设备合同样板

(集成及设备合同书样板  编号:

JP-7.2-13)

 

项目集成及设备合同

 

 

(买方)           

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本合同文本共分为二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规范书(合同商务条款)

 

第二部分:

附件

附件一、《           项目设备及合同明细价目表》

附件二、《           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合同规范书

(合同商务条款)

 

 

买方:

卖方:

内蒙古巨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年月日

            项目

集成及设备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买方:

(买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下称为买方)

卖方:

内蒙古巨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下称为卖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将向卖方购买,卖方将向买方出售,用于           项目所需网络、系统软件等设备及其相关附件和资料。

将由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1.2卖方保证,如买方要求,卖方将以不低于本合同价格优惠幅度向买方提供与合同同类型产品及兼容的补充介质、资料、许可证和服务。

1.3卖方保证按照第八章规定在维护期内免费维修出现故障的产品。

1.4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二章价格

1、合同设备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合同总造价:

人民币          元整。

即:

RMB¥       元。

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将在用户现场在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三章支付条款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买方以人民币向卖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

卖方指定的受益人资料:

受益人:

开户名称:

内蒙古巨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地址:

合同第一章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合同签定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期合同款,其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 %。

按合同供货时间到达合同指定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测试成功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二期合同款,其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 %。

经双方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买方正常运行 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其余合同款项:

合同总价的 %。

第四章到货和到货条款

4.1根据买方要求,所有合同设备卖方将在现场移交买方。

交货内容见附件一,具体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址,运费由卖方承担。

包装箱上注明设备型号数量、及供货厂家。

货物到达现场后,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错发漏发货物,卖方负责于 日内将错发漏发的货物更换补齐,以保证用户的系统顺利开通,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4.2在预计交货时间前 天卖方须传真通知买方准确的交货日期及装箱资料:

总箱数,总毛重和总体积。

4.3如存在大件货物(指长>2.5米或高>2.0米或宽>1.5米),卖方应分别指出其毛重,长,宽,高、箱号及内装货物名称。

4.4货物发运后24小时内,卖方应通过传真向买方发送装箱单及提货单复印件,以方便买方提货,并以快件邮寄给买方装箱单及提货单原件。

4.5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及相关信息:

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五章包装

5.1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抵达安装现场。

5.2卖方应对箱内每件附件和辅件进行标签,标明“产品号”。

如任何附件与主设备分开装运,则该附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附件及其对应主机名称。

5.3如有任何货物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适当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每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注“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箱内应装有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

第六章设备检验

6.1对卖方所提供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最终用户现场进行。

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检查货物的外观和数量。

卖方应该派代表到最终用户现场参加开箱检验。

6.2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买方在卖方有责任情况下要求卖方在一周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依据。

第七章安装、测试、试运行和验收

7.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及调测,买方予以配合。

设备安装、调测时所需的工具、仪表均由卖方负责。

设备到达现场前,买方应准备好所需场地及环境、电源布线、通讯布线等相关的工作。

买方场地及环境根据卖方提供技术要求准备。

当设备到达现场后,在买、卖双方人员在场情况下共同开箱验机。

7.2系统的测试由卖方在买方的协助下依据经买方认可的验收方案进行,买方提供运行、维护和测试所需的合格的、经过培训的人员和必要设施。

测试完成后,即视为对系统进行了验收。

如果测试结果符合验收目标,双方将签署一份验收证书。

如果验收结果不能达到验收目标,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至设备运行符合验收目标的要求。

7.3模拟运行期为系统正式投入使用起 周,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由于卖方设备质量和性能上的重大问题而引起调换、更换设备,试运行期顺延。

7.4双方同意:

如果存在对合同设备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故障,在卖方对这些故障采取及时措施后,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试运行期可不做顺延。

第八章保修及现场服务、赔偿和罚款

8.1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的、完整的、未使用过的设备。

卖方所提供合同设备的保修期和保修规定按设备原厂保修规定执行,即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及时对设备进行修复,设备出现不能及时修复的故障,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系统的维护期为一年,维护期内卖方负责系统的免费维护。

8.2服务期满后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承诺将派遣其工程师以成本价格到现场进行对合同设备检查和维修。

8.3卖方将按照第四章4.1条款所规定的日期前将设备交付给买方。

(A)如果卖方迟后于第四章4.1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货,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每天1‰(千分之一)。

上述罚款总值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百分之五)。

上述罚款不解除卖方的交货责任。

(B)如果由于买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提货,在此情况下8.4(A)条款不适用。

(C)如发生设备错发漏发,而卖方未能在7天内更换补齐,每延误一天卖方向买方补偿此设备款项的1‰(千分之一)。

8.5买方应按第三章所列条款按期付款。

如果未按时付款,由买方承担每天1‰的违约责任金。

上述责任金不超过违约总额的5%。

8.6如果根据8.5条款买方向卖方施以罚款,买方将向卖方书面通知罚款数额及相应原因,如果卖方对罚款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向买方提出。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

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9.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出具一份权威机构签发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9.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9.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章税务

10.1卖方将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税务。

第十一章仲裁条款

11.1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仲裁机构仲裁。

11.2仲裁在中国呼和浩特市举行,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执行。

11.3仲裁裁定为最终结果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5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执行工作。

 

第十二章合同生效

12.1合同将自双方代表于下述日期;  年 月 日在      签定之日起生效。

12.2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第十三章其他

13.1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本,一式 份。

买方、卖方各持 份。

13.2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13.3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3.4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

第十四章保密条款

14.1双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时候对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或其事务操作方法等机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除非有另一方书面授权或出于相关方进行活动的必要,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保密信息,双方同意不把任何保密信息交给任何人,除非有另一方的书面指示或出于一方履行其义务的合理要求。

双方同意不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

14.2本条款对以下内容不适用:

(A)已属于常识且不受版权控制的内容;

(B)已通过出版物或其他原因(XX行为或疏忽除外)而成为部分不受版权控制的内容。

(C)由任何第三方未加任何约束提供的内容,且未对合同双方执行本合同造成损失。

(D)按法律要求需向任何机关、机构或媒介公开的内容。

14.3专有资料信息属卖方和/或其转包商或受让人所有,若无卖方预先书面许可,买方和最终用户不得对专有资料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或伪造。

为了记录或运行的目的对专有资料拷贝,所有拷贝件都将标上与原件相同的专有参考标记,买方和最终用户对这些专用资料,包括复制件、拷贝、修改和重画都将严格保密。

买方和最终用户将控制其雇员对专有信息的接触。

14.4如无卖方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其继承者、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或最终用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转移卖方向其提供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

内蒙古巨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地:

买方:

卖方:

 

内蒙古巨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代表:

卖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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