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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docx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有厂家提供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四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5.

随车起重机的支腿应配有机械锁止装置,车辆行驶时,支腿都要锁止于运输位置,锁止装置应固定于随车起重机和/或支腿上,并加以防护,防止无意碰掉。

应让操作员能清楚的看到锁止装置是否处于锁止位置。

《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GB/T26473-2011)5.4.3

6.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3000kg的随车起重机都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和指示器。

5.6.1.1

7.

对于装有起重限制器随车起重机,对额定起重量较低的回转扇形区域,应配置回转限制器。

当试图在这个区域内起升或回转大于额定起重量的载荷时,这些限制器应能使操作失效。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能提示操作员接近回转极限位置的指示器。

5.6.1.2

8.

在运输过程中,当随车起重机臂架系统放置于载荷平台或载荷顶部时,应安装指示器(如角度传感器)。

当随车起重机高度超过预定的最大值时该指示器能告知操作员。

5.6.1.3

9.

带有支腿的随车起重机应配置水平仪,且能使操作员在下车操纵位置处清楚地看到。

5.6.1.4

10.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能在载荷大于额定起重量的90%时,向操作员发出一种视觉或听觉警示信号,或同时发出两种警示信号。

如果超过额定起重量,还应有一个报警信号,向操作员和周围人员发出过载警报。

接近额定起重量的警示信号和过载报警信号应明显不同,能使相关人员辨别。

两种信号都应是持续的。

除无线遥控外,工作幅度小于12m的危险区域报警装置不是必需。

5.6.4

11.

回转(如果是非连续的)、变幅和伸缩动作的极限应有液压缸的行程或合适的限位器来限定。

5.6.6.1

12.

应提供一个声音报警装置,如:

电喇叭、用于工作前报警,操作员可在每个操纵台控制该声音报警装置,除非这个操作台仅用于操纵支腿。

5.6.7

13.

除了仅用于操作支腿的操纵台,应在每个操纵台安装通过切断动力,使随车起重机安全停止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为红色,考虑操作方便性和安全性,随车起重机停止后,臂架系统不应出现任何危险运动。

5.6.8

14.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下降深度限位器和起升高度限位器。

5.6.9/10

15.

额定起重量标牌应固定到随车起重机上,并且从所有固定操纵台都能清楚看见。

所有与起重量有关的条件,均应在额定起重量图表中标明。

7.3.4.1

16.

起重机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经常检查和保养的部位(包括臂架顶端的滑轮和运动部分),凡离地面距离超过2m的,都应通过斜梯(或楼梯)、平台、通道或直梯到达,梯级的两边应装设护栏。

不论起重机在什么位置,通道、斜梯(或楼梯)、平台都应有安全入口。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GB6067.1-2010

第3.6.1条

17.

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m。

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5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0.6m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0.4m。

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4m。

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1.3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到0.7m。

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m。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GB6067.1-2010

第3.6.3条

18.

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两侧栏杆的间距:

主要斜梯不应小于0.6m;其他斜梯可取为0.5m。

斜梯的一侧靠墙壁时,只在另一侧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m。

3.7.1.2

19.

梯级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2m,单个梯级的高度宜取为0.18m~0.25m,斜梯上梯级的进深不应小于梯级的高度,连续布置的梯级,其高度和进深均应为相同尺寸。

3.7.1.3

20.

直梯两侧撑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40m,两侧撑杆之间梯级宽度不应小于0.30m,梯级的间距应保持一致,宜为0.23m-0.30m,梯级离开固定结构件至少应为0.15m。

3.7.2.1

21.

高度2m以上的直梯应有护圈,护圈从2.0m高度起开始安装,护圈直径宜取为0.6m-0.8m。

护圈之间应由三或五根间隔布置的纵向板条联接起来,并保证有一根板条正对着直梯的垂直中心线,相邻护圈之间的距离:

当护圈设置三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0.9m,当护圈设置五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1.5m。

3.7.2.3

22.

直梯每10m至少应设一个休息平台。

如果空间不够,可以将平台靠在整个连续直梯的旁边。

3.7.2.6

23.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过1.3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

3.8.2

24.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l整圈的绕绳余量。

4.1.1.d

25.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4.2.1.3

26.

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4.2.2.5

27.

吊钩缺陷不得补焊,吊钩标志应永久、清晰。

4.2.2.6-9

28.

29.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

裂纹等);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4.2.4.5

30.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

裂纹等);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4.2.5.3

31.

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箱的最高和最低油位应有明显的油位标志。

5.7

32.

液压系统应在合适部位设置排气装置。

5.8

33.

液压系统中使用的蓄能器,应在其上或附近的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9

34.

起重机械应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电源开关可以是隔离开关、与开关电器一起使用的隔离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6.2.1

35.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

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装置)。

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对于那些可造成附带危险的起重机械驱动机构,不需要停止所有运动驱动机构,例如,对于门式超重机,利用其靠近地面所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在地面上操作停止起重机大车运行即可。

6.2.4

36.

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站控制一台起重机械的同一机构(如司机室操纵和地面操纵),应具有互锁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许一个操作控制站工作。

应装有显示操作控制站工作状态的装置。

每个操作控制站均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7.6

37.

采用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上应设有明显的遥控工作指示灯。

7.7

38.

每台起重机的照明回路的进线侧应从起重机械电源侧单独供电,当切断6.2.1所述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各种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8.10.1

39.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

9.2.1

40.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4

41.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2.5

42.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9.2.6

43.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9.2.7

44.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8

45.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m/s2。

9.2.9

46.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

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0

47.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2.12

48.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9.3.1

49.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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