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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

第九节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其发展

第一节   西方古代民法

第二节   西方近代民法

第三节   西方现代民法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未来

第五节   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及其展望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监护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

第五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终止

第六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的分类

第三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第四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六节   入伙和退伙

第七节   合伙的终止

第七章  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七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第十一章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间的计算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责任形式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节   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五节   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   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动产的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消灭

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概述

第三节   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第四节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第十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二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七节   地役权

第八节   典权

第九节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节   准占有

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二十三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二十四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债的分类

第一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二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三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四节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第二十六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五编合同法

第二十七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要约

第二节   承诺

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条款

第三节   免责条款

第四节   格式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三十四章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念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免除

第七节   混同

第三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第四节   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节   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   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

第八节   免责事由

第三十六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三十七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六编侵权行为法

第三十九章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

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结构

第四十章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行为形态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违法行为

第二节   损害事实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主观过错

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节   侵权责任竞合

第三节   抗辩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第四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额侵权行为

第二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

第三节   妨害家庭关系

第四节   侵害物权

第五节   侵害债权

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一

第四十六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二

第四十七章侵权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第一节   直接责任

第二节   替代责任

第四十八章侵权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一节   单方责任

第二节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第三节   双方责任的公平责任

第四十九章侵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一节   单独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五节   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第五十章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

第五十一章人身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章财产损害赔偿

第五十三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1. 德国式:

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撰》中采用的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五编: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行为规则两方面的功能。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特点:

1. 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财产关系特点:

1.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 等价有偿。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2.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确定诚实守信,就是确定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3.衡平的功能

4.解释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

公序良俗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序,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良俗。

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八节民法的解释

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

(一)  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当然解释

(五)历史解释  (六)合宪解释 (七)比较法解释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点: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如下几种:

1.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人身利益。

  5。

有价证券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本质特征是指法律为保障特定利益的实现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特征:

1.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 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 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两大类,即物权和债权。

2.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人格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为内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

(二)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

2. 请求权

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请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4.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人的权利。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

(四)  主权利和从权力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力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五)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但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二,  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第三,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一)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二)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三)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种类型:

1. 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的对象也主要使支配权。

2. 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给付之诉针对的主要是请求权。

3. 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形成之诉主要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主要特征: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

2. 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 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 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必须确认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第五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基本特征:

1。

独立的名义。

2。

独立的财产。

3。

独立的组织机构。

4。

独立的责任。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依公法设立的拥有公共权力方面的权利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两者区别有如下几点:

第一,  成立的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必须有社员,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社员。

在财团法人中最基本的要素是人的要素;而在财团法人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要素。

第二,  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只能为了公益。

第三,  设立的程序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大多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

而财团法人当地设立则一般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在设立后,其设立人将取得社员资格。

而财团法人在设立后,其设立人便与法人脱离关系。

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就是以分配经营所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就是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  目的不同。

第二,设立的依据不同。

第三,设立的原则不同。

企业法人大多是通过准则主义设立,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通过登记便可设立。

而非企业法人要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设立。

第四,在机构方面的要求不同。

第五,在清算程序方面的要求不同。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特殊性表现在:

1. 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

行政法规的限制。

3.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第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第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章程

法人的章程,是指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

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

一、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法人的机关

是指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第六节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1. 依法被撤销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4。

法人的分立合并5。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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