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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

合同协议书和通用合同条款

1、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合同协议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三、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有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4、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7、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0、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1、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2、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不可抗力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6、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十七、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十八、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十九、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二十、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十一、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二十二、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二十三、仲裁和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三、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四、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温工程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

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方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

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

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

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

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

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案例2:

2009年4月25日某外商投资企业与一施工单位签订了一项生产厂房和综合楼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与地下防水工程等。

合同约定5月8日开工,9月20日完工。

其中,土方工程挖运土方工程量为1000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20元/立方米。

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

在综合楼基坑开挖中,遇到合同文件未标明的巨型块石,施工单位只好改变施工方法,因此造成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在此事件发生后于第8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过10天后又向工程师递交了索赔报告,要求补偿工期15天和费用5万元。

事件2:

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30天和费用补偿要求。

事件3:

土方工程完工时经工程师测量的实际工程量为12000立方米,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事件4: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

理由是,施工单位未能在原定工期内完工,拖延了工程进度,违约在先。

双方协商多次不成。

事件5:

因调解不成,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开庭时,建设单位未能出席也未给出合理的理由,后收到仲裁裁决,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服,决定向法院起诉。

 事件1参考答案:

非承包商原因,索赔成立。

补偿工期15天和费用5万元。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事件2参考答案: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事件3参考答案:

1.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

2.若因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问题,应该是承包人单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而不应该是发包人的权利和责任。

事件4参考答案:

1.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⑴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⑵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⑶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⑷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可以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两者选择其一)。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⑴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⑵专业性

⑶保密性

⑷裁决的终局性

⑸执行的强制性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⑴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⑵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⑶二审终审制

⑷执行的强制性

事件5参考答案:

由于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应该驳回诉讼。

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据仲裁裁决书,应该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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