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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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xx

江苏省居住证管理方法xx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方法》(苏政发〔xx〕87号),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持证人享受本细那么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

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证件

  第四条《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

《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

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申领

  第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后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那么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和省“双创方案”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那么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安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和省“双创方案”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那么第十条第

(一)、

(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

《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

《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

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居住证》主证失效,主证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证》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失效及作废的.《居住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已注销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时保存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后统一交省公安厅处理。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本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工程咨询论证、重大科研方案和重点工程建立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工程负责人(涉及国家平安的须另行批准)。

  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方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方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

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工程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根底研究方案、科技支撑方案、国际科技合作方案等各类省级科技方案,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向其领衔的工程倾斜。

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开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工程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

对持证人承当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工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别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省工商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那么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置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

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

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年度奖励发放情况提供应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屡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安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购置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立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置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根本养老、职工根本医疗、城镇居民根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置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置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效劳内容。

  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那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

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到达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以下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

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澳门居民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细那么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那么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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