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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

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

奢侈消费品:

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

不可再生资源:

汽油、柴油;

  第四类:

高档消费及高耗能:

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

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

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

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

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

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

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

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

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

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租赁房屋要比无偿使用节税

 

 

一位朋友问我用自己的住房办公司如何缴房产税?

原来,他最近和两个人办了一家咨询公司,员工只有5人,为节省费用,用自家的住房注册了办公地点。

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发了一张下月需要缴纳税款的申报表,其中房产税使他大吃一惊,因为税款预计高达16800元。

他抱怨说:

公司的注册资本就10万元,办理各种登记已经花了5000多元,现在一分钱还没挣,就要缴纳16800元的房产税,公司还办得下去吗?

房屋还是原来的房屋,以前一直都不缴税,怎么用它办了一个执照,每年就得给税务机关缴这么多的税?

  经详细询问得知,朋友的住房在北京三环路附近,属于带跃层的顶楼住房,面积总计300多平方米,楼上为100平方米,购价达200万元。

朋友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证明是用自有房产开办公司。

  我向朋友解释,他原来的房产属于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按规定免缴房产税;而现在把它用来开公司,已经变成了营业用房,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

因为把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需要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

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减去30%计算,税率为1.2%。

他的房产原值为200万元,则房产余值为140万元,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每年16800元。

按他目前的做法,税务机关肯定要他缴这么多的税。

朋友问我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

我向朋友提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佳的方案,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我向他分析,他的房屋现在是属于公私合用,居住、开公司用的都是同一个房屋;公司就5个人,实际使用的面积也就是楼上两个房间,其他面积仍然是居住所用。

因此,如果事先他和公司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1000元租给公司使用,并用这个租赁合同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样就可以减少房产税。

因为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且房产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公司。

这样算来,他出租居民住房每年的收入为12000元,房产税按12%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1440元的房产税。

  此外,还会带来其他好处:

首先家庭每月多获得了1000元的收入,总计起来也不超过原房产税的数额;其次,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他刚刚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实施上述方案,涉及登记变更等麻烦的手续,今年已经来不及了。

  听完最后一句话,朋友刚刚舒展的眉头又阴云密布起来,甩出一句话:

“你不是废话吗?

到明年实施,也许公司活不到明年呢!

”我又向他提了第二个方案。

  第二个方案,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按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缴纳房产税。

上面已经分析过,他的房产属于公私合用,公司实际使用的仅是楼上的面积。

税法规定只对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其他用房不征房产税,税务机关执法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不会搞一刀切。

如果按楼上面积来计算,所缴纳的房产税也会减少很多。

朋友在购房时,楼上面积的价格比楼下面积便宜得多,总购价为40万元。

按40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为3360元,仅为原来16800元的五分之一。

  朋友听后问这样做税务机关会同意吗?

我说只能去试试。

后来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结果:

他向税务机关说明了真实情况,税务机关基本同意了第二个方案,让他写一个材料,列出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和原值,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定。

  我朋友的事例并不是特例,有一定的代表性。

目前,随着自己创业的人士增多,各种公司的数量在猛增。

许多公司在草创时期,因为人员少,业务量不多,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不熟悉,往往只顾以最方便、最快的方式把工商执照办下来,直到纳税时才发现问题很多。

比如,几个人办一个公司,约定有的股东以现金出资,有的股东以实物,包括设备、房产出资,很快公司办起来了。

到纳税时,股东们会发现,接受房产出资还不如租入房产使用。

原因就是房产成了公司的房产后,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然有筹划的空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加以利用。

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而有的纳税人往往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由此引申,不管公司规模有多小,不管是不是小税种,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免事后后悔。

  

 

企业合理避税中价格转移法的运用

 

 

   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

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

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

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

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

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

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

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

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

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

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

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

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

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

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

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

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

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

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

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

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

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

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

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

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

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

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

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

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

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

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

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

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

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

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

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

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工薪阶层缴纳个税筹划评析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酝酿开征”……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税的话题纷至沓来。

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每月收到工资单,看到代扣代缴的税款,自己到底纳了哪些税、纳了多少税、如何合理避税等等,也就成了最想了解的投资理财的必修课。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税种。

  一个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到底要缴多少税呢?

一位长期与税务打交道的某企业财务部门的老同志算了一笔账。

  假设张先生25岁参加工作,每月工资平均收入4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平均1.2万元。

他30岁时存款达到20万元,花费30万元买了普通住宅一套,贷款20万元;35岁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车,贷款10万元。

那么到60岁退休要缴纳什么税?

税款金额是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是与工薪阶层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

从我们拿到工资的第一天起,就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

其实,个税征收远不只针对工资一项,按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取得的11类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

  那么,案例中的张先生一生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19余万元:

工资和年终奖从参加工作到退休的需缴税

  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当月所有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标准暂按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计算。

  张先生每月工资平均400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4000-800)×15%-125=35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55×12=4260元)。

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年终奖计税规则,张先生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万/12=1000(元),12000×10%-25=117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4260+1175=5435(元)。

  按张先生每年的工资、奖金收入为6万元计算,从开始工作到退休的35年中,他总共有210万元的收入。

而这35年中他总共要缴纳的工资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达到19.0225万元。

  1万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钱存在银行会产生利息,买股票会有分红,而利息和分红同样也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都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我们通过利息和分红取得的收入中有20%的比例上缴了国家。

  假定张先生从35岁到60岁之间在银行一直有10万元存款,按照目前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3.24%计算,那么他在这25年间将获得利息收入8.1万元,而同时要缴纳利息税1.62万元。

假定张先生一生中有10年时间投资了股票,根据目前一个平均的标准,张先生每年要缴纳的分红派息所得税大概为100元,那么10年他就要缴纳1000元。

总之,张先生仅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共要缴纳17200元。

  1万元:

偶然所得税

  当前,我国的彩票事业蒸蒸日上,足彩、福彩、体彩应有尽有。

如果哪天你一不小心中了大奖,奖金则属于偶然所得,也是要缴偶然所得税的。

目前我国对此的税收政策是:

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按每次收入额的20%征收。

  其他税收

  与住房有关的契税、购买私家车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投资股票或与合作有关的印花税等,这些税种像张先生这样的工薪纳税人基本上都会涉及。

另外还有一些与张先生密切相关但还未正式征收的税种。

如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这三大税种一旦出炉,对纳税人来讲,无疑又是一笔不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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