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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实验报告

《劳动关系管理》

实验报告

实验项目:

  劳动关系专题调查与研讨 

实验地点:

实验室名称:

学院:

年级专业班: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时间:

2012-03-20

教师评语:

开课时间:

2011至2012学年第二学期

成绩

教师签名

批阅日期

《劳动关系专题调查与研讨》实验报告

一、实验目的

通过此次实验,搜集了解近五年内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热点事件。

通过对这些热点问题的分析,从而把握近几年内劳动关系问题发展的状况及方向。

在分析这些劳动热点事件的同时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用所学劳动关系理论的知识来解释和分析这些劳动问题,并对这些热点事件问题进行基本的评述。

在完成此次实验课作业的同时尽可能达到对《劳动关系管理》这门课最好的学习效果。

二、实验内容

(10项劳动关系领域热点事件,每项描述不少于200字,人物、地点、事件、各方观点等)

事件一:

2008年3月,马女士因贝因美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贝因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直到签劳动合同之日止。

点评:

这是云南首例“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索赔案”,也是全国该类型案件中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这起案件是《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则的实践运用,充分再现了普通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法律意识,也为部分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事件二:

2008年3月21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

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作出两份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书:

裁决新华航空公司的两名辞职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新华航空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起15日内为两名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点评:

对于此事件中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这是首例,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

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摈弃采取“罢飞”等极端方法解决辞职纠纷的错误做法,也同时告诫了航空公司如何尊重飞行员的劳动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使用飞行员。

事件三:

用工荒

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用工短缺呈愈演愈烈之势,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深圳在4月份由年初的岗位缺口首次转为了用工缺口,用工缺口数为2.3万人。

6月份,深圳的用工缺口超过6万人。

深圳劳动人力市场的需求与劳动力比率从1月份的0.74一路上升为6月份的1.14。

从4月份开始,东莞劳动人力市场的这一比率恢复到1以上,此后呈逐月上升趋势,8月份第一周,上升至1.51,相当于每151个劳动岗位只有100个人在求职。

在广州,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等三大行业,缺工最为严重,缺工量估计达15万人。

年初中山市缺工约13万人左右,其中普工占70%,技工占30%。

二季度温州市用工需求增长了近20%,而求职人数却出现罕见下滑,整个温州市场上的劳动力缺口将近5万人。

据有关部门调查,2010年沿海地区超过半数的企业表示招工困难,尤其长三角地区表示招工困难的企业达到62.27%。

面对巨大的用工缺口,不少企业纷纷打出加薪留人牌、改善员工福利待遇牌等吸引更多的工人。

点评:

是什么造成了“用工荒”?

“用工荒”源于“用工狠”:

民工1年的工作量是公务员的3年;企业付给民工的工资过低;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用工荒”是一种“权利荒”。

因此,“用工荒”更多反映出民工群体迫于无奈、在权益停滞不前下的“次优选择”。

社会在发展,劳动者的观念和意识也在变化。

劳动力已经不单指体力,而是包括“言语权、人身权、福利权”等综合概念。

要破解“用工荒”,政府要出力,社会要伸手,但最关键的还是要看企业的态度与动作。

企业要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掌握“变”的规律。

在80后、90后成为产业工人主力军的时代背景下,企业要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重新认识农民工的价值,还农民工以应有的权利,把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纳入正常的保障渠道,农民工心里有了底,企业才能招到人、留住人。

事件四:

“与民尊严”和“体面劳动”的承诺

2010年2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春节团拜会上提出: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3月5日,温总理发表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入“尊严”二字,再次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并提出:

“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

”之后,温总理陆续发表文章强调提高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时间,“与民尊严”引起强烈反响。

4月27日,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称:

“要切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

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点评:

从山西黑砖窑事件到哈尔滨奴工案,工作在最底层的劳动者真诚呼唤着体面劳动的到来。

现在,胡主席“体面劳动”和温总理“与民尊严”的庄严承诺,让民众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不再是奢望,体验到劳动价值得到肯定的意义,真正自由的生活就在眼前!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干多挣少”的现象:

一线劳动者承担繁重的工作,接受微薄的收入,甚至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显得更有意义,它是时代发展方向,是贯彻“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需要,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体现,是广大劳动者期待已久的事情,是对他们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的承诺,更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强有力工具。

期待低薪酬、低权益时代的结束,让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尊严生活!

事件五:

恶意欠薪入罪

近些年来,农民工讨薪挨打事件可谓屡见不鲜。

河南安阳农民工赵建英讨薪未果被打骨折;四川成都全国劳模陈汝强带工友讨薪遭殴打;广州讨薪工人排队被打手扇耳光,打完才能领到工资;吉林长春民工在工地讨薪遭20余名黑衣人持械殴打;陕西西安农民工段天长讨薪遭打身亡;湖北118名农民工在陕讨薪遭殴打9人重伤;河北农民工高志强艰难讨薪遭报复,为了70元工钱失去一个肾。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罪名。

规定: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欠薪,如今已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劳动者权益不得侵犯,尤其是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益。

而且,从总理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各级工会到全社会,都在千方百计帮助民工讨薪,然而,欠薪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更是发展到欠薪者敢于公然暴力对抗讨薪。

农民工讨薪难、维权难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成本低,惩治尚未触及其“痛点”。

现在,相关部门推动“恶意欠薪”入刑,在农民工维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可以说,“恶意欠薪罪”的草案条款是对舆论为农民工讨薪呼声的回应,是实现农民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劳动的法律保障!

事件六:

深圳古驰被指“血汗工厂”汇源高管追讨“年假薪水”

深圳古驰(GUCCI)旗舰店“虐待员工风波”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古驰公司中国总部声明称,已撤换有关的管理人员及店铺主管。

9月23日,两名古驰(GUCCI)深圳旗舰店的辞职员工爆料称,他们在GUCCI旗舰店工作,遭遇非人性管理:

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孕妇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吃8个苹果就会被解雇……直指GUCCI深圳旗舰店是“血汗工厂”。

)据介绍,古驰实行的是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上一天班轮休一天,一天的工作时间大约为10小时,但每晚10点下班后,员工们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两三点钟”,因为这样就算正常下班,不用计算加班工资。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相关法律仍存漏洞,因为古驰在上海注册,所有深圳员工均以劳务派遣方式签约,在深圳的店铺并未成立公司,连分支机构都不算,就相当于古驰“在深圳的柜台”,劳动监察部门难以获得相关信息,他们也很为难。

点评: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古驰一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如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加班。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所以深圳古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劳务派遣、异地用工等不是不履行报批手续的理由。

事件七:

“开心网突击解雇团购员工,赔偿只赔半个月工资。

”4月21日起,有微博爆料称开心网对其团购业务展开闪电裁员的经历。

据悉,南京、宁波等12个城市站点接连被关闭,裁员规模可能达一百多人。

南京站有3名员工已工作了一个多月,但始终没有入职。

在一次紧急会议中,公司要求他们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离职协议。

员工们觉得,入职和离职竟然在一天里完成,不排除企业要规避法律责任。

开心网副总裁郭巍否认了“突击裁员”的说法,表示开心网将严格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点评:

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

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

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对于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仍可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操作口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认为:

“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已经协商一致补签了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负有给负二倍工资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未承担给负二倍工资责任的,劳动者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事件八:

2010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组装科数百名工人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待遇差,停工一天。

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因传言公司已赴湛江等地大量招聘新工,不会给员工加薪,5月21日晚,来自变速器组装科、铝加工科等的300余名工人开始第二轮停工。

罢工员工表示:

“我们坚持三点原则,一是提高薪酬,二是改善公司薪酬机制,三是变革公司管理制度。

”由于零部件供应中断,4家在华整车工厂也被迫停产,当地政府介入协调。

6月4日,员工代表、本田资方及政府三方结束谈判,最终签署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集体合同,正式员工整体涨薪24%。

从此,持续半月之久的罢工宣告结束。

继南海本田员工罢工事件发生后,大连开发区的数十家日企,如佳能、三菱、通世泰、东芝电视、东陶、伊都锦、日本电产、柯尼卡等都发生了罢工停产事件,罢工人数一度高达3万余人。

一个月后,大连市100多家企业都将基本工资调高100元左右。

然而,政府组织协调劳资谈判时,却发现找不到组织者和谈判代表。

点评:

南海本田和大连日企的罢工事件,反映了中国工人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工普遍缺乏保障的社会性问题。

员工通过“罢工”而不是辞职走人的方式争取提高薪酬,证明了新一代工人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

但是,两个相似的罢工事件——由薪酬水平过低引发的劳资纠纷,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解决方式:

南海本田员工利用集体谈判的力量赢得了工资的增加,从而唤醒了职工的维权意识,开通了职工的维权道路,增强了职工的维权信念。

大连日企的员工尽管通过罢工停产也达到了提高工资的部分目的,但没有形成集体谈判力量的职工维权道路任重道远。

另外,工人采取罢工手段来维权还面临着一定法律障碍。

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在外资企业中职工利益诉求表达的途径问题:

工会作用的缺位,使员工的利益诉求转入地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执行程度过低,使员工选择了罢工停产这一极端激烈的问题解决方式;在工资协商过程中,政府、企业主、工会相互推诿扯皮,使员工无奈地走向接连罢工。

事件九:

王家岭·矿难

2010年3月28日,华晋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

这次矿难抢险动用的人力物力是空前的,人们通过电视直播看到了115名矿工陆续升井获救的感人场面,称之为“奇迹”,因此这次特大事故留给人们印象最深刻的数字是115,而不是38。

王家岭矿难的阴影尚未消散,7月17日到18日短短两天内,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49名矿工遇难。

除了陕西小南沟矿难中有一名矿长罹难,其他矿难中没有一名矿场领导身在其中。

而在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再次强调严格企业安全管理,“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轮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点评:

事故频发的背后无疑是利益的考量。

尽管我们总说生命无价,但是,在某些当事者眼里,还是可以算清楚账面得失的。

据此,企业普遍不愿意在安全设计、安全设施和矿工培训等有关安全生产的领域多投入,再加上管理混乱,矿工受制于生活逼迫,无权拒绝不安全的矿井,不得不拿性命作赌注。

国家在2005年和2007年先后下发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多次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调矿领导带班并与矿工上下井。

然而,一次次伤亡残酷的矿难事实,反复拷问着我们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勇气和能力。

就在我们回顾这些令人心痛的一次次恶性事故的时候,又传来消息,河南巨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6人遇难。

但愿我们不会对此习以为常,进而麻木。

事件十:

断指吞咽证清白:

关注“自残维权”的悲剧

2010年8月1日,黎波等4名原湖南省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在编工人,在清华大学西门附近,前摆“我没旷工、还我清白”的纸幅,然后跪地用菜刀砍下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然后又血淋淋地吞进肚里。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旷工。

此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00年宁远县水利水电局的19名在编工人,被合并移交到宁远县电力局而失去编制说起。

2006年底,这些“编外工人”被电力局转移到了劳务派遣公司。

2008年3月,当这些工人得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后,便拒领工资。

2008年12月,宁远县电力局以“旷工15天以上”为由解除了这些“编外工人”的劳动关系。

这些被扫地出门的工人,从此走上了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

在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乃至多次上访、谈判之后,他们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为引起社会对自身权益的关注,黎波等4人来到北京,采取了断指吞咽的过激行为。

随后,黎波等4人先被宁远县驻京办“限制人身自由”。

随即,他们又被带回县里,并被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15天。

而湖南省电力局、公安局领导,则以劳教相威胁,要求他们妥协放弃。

点评:

2010年,采取“断指”、“跳楼”、“跳桥”、“爬烟囱”等极端方式,或“维权”或“讨薪”的案例接连不断,但很多事情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我们不是大权在握的法官,因此很难说清楚本案到底是谁的错。

但自残事件的频频出现,无疑向人们警示了这样一个信息:

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公平与公正问题,“和谐社会”就永远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

三、重点评价(每个事件不少于1000字,不少于2个事件,重点阐述自己观点,要求有层次清晰,逻辑明确,论述充分)

(一)

富士康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十连跳(富士康在短短半年内十名员工跳楼自杀-----截止到发稿之前,已经发生“九连跳”事件的富士康,再发惨剧:

一名21岁湖北籍富士康员工在今天-----2010年5月21日凌晨四时跳楼,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今年富士康第十个坠楼的员工),富士康自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有十起跳楼事件,除了惊讶,我们应该知道这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事件调查的过程中一些富士康的员工表示自己虽然有很多压力但是不敢辞职,原因是富士康公司以《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而所谓的培训费或是违约金是多得让人难以承受的,其所称培训费往往不能名符其实,最终成为捆绑住员工或者揩油的一种手段。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事实上富士康“两班倒”的工作体制,月加班超过100小时已是常事,虽然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员工两倍的加班费同时也和员工签署了相应的“自愿加班协议”,但员工为了能够提高自己微薄的收入再加上周围的人都如此,逐渐在疲劳和机械中形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最后变为难以调解的精神负担,最终走上极端的道路。

这些解释充分体现出《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措施不够明确。

富士康事件不是其发言人所称的个案,是劳资矛盾的一个爆发点。

有关部门应当反思已有的法律体系是否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骤?

法律规定没有禁止劳动者自愿加班增加收入,这本就是劳动者的自由,无可厚非。

但是现在,有部分企业,却利用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自由,来进行了无限制的剥削。

我们的行政部门是否还能够以法律没有禁止而坐视不管?

如果在富士康,一些一线员工基本工资为900元,你不自愿加班,就没有加班工资,更有甚者还可能被解雇。

那么,我们如何去期待劳动者自己向老板说“不”?

因此,如果实践中设计此类情形,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期待可能性,以此衡量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除了考虑争议发生后的企业责任外,更应当将关注焦点转移到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上来。

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华为奋斗者协议:

关注劳动者权利的“被自愿”

2010年8月下旬,多家网站爆出“华为对抗《劳动法》的《奋斗者申请协议》”一帖。

根据这份协议,华为提供两种角色让员工选择:

一种是奋斗者,但要自愿放弃年休假、婚假、产假,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一种是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上假期,但被取消年终奖和股票分红,并且升迁、调薪等均受影响。

员工申请“华为奋斗者”,还需要在协议上添加“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的誓言。

华为此举,被认为是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使公司合理规避《劳动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继2007年年底的“万人辞职门事件”后,华为以争议性的“奋斗者协议”再次引发了外界强烈的质疑和批评。

但是在华为内部,该协议并未遭到强烈反对。

很多人表示,选择当“奋斗者”,是自己的自愿行为。

实际上,自愿放弃休假的“奋斗者”行为并非华为专利。

在很多企业,员工们平时是根本没有休假的(如被称为“过劳模”的精英群体),他们热爱工作,自愿成为奋斗者,并与老板一起分享企业利益。

因此,我们很难说华为的做法到底是对还是错。

但是,这种做法毕竟不太地道,企业最好还是从鼓励创新、提高效率等角度来提高效益。

 “辛苦有极限,聪明无止境。

”这才是优秀企业的管理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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