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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专业:

法律事务

作者:

XXX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是否申请学位: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

2011年6月14日

通信地址:

 

论婚姻自由原则

姓名:

XXX

【摘要】婚姻原则就是婚姻法的首项基本原则,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制度的重要基石。

婚姻自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迫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所谓自由,并不是一味极度的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它是不能违背法律的自由,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

婚姻自由的行使也是如此,必须得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们要充分并深刻的认识到,婚姻自由一方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另一方面,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不允许任何人滥用。

法律提倡婚姻自由,并且保护婚姻当事人自由的权利。

【关键词】婚姻自由自愿平等

【目录】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及由来

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与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本质区别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四、婚姻自由原则的目的和意义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已经伴随着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然而离婚的频率也大大增加,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尊重个人做人的基本权利,充分享受现代生活,已经成为人们求生处世的理念。

因此要尊重每个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是为了选择一个如意的生活伴侣,为了去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离婚是为了给感情不和的人退出痛苦枷锁的一个很好通道,给那些不幸的人再去寻找幸福的一个要道。

很多人认为尊重结婚自由理所当然,然而对尊重离婚自由无法接受,认为尊重离婚自由就是破坏完整的家庭,但反过来想,如果感情不和,又没有离婚的自由权,日而久之就会酿成更多的悲剧。

在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于任何一方都会成为可幸的事。

列宁曾说过:

“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起来。

”所以不但要有结婚自由,也必须允许离婚自由,尊重人权、崇尚自由的当今社会的主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公民婚姻自由的选择,大力倡导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及由来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而爱情的产生只能基于婚姻当事人自身,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等。

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有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不是说可以在婚姻的问题上为所欲为,放纵的自由,这样是不允许的,自由的事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婚姻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任何人侵犯这种权利,但是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利,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婚姻自由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

婚姻自由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人类的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婚姻自由的确立时间并不是很长。

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的,但是人则只好安心顺从,谈何婚姻自由。

直到中世纪末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的成立依然和最初一样,当事人自己没有一点自由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人的权利”。

在17世纪以后的启蒙年代,自由、民主、平等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被提出来,而婚姻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也被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婚姻自由原则作为一项宪政性的权利在宪法中被体现。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

婚姻只不过是一种民事契约,把婚姻视为“神作之和”的传统观念,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

“未经双方合意不能成立为婚姻”。

顾名思义,这些法规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和”的婚姻观念打破了,把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更是具有更重大的历史意义。

资产阶级倡导婚姻自由,但只不过是“契约自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婚姻自由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婚姻制度是没有办法摆开私有制影响的,这种婚姻自由很大程度上带有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以及过错责任,被认为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强力支柱。

法国法律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和“合意”的做法无疑是使婚姻自由在法律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力度。

我国婚姻法所大力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时代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同时又是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实质性的差别。

古代仅有的那一些夫妻之爱慕,并不是主观上真正的喜爱,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关系幸福的前提,而是婚姻的附加条件。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了私有制度,基本上实现了男女之间权利的平等,这就为贯彻和实施婚姻自由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打下了坚固的基础。

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稳固的保障,另外,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可靠丰厚的物质基础。

总而言之,只有在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自由才能更好的得以实现和发展,从而使社会各个和谐更稳定。

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与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区别

第一,资产阶级法律上规定的婚姻自由只不过说的事形式上的自由,而在实际上往往是不能真正的实现自由。

恩格斯说:

“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的确如此,这种契约那个时代在形式上确实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

这就充分说明,男女只有在彼此处于地位平等的条件下,才能缔结出自愿的契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的阶级基础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因此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也不可能是平等的,这就对婚姻自由的缔结长生了很大的影响。

其实,在金钱万能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自由大多数是金钱和色钱的交易,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把所有的一切都变成了商品,所谓的爱情、婚姻也不排除。

表面上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逐渐消失,但它的本质却在很大程度的范围中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全部都规定了价格,并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与道德,从而使根据他们的个人财产来规定其自身的价格。

这就是所谓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实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从而基本上男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得以实现,这就为婚姻自由的实行创造了必要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废除了封建时代旧的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妇女不仅在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为争取婚姻自由创造了前所未有丰富的物质条件。

所以,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更应该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结婚自由的实现创造一个积极的社会条件。

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创造的那种财产关系,才能建立起以后的婚姻自由原则,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爱慕以外,不会有别的不良动机。

第二,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婚姻问题上仍然有着个人和社会的冲突,婚姻自由大多数比较放任和极端,这被一些人理解为两性关系方面的极度自由。

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离婚率逐渐上升,婚外的同居关系也是普遍的,一些人甚至用“性自由”取代“婚姻自由”。

这些现象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的矛盾问题,法律也无能为力。

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自由制度是极为不健全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

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团结和睦幸福的家庭,使对方有一个更好的归宿,从而营造美满甜蜜的婚姻家庭生活,更好的发挥家庭的职能,以有利于加强社会的建设、进步并不断发展。

同时也不反对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允许婚姻当事人有离婚自由的权利,这样可以使双方更早脱离痛苦的婚姻,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退出痛苦的枷锁,寻找真正的快乐。

婚姻自由作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很早被我国法律所肯定,但在现实程度上还具有一些不平衡性,必须在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从而进一步实现婚姻自由。

现阶段,我国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与破坏他人的婚姻自由。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2条规定:

要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所以说,法律是保护婚姻自由权利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涉。

三、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个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自己负责的体现。

具体的婚姻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仅仅有结婚自由是远远不够的,结婚自由必须有离婚自由作补充,二者相互完整的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巩固。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婚姻自由是个人对自己的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不论是结婚还是不结婚,都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别人没有干涉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情,只要结婚的意思不存在瑕疵,其结婚对象是谁,这属于婚姻主题的自决空间,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控制。

《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程序:

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除必须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出发的,对合法婚姻的成立要件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男女双方彼此自愿是贯彻结婚自由的必要前提,但是男女双方自愿必须是不可以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因此,结婚自由绝不意味着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把结婚看成只是属于个人的私人事情,它也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及社会利益的重大问题。

因而,结婚自由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做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

为了保障贯彻结婚自由,既要反对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事的行为,也要反对在婚姻问题上所存在的各种轻率的行为,这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后代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自由这个问题,从而有利于去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同时国家的婚姻登记机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防止各种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发生。

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维护公民的婚姻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合法合理的实行婚姻自由,当事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理想的伴侣。

更重要的是,实行婚姻自由,必须要遵守法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去行事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

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

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

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

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

因此,我国法律在规定了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允许离婚自由。

但是离婚毕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子女及社会的利益,这就要婚姻当时人应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要遵守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规定。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2)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才能实现,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

因此,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婚后财产和生活等问题,都有明确性的规定。

我国法律虽然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所以必须要当事人认真对待离婚的问题。

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起到积极作用,认真贯彻离婚自由原则,加强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强做到人民内部的团结,客服和抵制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思想,有力去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结婚自由是普遍行为,离婚自由是特殊行为。

二者结合才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从现实的角度看,人们对结婚自由坦然接受,但对离婚自由却无形中自觉不自觉的反对或限制,这从根本上讲,是封建残余思想的体现。

列宁曾说:

“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就根本不可能有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后自由两者各有其特点,只有同时确认和保障结和离的自由,婚姻自由才能得以全面实现。

四、婚姻自由原则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婚姻必须是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是受法律保障和维护的。

法律范围以外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步入婚姻的殿堂,还是退出痛苦婚姻的枷锁,都赋予了公民自由,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受法律限制的,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以法律为准则。

婚姻自由提倡的婚姻制度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以法律为准则正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目的所在。

有了婚姻自由才能使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了婚姻自由人们才可以自由的去选择婚姻的另一半,去共度美好的婚姻生活,去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有了婚姻自由,当婚姻处于感情破裂的边缘时,才能有自由离开痛苦的处境,离开痛苦再去寻找真正属于自己的幸福!

综上所述,公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尊重他人婚姻自由的选择权,国家也要加强完善婚姻自由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婚姻自由可以使人自由步入婚姻,也可以让人当感情破裂时自由退出婚姻,婚姻自由可以使社会更加的稳定,促进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所以,婚姻自由不允许任何人干涉,我们每个人也都要认清婚姻自由的范围,更不能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国家也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和贯彻婚姻自由。

【参考文献】

[1]杨大文:

《婚姻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80页。

[2]牛丽:

《婚姻法百问》,吉林出版社,总则第8节。

[3]王竹:

《婚姻法》配套规定,法律出版社。

[4]何山,江启疆:

《婚姻家庭法》解析,第20页。

[5]何志:

《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7。

[6]婚姻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编—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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