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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买卖合同.docx

电梯采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电梯供货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供货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

 

电梯供货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担甲方项目电梯/扶梯(以下简称“设备”)供货及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设计

1.1设备购买清单见附件一《电梯设备供货清单》。

1.2设计

(a)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自行前往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详细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电梯井进行实地测量,并仔细研究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包括总包工程项目的图纸),保证所交付的设备能够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能够顺利安装并通过甲方及质监局的验收。

(b)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建筑物的井道、技术资料等做出完整的工程设计,其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满足甲方项目实际的需要,并提交甲方所指定的建筑设计单位予以确认。

(c)乙方在设计时,如果发现甲方建筑物或其他因素影响设备设计及安装的各项功能的,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并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案,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并提供可靠解决方案或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图纸错漏、不完整等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d)乙方为合同项下设备进行制造或采购必须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满足本建设工程需要,保证所交电梯能够顺利进行安装。

(e)如因乙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或者有误造成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甲方以及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以上单位的赔偿责任。

(f)如因乙方深化设计图纸质量原因造成电梯井道整改变更等费用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以上踏勘、测量、设计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均已经包含在设备的单价中,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乙方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发生乙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乙方承担,如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追偿,但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2.合同总价

2.1合同包干总价(含税):

2.2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a)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与软件的永久所有权与使用权)和服务。

(b)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设计、设备运输、报关、关税、保险、装卸、搬运、保管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附属物品、工具、材料、管理费、利润、检测费、技术文件资料、培训、售后服务、设备运输保险费、商检费等全部含税费用,合同价款为货到甲方指定工地地点卸货后的总价款。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d)本合同及附件中没有列出但与完成本合同交货、安装以及保修、维护保养等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结算。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需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e)本合同设备的单价为固定包干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政策性条文的出台等而有任何的调整。

3.包装要求

3.1乙方对所交付的设备应当采取合理的包装防护措施,应采取防漏、防潮、防震、防撞击、防锈、防腐蚀、防雨水、和防其它损害等必要的保护措施,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设备安全及多次装卸、恶劣条件下存放之需要,并符合设备在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包装物颁布的包装标准及管制要求。

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

3.2乙方应给包装箱加上标签,注明合同号、包装箱号、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附件名称等。

除上述各项外,备件和工具上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3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3.4因包装不良引起设备损坏或者灭失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交付

4.1交付时间:

4.1.1计划交货日期:

年月日(实际交货日期按甲方通知,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的,按照甲方的通知执行。

4.1.2乙方应在每次下单生产前与甲方书面确认生产、交付事宜,如未与甲方进行书面确认的,损失与费用乙方承担。

4.2交付(履行)地点: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按照4.1条的交货时间交付到上述地点,并负责卸车及将设备搬运至甲方指定的存放位置,所需要的费用、人工、起重、吊装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在将设备全部搬运至甲方指定的存放位置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绣等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任何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对全部电梯自行进行保管,直至电梯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之日止。

乙方在卸车、搬运、存放等过程中对设备造成损坏的,责任乙方承担。

4.3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提供施工图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图纸后15日内,提供电梯机房图纸、井道图纸、电梯安装图纸一式四份给甲方书面确认,并随时负责指导甲方完成与电梯相关联的土建工作,如因乙方现场指导管理不到位造成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所提供的资料需装订成册。

4.4经过合理的、提前的通知,甲方可以更改交付时间。

交货日期根据甲方实际签收设备的日期来判断,甲方有权在电梯设备排产前变更交货数量。

4.5乙方应每次在准备发货前15日应书面与甲方确认交货日期,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发货。

乙方应在装运前7日将设备名称、数量、发运日期、估计的到货日期等书面通知甲方;在装运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设备的装运细节。

如乙方在发货前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交货或者未在装运前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损失、费用与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6乙方在交货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一式两份的下列资料的原件(需要生产厂家加盖公章):

设计文件;装箱单;设备出厂合格证;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图;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如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文本);电梯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电梯电气接线图;电梯部件安装图;安装调试及维护说明书;备品备件目录;安全部件: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与文件,上述资料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合同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验收等的需要。

乙方应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电梯公司公章)、商检证明(由甲方通知商检局抽检3台,商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要求商检的数量超过三台的,商检的结果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承担3台的商检费用,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如商检的结果证明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或部件的,甲方有权进行全检,所有商检费用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时将以上全部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延期或拒付货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主要是针对进口设备)

4.7乙方应在交货前或者交货时将设备在装卸、安装、搬运、操作、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甲方。

如延误通知或未通知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4.8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排产前甲方有权要求暂停交付某批或者一定数量的设备,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通知执行,甲方也无需为此次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设备的价格均为固定不变价。

排产后如甲方取消排产要求不再需要此次排产计划的电梯的,甲方需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5.设备质量监造与检验

5.1设备质量监造

5.1.1甲方有权派遣代表对本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

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甲方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技术规范书及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含复印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应向甲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5.1.2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5.1.3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5.1.4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和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后甲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5.2工厂检验

5.2.1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检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书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甲方存档。

此外,乙方还应在随机装箱文件或发运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5.2.2甲方有权进行工程检验(厂验),即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乙方及生产厂家同乙方检验人员一起对设备的材料、生产程序和质量等进行检验,乙方不得拒绝,并为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

乙方应免费向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文件、检验工具和仪器。

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该厂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

5.3到货检验

5.3.1乙方在设备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后,应通知甲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对到货的包装箱数量、外观(完整性、完好性)进行核对、查实。

甲方的验货行为并不对设备的质量负责。

如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重新交付合格的设备。

5.3.2如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规定,甲方要求乙方重新交付合格品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完毕全部的合格设备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需要的费用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付完毕或者交付的设备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5.3.3甲方验收不能解除或减轻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电梯设备在交货后至电梯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证并将整个电梯工程交付给甲方前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损坏、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4乙方指定电梯的安装由负责施工,乙方对其在电梯安装合同中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电梯安装另行签订设备安装合同。

乙方应保证电梯设备能够顺利安装,并验收合格,取得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6.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6.1本合同的设备安装另行签订《设备安装合同》。

如设备安装单位为第三方的,乙方应保证安装单位需为具有相应资质,且需经过甲方同意。

且乙方应当对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a)乙方应当派遣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设备的安装、试车、验收工作。

乙方技术人员的差旅费用、保险费用、食宿费用、人工费用以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乙方未派遣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指导安装直至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对还未支付的设备款不予支付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当予以补足,另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指导安装,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当配合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乙方应当免费提供设备安装所需要的备品、备件、材料、辅助部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

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或者部件以及软件等不兼容、不能很好的对接及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修改及处理等情况的,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予以解决。

(c)乙方在指导安装单位安装、调试的过程中,有义务对安装单位是否正确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生安装单位未遵守正确的安装方法、流程,应立即予以纠正并立即向甲方及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进行报告,如乙方未报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对还未支付的货款不予支付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d)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按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设备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安装单位的损失。

(e)如因乙方技术人员指导有误及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有损坏、灭失或者安装不符合要求等,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安装单位的损失。

(f)如设备安装单位为了安装需要要求乙方提供设备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免费予以提供。

(g)乙方人员在甲方项目工地的,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6.2设备在经安装完成后,如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且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工程总包单位、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且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电梯能够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准用证等证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通过验收、未能取得检验合格证与准用证的,所有责任、费用、损失乙方承担。

6.3如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发现设备缺陷、质量问题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为止。

因乙方设备不合格导致的设备需要拆装、更换、甲方的损失、总包单位的损失、安装单位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退换乙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等。

6.4设备同时还应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①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标准、规范;②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或认证;③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及技术性能的描述;④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⑤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6.5如双方对设备的质量有争议的,有异议的一方可申请国家相关质量技术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6.6乙方应对电梯设备安装方在本项目电梯安装合同下的全部责任及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技术培训

7.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指导培训,确保甲方人员能够独立使用和维护设备。

主要培训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与时间在设备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7.2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应使用的试验仪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防护用具、其它必需品等。

7.3乙方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通讯费、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保证

8.1设备硬件保证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原厂原装的、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在正常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等可归结与乙方的原因致使验收日期拖后或未通过验收,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b)设备的制造与安装应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电梯的国家以及行业标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完全符合: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58-97《电梯术语条件》、GB\T10058-97电梯试验方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所有安全部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检测、安装、检查等均按照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所供设备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乙方还应保证所交电梯完全满足省、市的有关规定,保证电梯设备能够通过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甲方的电梯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节能的要求。

(c)若设备的全部或者部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还应同时符合设备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设备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且设备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

8.2设备软件保证

软件不存在可见或者潜在的功能性障碍、产品缺陷或者其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软件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不会导致数据运算结果的错误或丢失。

软件为成熟稳定、无重大缺陷的产品,软件中不得设置有任何妨碍运行的代码和密码。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由于软件本身或者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缺陷,乙方应免费进行修正。

8.3乙方保证对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不存在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

8.4乙方保证,所有向甲方提供的任何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资料等均为真实的、有效的,如有虚假、伪造、失效的,每次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进行提供、重新进行检测,如乙方拒绝的或者检测不合格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设备售后服务

9.1设备的保修期为24个月,自甲方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的原件并在电梯设备移交完毕后甲方使用之日开始计算(在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除外)。

乙方将按规定定期免费做维护保养及每月一次质量跟踪回访服务。

在保修期内,由乙方包工包料免费进行更换、修理,更换的部件应为全新品,且应为电梯生产厂家的原装产品。

乙方对售后服务的承诺:

梯内困人时,响应时间为半小时内把人救出;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修理。

9.2在保修期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等由乙方负责,所需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电梯的日常维护,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T5001-2009电/扶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上填写当地的规定)以及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以上规定有新颁布或者修订的,应当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9.3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或者电梯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未能通过政府部门年检的,因此所引起的责任与费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当按照5000元/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免费采取措施对电梯设备进行修改、修理、更换等,使之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保证电梯设备能够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年检要求。

9.4在保修期内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每台电梯维修的次数超过6次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予以退货,乙方应当将所退电梯的全部价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9.5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修改停靠站楼层、高峰候梯时间的修改的服务。

9.6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保养、维护等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支付。

10.备件

10.1在设备交付后十(10)年内,乙方应以成本价向甲方提供设备维修和维护所需要的备件及零部件。

如有升级的,乙方应保证升级产品能与甲方购买的设备相兼容。

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前停止生产或销售此种设备或者部件的,则至少应提前六(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购买足够的备件。

11.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11.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系乙方自行设计、开发及完成制造或者已经取得相关的授权;如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的全部或者部分有从第三方处购买或根据第三人设计而开发或者制造的,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和完全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获得适当地域和期限的使用许可和销售之权利。

11.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商业秘密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

11.3甲方如因使用、销售或转让本合同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而遭受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者主张任何权利时,乙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人协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1.4如乙方存在上述三项条款规定之一或者全部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要求支付或者承担的赔偿费、甲方的损失、罚款、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差旅费用总和以及甲方受到的其它损失。

11.5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或可能将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或甲方、乙方认为可能会发生类似事件,乙方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a)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

(b)用完全不侵权的设备替代侵权设备;

(c)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

(d)其它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e)如以上方式均不可行或者甲方认为采取以上措施不利于甲方的,甲方有权将全部设备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足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2.付款时间与方式

12.1

12.2

12.3

12.4

12.5所有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损失、违约金、赔偿、罚款等,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每笔设备款中直接扣除。

12.6甲方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在乙方排产前甲方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设备数量,双方按照实际的供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固定不变价。

13.违约责任

13.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4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13.2乙方逾期交货(每批设备分别计算),(a)逾期在10日以内的,每日应按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总金额的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逾期11日到20日的,每日应按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每日应按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违约金。

13.3若乙方所交付的设备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乙方违反约定合同的任何承诺与保证、设备未能通过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a)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更换或者补足设备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种要求,由此所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风险、拆除费、安装费用、搬运费用等乙方承担,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以及赔偿甲方的损失;

(b)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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