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091模拟法庭剧本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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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091模拟法庭剧本初稿

医学法学091模拟法庭剧本(初稿)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风尚,审判员:

严梅婷、王丹丹;书记员:

诸琳;

2、公诉人:

许慧如、李林林;

3.被告人:

张峰;

4.辩护人:

曹融、丁旭琪(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

马济敏、肖菊霞。

6、法警:

陈帆、夏伟伟。

7、管理:

姜雪蒙,陈学花。

案由:

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

2011年1月2日,南京市江宁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失控,沿途撞坏6辆轿车、撞倒9名路人;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

据警方调查,肇事者名叫张峰,男,32岁,是南京某个体施工队负责人。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张峰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张峰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张峰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张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旭峰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路花园小区78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涉嫌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1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宁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

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风尚、王丹丹、严梅婷组成,由李风尚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诸琳担任法庭记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惠茹、李林林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受被告人张峰的委托,由建行师事务所律师曹融、丁旭琪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张峰是否同意曹融、丁旭琪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全文宣读xx市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字(2011)第009号起诉书。

内容:

江苏省xx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字【2011】第009号

被告人张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是南京市旭峰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路花园小区78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1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2011年1月2日晚,无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安全,醉酒驾车,利用其驾驶的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路上冲撞人群,造成众多人员重伤、死亡。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不特定多人生命的行为,导致五死四伤,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很显然,被告人张峰的行为是非法的。

被告人张峰是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张峰具有间接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被告人明知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侵犯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安全,却依然实施这种危险行为,并在客观上导致了5人死亡4人受伤及6辆停放路边轿车被撞坏的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张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人:

许惠茹、李林林

2011年1月20日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

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张峰,你对江宁路的路况熟悉吗?

[被告人]  我每天从这里上下班,应该算是熟悉的。

[公诉人]  你既然熟悉这个路况,你就应该知道在这个路况大概下午五点多的时候,行人和车辆应该是比较多的,你为什么还要醉酒驾车呢?

[被告人] 那个时候我酒喝多了,大脑里面想的就是回家,没有意识,就是一种冲动。

因为我就平时有过喝醉酒开车回家的经历…

[公诉人]你说你以往就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是吗?

[被告人] 是,但是都没有发生意外。

[公诉人]以往没有发生过意外并不代表以后你醉酒驾驶都不会发生意外。

 

[被告人] (沉默)

 [公诉人]在你发生意外那晚,你第一次感觉撞到东西后,大约开出了多长的距离?

[被告人] 那个不清楚,我当时没有记忆。

[公诉人]第一次撞击之后,你后面又撞击了西瓜摊,这个情况你把它说一下。

 [被告人]撞击西瓜摊的时候,我就本能的避让,之后往左打方向,因为酒喝多了无法控制自己,然后转过马路的另一侧又撞到一个东西。

 

[公诉人]你既然已经意识到了撞击,第一次撞击和第二次撞击,为什么不停车?

[被告人]我那个时候已经失去意识了,撞到西瓜摊的印象也是很模糊的,只能本能的机械性的往右打方向。

[公诉人]接着说…

[被告人]之后就没有意识了。

[公诉人]你既然已经没有意识了,怎么把车子停下来的呢?

[被告人]就是气囊打开的时候,才清醒了一点。

[公诉人]气囊是在什么情况下打开的?

[被告人]在我印象里就是轰的一声,前面车子轰的一声碰到东西了然后气囊打开,打开之后我就有意识了,那时候我只有一部分意识,就感觉到不好了,出事了。

当时第一感觉就是这样,然后我就赶紧向右靠边停车。

紧接着边上来了几个人,就说我出事了还撞了人。

我下意识就跪了下来,不得了了。

这个时候警车就来了。

[公诉人]然后你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是吧?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带到哪了?

[被告人]我被带到了派出所大门口,在那换了一部车,然后把我带到了江宁开发区人民医院,测了一个血。

[公诉人]请问测出来的结果你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多少?

[被告人]300多。

[公诉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正式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标准,你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1.5毫克每100毫升,几乎达到醉酒标准的五倍。

酒后驾驶行为是违法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你不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既然知道,你当天喝了很多酒,那你为什么还要开车?

[被告人]当时的酒店离家里很近,而且以前我酒后驾车也没出现过什么事故,就开车回家了。

[公诉人]你知道自己名下的车子曾有过多少次违章记录吗?

[被告人]这我是知道的,大概50多次吧,是那个宝莱车。

[公诉人]宝莱车50多次,还有什么其他的车子?

[被告人]……

[公诉人]公诉人现在告诉你,在你名下的三辆车子2008年至2010年共计是80多次违章,对这你又怎么解释?

[被告人]这几辆车不是我开的。

[公诉人]你说有时候不是你开的是吧?

[被告人]有一部分是,这是事实,我说的是实事求是的话。

[公诉人]准确的数字你说不出来?

[被告人]准确的我说不出来,但是主要是我开的我承认。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张峰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峰是否发问?

[辩护人]  是。

[审判长]  可以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张峰,你撞人是否出于故意?

[被告人]  不是,我那时大脑不清醒,绝不是出于故意。

[辩护人] 你在撞倒第一个行人后,为何不及时停车而是继续向前开?

[被告人]  我那时很慌乱,想去踩刹车,可是慌乱之中踩到了油门,越是想停下来,却越停不下来。

[辩护人]你没有看到交通指示灯吗?

[被告人]那段路的路况很差,没指示灯。

[辩护人]防护栏呢?

[被告人]也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张峰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马济敏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马济敏出庭!

(法警带证人马济敏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马济敏,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  证人马济敏,你和被告人张峰是什么关系?

[证  人]  我们不认识。

[公诉人]  被告人张峰于2011年1月2日晚5时许驾车在江宁路上冲撞人群一事,你是否亲眼所见?

[证  人] 是。

[公诉人]  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  人] 当时我正在江宁路驾车由南向北行驶,突然听到有人喊“停下来、停下来”,话音未落,我就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像失去了控制一样疯狂地向北行驶,一闪而过,速度很快,而且那辆车的轮胎在冒火芯。

[公诉人]  你看到那辆车在撞人后继续行驶了吗?

[证  人]看到这辆车之前,有没有人被撞,我不知道,但我所看到的是这辆车在把一名正在骑自行车的女子撞飞后,若无其事的继续向前疾驰。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你对证人马济敏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马济敏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马济敏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现在出示南京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2日获取的被告张峰肇事车辆的照片、现场勘验照片十六张及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证明2011年1月2日晚被告人就是驾驶该辆牌号为苏ATH90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xx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车辆失控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的。

(法警将肇事车辆的照片、现场勘验照片、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

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  被告人张峰肇事后即日向南京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且主动表示自己成了“刽子手”十分后悔,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肖菊霞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肖菊霞出庭!

(法警带证人xx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肖菊霞,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证人肖菊霞,你与被告人张峰是什么关系?

[证  人] 邻居关系。

[辩护人]  据你所知,被告人张峰平时是否有仇视社会的迹象或行为?

[证  人] 没有,他人还好,文化虽然不高,但待人很客气,与小区里的邻居相处很和睦,在别人有困难时,他常常主动帮助别人,而且家庭也很和睦,有一个儿子正在读小学,还有,他很能干,年纪轻轻就当上了施工队负责人,小区里的人都夸他为人不错。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肖菊霞询问?

[公诉人]  有。

请证人肖菊霞如实回答我的问题。

被告人张峰是否常常醉驾回家?

[证  人] 是的,我就看到过几次,邻居们都劝他不要酒后驾车。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肖菊霞退庭!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就被告人张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法庭所作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在醉酒后仍驾车行驶,无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利用其驾驶的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路上冲撞人群,造成众多人员重伤、死亡。

被告人对其该行为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马济敏证实。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张峰在主观上明知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侵犯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安全,却依然实施这种危险行为,并在客观上最终导致了5人死亡4人受伤及6辆停放路边轿车被撞坏的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伤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现本院针对以上所举事实和证据,特提出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审判长]  被告人张峰,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被告人] 不需要。

[审判长]  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峰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峰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群众,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我认为起诉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被告人张峰是错误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而本案被告酒后驾驶致人伤亡在主观上并无故意,而属过失。

故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被告人。

二、发生的场合也决定本案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被告。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被告案发当晚饮酒后,欲驾车回家,在回家路上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

显然,本案致人重伤和死亡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事故发生是因其酒后驾车这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

而以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为从事交通运输。

故不能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被告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被告,否则对被告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  辩护人刚才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我方不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如果被告人张峰本身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他虽然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但他对此却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故意。

因此,被告人张峰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张峰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有逃逸行为,从而断定被告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故意,但在法庭调查时被告指出在撞了第一个人后,当时他是想去踩刹车,由于意志不清晰而误踩了油门,故尚不能以逃逸加之于被告。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请辩护人注意,不能以被告的片面之词来断定事实,否则有为肇事者开脱之嫌,有纵容之嫌,而应实事求是客观评断,被告在撞倒第一个人后,又接连撞倒了8人,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后来8人被撞倒显然是在被告逃逸过程中所致。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致人伤亡,我方有异议。

被告在撞倒第一个人后,就不能再认定被告是仅仅从事交通运输了,不能一概而论,被告人张峰利用其驾驶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公路这样的公共场所冲撞人群,造成众多人员受伤、死亡,应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有.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其他因素的作用。

案发时,案发地段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隔离栏,没有限速标志,没有进行人车分流,行人横穿马路,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本身没有有效地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存在着安全隐患,上诉诸项因素,将与本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后果不能仅仅归咎于被告人张明宝,事发现场没有隔离措施,没有信号灯,人车混杂,不错!

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公诉人想请辩护人注意,如果依照这个逻辑,那么强奸犯是不是可以讲:

我可以归咎于被害人衣着单薄呢?

[辩护人]:

经医院证明,被告人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人要弱。

[公诉人]:

有酒精肝只能说明他应该控制饮酒,根本无法证实他的控制力减弱。

[辩护人]:

被害人张明宝曾有过见义勇为的行为

[陪审员]:

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张峰,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庭宣判。

(敲击法槌)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张峰带下去!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峰到庭!

[审判长] 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做出决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了由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本庭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峰于今年1月2日5时许,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沿南京市江宁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连续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数辆机动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本庭认为:

被告人张峰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张峰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系其自主行为,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在此状态下,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尤其是在肇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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