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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

80、

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内最低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音乐活动室

3、60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据净面地高不低于

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乐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键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活动室505050指明班面积寝室505050指明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明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明班面积音乐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卫生设备数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梳洗吧(水龙头、个)淋浴(位)1446-8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最小使用面积房间名称使用面积乳儿室50喂奶室15配乳室8卫生间10贮藏室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乳儿班每班最小使用面积房间名称使用面积乳儿室50喂奶室15配乳室8卫生间10贮藏室6                 

第五节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

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

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的规定。

                    

第三节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编制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

孙传礼 贾世超 葛庆华郭盛元 马洪骥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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