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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技术规范

4.1总则

4.1.1合同工作范围

4.1.1.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土建项目如下:

(1)、节制闸(21+804处)改造工程。

(2)、渡槽(32+900处)改造工程。

4.1.1.2完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提前或于2001年10月25日完成全部工作。

4.1.1.3承包人应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

(1)施工便道的改建和维修;

(2)施工场地的平整;

(3)临时水、电系统;

(4)砼生产、运输系统;

(5)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及通讯系统。

4.1.2由项目监理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4.1.2.1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图纸为合同图纸,合同图纸仅供承包者投标之用,除项目监理特别指明外不能作为指导工程施工的依据。

合同中签字的施工详图由项目监理按合同条款和承包人协商的供图计划,陆续提交。

4.1.2.2承包人在收到施工详图和技术文件后,要详细阅读和核查。

如发现错误和表达不清,必须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14天以内,用书面方式通知项目监理,以便在施工前作出修改和补充,避免返工和造成经济损失。

4.1.2.3承包人与项目监理在相互提供技术资料,安排施工计划,贯彻设计意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除非双方已达成专门协议,未经项目监理签字的任何图纸和设计资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承包人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正式签署的图纸之后才能进行施工。

4.1.2.4项目监理应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范围内的4套永久工程的正式施工蓝图。

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应收取费用。

如图纸有局部修改,项目监理还应向承包人提供4套修改图和修改通知单。

4.1.3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4.1.3.1要求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向项目监理递交能保证顺利施工所必须的图纸,设计数据、试验成果、施工样品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下统称图纸和文件)。

图纸和文件应达到规定的要求,以便项目监理复核审查。

(2)在合同签字后,应尽快报送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各类图纸文件的递交日程表(一式四份),经项目监理批准后,并按此表顺序逐日执行。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各单项工程在施工前28天内,均应递交必需的图纸和文件,如提供日期需要变更,须经项目监理同意。

(3)承包人应向项目监理提交完整而准确的图纸及其文件。

包括本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筋及材料清单,详细说明本承包人拟如何完成施工任务以及施工拟用的材料。

在提交这类承包人图纸和文件时,承包人应该对本规范标书图纸所作的任何变动,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图纸和其它文件均应注明日期并按顺序编号。

(4)自项目监理收到之日起,在14天内将审核过的图纸和其它文件归还承包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审核过的图纸施工,除非接到项目监理的书面指示,不得擅自作进一步变动。

(5)项目监理对承包人图纸的审核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工程的精度、完整性以及符合标书图纸和本规范要求的责任,也不能减除承包人对其图纸所含错误的责任。

(6)项目监理要求承包人所做的任何变动并不意味着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已被详尽审核,不能作为延长完工时间的理由,也不能减轻承包人对其设计的充分程度以及图纸和文件的正确性应负的责任。

4.1.3.2施工组织设计的图纸和文件

在合同签字后,承包人应尽快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项目监理批准。

详细说明为实施主体工程的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附关键线路图、网络进度图),施工工序,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主要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劳力计划,以及安全防护和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等。

(1)施工总布置图中须标明施工占地范围和面积,场内交通,管理机构,现场材料试验室,各施工辅助设施,生活区域和范围等,所有占用地范围未经项目监理同意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工地的施工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照明和通讯系统、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

(3)在整个施工期内,施工安全防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汛、防滑塌、救护、警报、治安等。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入环境保护计划,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令,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保卫生,防止鼠疫,保护施工范围以外的植物、森林,不得将有害物质污染土地。

若破坏环境遭受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完成后应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进行绿化。

4.1.3.3单项工程施工的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在单项工程开工前28天,应向项目监理报送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文件(一式四份),应详细说明单项工程的施工布置、进度、施工程序和方法措施,如开挖、浇筑砼、施工排水、安全支护措施等。

4.1.3.4上岗合格证

所有技术工人,均应持相应工种的考试合格证,才准进行实际操作。

项目监理有权进行上岗合格证检查。

4.1.4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4.1.4.1说明

在合同签署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项目监理递交分期施工进度的日程表和施工进度表、实施报告格式以及说明书(一式四份)送项目监理批准。

4.1.4.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项目监理递交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1)承包人必须于当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递交详细的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一式四份)以满足项目监理有效地审议工程进度,或批准修订实施进度,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退还或要求修改重新递交。

(2)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完成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建材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备量,以上项目应逐项统计其总计、逐月累计和百分比。

设备进货和使用安排,工程实施的形象进度示意图和有关照片。

如施工进度延误或有可能延误,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弥补措施,以达到原计划进度要求。

4.1.5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查

施工质量的控制应从建筑材料的使用、单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施工放线尺寸等方面严格要求。

4.1.5.1现场建筑材料试验

(1)凡建筑永久工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并符合项目监理指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粗细骨料、水泥、掺合料、钢筋和钢材等均应取样试验,证明其技术性能,并将试验报告送项目监理审批。

对不合格的材料,项目监理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或降级使用,或撤离工地,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所有试验应在国家认可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

(2)承包人应按本卷有关规定对砼工厂和现场仓面浇筑的砼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项目监理审批。

对于不合格的砼按本卷的有关规定及项目监理的通知进行处理。

(3)钢材的材料试验,焊接试验以及锚杆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监理可根据需要,抽样进行上述各项材料试验,承包人应无偿按项目监理的意见取样并提供材料试验场所,为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核查提供一切方便。

当项目监理认为有必要亲自进行取样和试验时,承包人应为其提供方便,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4.1.5.2现场施工测量

(1)项目监理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测区范围内的有关三角网点及水准网点的基本数据。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本数据后,应首先进行复核验算,然后进行所需施工测量工作。

如对项目监理提供的基本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监理,并共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应由项目监理重新用书面提供。

检测时,项目监理可以要求在亲自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项目监理所做的任何对照测量,与承包人对保证结构物位置和尺寸精确性应负担的全部责任无关,承包人不能要求额外支付。

(2)承包人应在施测前14天,向项目监理递交有关施测方法、内业计算方式、操作规程、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测量专业人员等情况报告(一式四份)。

经审查批复后,可根据施工需要增设自己的控制点,并对其精度和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应精确测定建筑物的位置,进行放样,完成全部测量数据的计算工作。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和保存全部三角网点、水准网点和自设控制点,防止移动和损坏,并对其破坏负全部责任。

上述控制点如遭到移动、淹没和破坏,承包人应及时报告项目监理,共同协商补救措施。

4.1.6现场临时设施

4.1.6.1场内施工道路及停车场

承包人专为施工的需要并经项目监理批复后负责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给业主、项目监理使用。

在整个施工期,临时施工道路的养护,由承包人负责。

4.1.6.2施工用电

承包人施工、生产、照明、生活用电,从项目监理指定的低压电路自行接引架设,其材料费、电费、修理费用自理。

承包人架设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并对其安全运行负责。

4.1.6.3临时砼生产系统

生产砼的拌合系统,其生产设备规模、工艺流程及所生产的砼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

4.1.7安全防护

4.1.7.1承包人对安全防护的责任

在工程最终验收前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

对不符合安全规程及本合同规定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或业主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干涉。

4.1.7.2劳动保护

对于承包人雇用的现场工作人员,承包人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

4.1.7.3照明安全

承包人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在不便采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可采用气灯或碳化灯。

4.1.7.4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

承包人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的效果。

4.1.7.5承包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和灭火设备器材,消防的设备器材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

4.1.7.6承包人必须重视洪水和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报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4.1.7.7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区内,设置认为必需的施工及安全信号,并应负责维护作业区内自己放置的以及业主放置的信号。

4.1.7.8安全保护规程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制订适合本工程的安全防护规程。

规程内容应包括:

原材料的运输和储存、施工机械的使用、高空作业砼施工等以及承包人认为必需的其他安全防护事项。

4.1.7.9安全会议及安全防护教育

(1)开工前,承包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并在施工中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及时解决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2)对于危险作业,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检查,并在危险区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及专门监督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4.1.8环境保护

4.1.8.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

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活动界限之外的植物、树林等,除非业主另外许可,必须尽力维持原状。

承包人不得将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类等,以及超过允许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弃渣)污染土地及渠道。

倘因破坏环境而遭致经济损失或赔偿,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1.8.2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4.1.8.3承包人应在工地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并负责定期清扫处理。

4.1.8.4在主体工程完工后,除非已征得项目监理同意,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

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凡业主决定不予拆除的设施,由业主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4.1.9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时,对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都应遵照水利部、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和本卷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

若国家或部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为准。

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主要现行技术规范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DJ14-78)(试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试行)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12-78)(试行)及补充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试行)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5207-82)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

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水闸设计规范(SD133-84)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JGJ52-79)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7年版)

土工试验规程(SD128-8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95)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

4.1.10有关术语含意

4.1.10.1标题和题目不应成为合同的部分,也不影响对合同的解释。

4.1.10.2使用“表示”、“指出”、“详述”、“规定”或同样意思的词,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这些词应适用于技术规范和图纸。

4.1.10.3使用“指导”、“允许”、“批准”、“验收”、“要求、”“核准”或同样意思的词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是指得到项目监理的指导、允许、批准、验收、要求或核准。

4.1.10.4“包括”一词当词后列举项目或事件时都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项目,决不能认为所列举的项目或事件代表了全部内容。

4.1.11支付依据支付应按比例和完成工程量计算。

4.2土方工程

4.2.1工作内容与说明

4.2.1.1本章工作内容包括按本规范和施工详图的要求,承包人应提供所有劳务、监管人员、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场地、表土的清理及堆放、施工测量、土方开挖、土方填筑、质量检查等施工作业所需的各项工作。

4.2.1.2承包人在开工前28天,应依据工程区自然特点,结合承包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并递交(一式四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其内容:

1、施工开挖(填筑)平面布置图及料场的规划;

2、施工进度计划;

3、土工试验结果报告;

4、开挖(填筑)方法和程序;

5、开挖(填筑)施工设备;

6、土料的利用和处理措施;

7、边坡保护;

8、劳动力和材料、设备的需要量;

9、排水措施;

10、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技术措施。

4.2.1.3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还应重视并完成下述工作:

(1)在施工区内,有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2)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弧岩、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

(3)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作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工作。

4.2.2场地清理

(1)承包人负责清除开挖工程区域内的全部树木、须根、杂草、垃圾、废碴以及项目监理认为的其它有碍物。

(2)主体工程的施工场地清理,必须根据项目监理的要求延伸到离施工详图所示的最大开挖(或填筑)边界或建筑物基础外侧5m的水平距离。

(3)在主体工程的基础范围内,挖除树根必须延伸到施工详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界或建筑物基础外侧2m的水平距离。

(4)承包人在实施本节规定的施工时,必须特别注意尽最大的实际可能保护清理区域范围外的自然植被。

砍伐上述区域以外的树木,必须经业主或项目监理批准。

(5)表土系指包含细根须、草木植物、覆盖草等的表层有机质土壤,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监理指示的清除深度(一般为30cm)清除表土,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6)完成堆放后的表土属业主所有,业主将合理支配用于工程区的环境保护、土壤保护和围堰修筑等工作。

承包人可用于竣工

后工程区的清理恢复工作,但需经业主批准。

4.2.3工程实施

4.2.3.1说明

(1)在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28天(或按项目监理指定的期限),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详图及有关规范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计划(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审批。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施工平面布置图;

②施工方法与措施;

③施工设备及其数量、型号、性能、新旧程度、作业布置方式及期望的生产率等。

④边坡保护与安全措施;

⑤施工进度计划;

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2)在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通知项目监理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进行复核,经项目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承包人应对其放线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不能因项目监理要求修正放线错误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而向业主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4.2.3.2承包人应记录所有的开挖(填筑)及支护情况,并向项目监理提交工作记录(日记表)的复印件,该报表应包括:

(1)开挖(填筑)高程及梯段高度;

(2)开挖(填筑)桩号;

(3)边坡加固方式及完成的工作量;

(4)边坡加固的范围(高程、桩号);

(5)设备、人员工作情况与主要材料消耗情况;

(6)其它要求的数据。

4.2.3.3承包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从开工起直到工程验收期间的施工安全。

项目监理有权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与其他现场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程,以防止事故发生。

4.2.3.4承包人应对施工期间(从开工到竣工验收)边坡的安全与稳定负全部责任。

对永久开挖边坡除按设计图纸或项目监理的指示进行开挖加固以外,承包人还应对开挖过程中发现的可能的不稳定坡体提供合适的加固支护措施及采用能减少边坡失稳的施工方法等,在事先报请项目监理批准之后,加以实施,以保证边坡的安全与稳定。

额外措施的费用将按工程量报价单中相应的单价支付。

4.2.3.5承包人因其施工需要而进行的设计开挖线以外的开挖,开挖工作开始前,必须报送项目监理审批。

承包人对此开挖的安全

负有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2.3.6开挖料应按项目监理的指示或设计图中所示地点堆放,所有开挖料的堆放、回填均应满足项目监理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章节的技术要求。

4.2.3.7承包人在自己的施工计划中,应充分考虑到施工中某些必需的现场试验、不可预见的地质缺陷处理对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虽然这种试验或缺陷处理可能是按项目监理的指示去进行,承包人也不能因此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或延迟工期的要求。

4.2.4基础开挖

4.2.4.1除项目监理另有指示外,所有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4.2.4.2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必须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

如果项目监理确认施工详图所规定的开挖高程基础仍不理想,则承包人必须继续开挖到项目监理指示的新的开挖线。

4.2.4.3承包人必须尽量避免基础岩石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构造裂隙的发展超过允许范围,以及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4.2.4.4一般情况下,基础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如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分层开挖。

分层厚度,应根据开挖机械的性能等因素确定。

4.2.4.5基础开挖后如果基岩面发现意料不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项目监理的指示,再予以基础或开挖边坡特殊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或回填砼塞或埋设灌浆管和止浆片等。

除此之外,项目监理为查明下层基岩特性还可要求承包人开挖探坑(槽)。

4.2.5边坡开挖

4.2.5.1对于边坡施工,承包人应按施工详图要求或项目监理的指示,根据地形、地质情况,选定合适的边坡施工方法。

一般情况下,边坡施工应按开挖→修坡清理→支护加固等顺序施工,不应颠倒。

4.2.5.2除非项目监理另有指示,施工详图中所示的开挖线或坡度应视为最小开挖线,不应欠挖。

坡面上松动、开裂的土体均应完全清除。

边坡平整度应满足水电部SL47-94和SDJ249-88规范中的有关条款的要求或项目监理的要求。

4.2.5.3对施工遇到的在设计图中未能示出或与图纸所示有差异的不良地质条件,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报告,并根据项目监理的指示进行处理。

4.2.5.4开挖前或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应按图纸要求或项目监理的指示进行测量放样。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开挖前的地形测量和放样;

(2)为保证符合设计开挖轮廓的准确性而进行的测量放样;

(3)为核算工程量和支付而进行的测量;

(4)为提供竣工资料而进行的测量;

(5)按项目监理指示进行的其它测量。

上述测量结果必须呈报项目监理审批。

4.2.5.5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应严格按施工详图放样,其精度限差不得低于水利部SL47-94和SDJ249-8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对设计不允许欠挖的部位,放样亦不允许有负误差。

4.2.5.6开挖竣工图的平面测量范围、比例不应小于招标图纸的范围、比例。

断面图的位置应与施工详图相对应,并具有相同的比例。

4.2.5.7项目监理有权指示承包人增加必要的测量。

4.2.5.8项目监理有权对所有的测量结果进行复核。

但是,承包人应保证自己的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承包人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4.2.5.9承包人除满足本节要求外,还应满足水利部SL52-93和SL47-94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4.2.5.10除非项目监理另有指示,所有的测量费用均不单独支付,应包括在相应的工程单价内。

4.2.6基础检查与清理

4.2.6.1主体工程基础(包括边坡)的任何部位在完成开挖之后,如果项目监理认为有必要,则承包人必须按项目监理的指示及本节规定对基础(包括边坡)进行检查清理。

检查清理作业应包括清除基础表面(坡面)所有的松散体,必要时用高压水(或风)枪彻底冲洗表面,直至清理干净的裸露基岩。

承包人在项目监理完成必要的作业(如检查或测绘地质特征等),并得到项目监理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4.2.6.2经基础检查后,如项目监理认为需补充开挖,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监理的指示再做进一步开挖。

凡须进行补充开挖的基础部位,必须在承包人执行之后,重新进行基础检查清理,直至项目监理满意为止。

4.2.6.3基础检查清理(不包括浇筑砼前的基础表面处理)的费用均包括在开挖单价内。

4.2.7土方填筑

4.2.7.1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实施,各部位的填筑应按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2.7.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土料物理力学试验、现场碾压试验、井点排水试验及其它试验项目的成果组织施工并做为控制质量参数和标准。

4.2.7.3土料的开采,应在业主或项目监理批准的场地进行。

若利用开挖弃料作为回填料,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或项目监理的要求对土料场加以修整,必要时应还田造地并做好表层熟化工作。

4.2.7.4填筑土料不能含有树根、有机物质及其它杂物,含水量不宜超出最佳含水量的±2%,粒径不大于5厘米,否则,应进行加工处理。

4.2.7.5填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碾压试验结果的参数和方法实施,铺土应均匀、平整,不准超厚铺土。

无论使用何种碾压工具,均不得出现漏压、欠压现象。

4.2.7.6土方回填前,应将原状基土予以压实碾压,达到设计标准后,方予填筑新土,分层回填。

4.2.7.7填筑新土前,应将下层压实面洒水湿润刨毛1-2厘米深,保证上、下土层结合良好。

施工分段接茬处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m。

4.2.7.8填筑坡面时,填土应比设计尺寸至少加宽30cm,以保证按设计断面削坡后的夯填质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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