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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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篇一:
2015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electricpowersupplyofunderthecoal
mine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
1
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2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2-
计研究院(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
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3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3-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
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
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
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4
-4-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5-
5
篇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
O?
3、2?
0.5、2.0.6、2.0.9、4.1.1、4.2.1、4.2.9、5.1.3、5?
1?
4(4、5、6)、6.1.4、6.3.1(4)、7.1.1、7.1.2、7.1.3、7?
1?
4、7?
1?
5、
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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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
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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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
1电缆类型选择
4?
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
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
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
1采区变电所设计
6?
2移动变电站
6?
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
1电气设备及保护
7?
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
8
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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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
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
10
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
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0.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序号名称需要系数Kx平均功率因数COSΦ1综采工作面按式(3.0.3-2)计
11
算0.72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0.33)计算0.6,0.73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层)0.4,0.50.64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0.5,0.60.75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3,0.40.66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0.6,0.77架线电机车整流0.45,0.650.8,0.98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0.8,0.859运输机0.6,0.70.71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0.6,0.70.70水泵)注:
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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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配电室设计规范)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
A);?
P。
——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序号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1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作面1.00供两个工作面0.90供三个工作面0.852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
0.80,0.90注:
?
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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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o.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
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
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o。
西——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K。
,——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K。
。
——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o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o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13
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篇三:
配电室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4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5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
16
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配电装置室、变压
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17
4.10.14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
,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
4.10.17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
。
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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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采暖。
采暖计算温度为5?
。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
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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