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CFLH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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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CFLH01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

“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郑重提示: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工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

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二十七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仅面向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进取型及以上的高净值客户销售。

 

概要

产品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

代码:

CFLH01

目标客户

须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风险评级

PR4

(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募集期

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18日,根据市场情况,银行可调整募集期及其他相关日期。

产品募集期内接受撤单。

产品成立日

2012年1月19日

投资封闭期

2012年1月19日—2012年4月19日(三个月)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出现产品终止事项时,工商银行有权终止产品。

预计募集规模

5亿元

资金到账日

产品赎回日/终止日后第5个工作日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也可投资于基金、交易所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中所含有的权证等)、银行间债券、债券回购、新股申购、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信托的优先份额、股票收益权集合信托以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相当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具有高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投资者披露后可进行投资。

以上投资工具中,股票、基金、交易所债券、交易所债券回购、新股申购等通过委托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90%;

固定收益类及现金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0%~100%;

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投资目标

通过量化的择时策略和多因子选股策略灵活的控制仓位和股票池,力求规避市场下行风险,追逐市场上行收益和市场超额收益,为投资人创造持续增长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依托工行资产管理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该投资模型包含配置模型和股票优选模型两个子模型。

配置模型通过跟踪监测宏观数据和各类市场数据,动态调整股票组合投资比重,当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增大时,本产品将根据模型指示减低股票投资比重,以减少市场整体下行所带来的损失;当市场环境转好时,本产品将调高股票市场投资比重,以求追随市场上行收益。

对于股票投资部分,股票优选模型通过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公司成长盈利分析、资金流分析以及技术分析等,力主发现A股市场中公司优质且具有价格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获得市场超额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1+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随购买金额(M)的增加而逐渐递减:

1.当M小于50万时,收取0.8%;

2.当M大于等于50万小于300万,收取0.4%;

3.当M大于等于300万,免收。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随购买金额(M)的增加而逐渐递减:

1.当M小于50万时,收取1.0%;

2.当M大于等于50万小于300万时,收取0.8%;

3.当M大于等于300万,收取0.4%。

赎回手续费

赎回费随客户持有期限(P)的增加而逐渐降低:

1.当P小于360天时,赎回手续费费率为1.0%;

2.当P大于等于360天,小于720天时,赎回手续费率为0.5%;

3.当P大于等于720天,小于1080天时,赎回手续费率为0.2%;

2.当P大于等于1080天时,免收。

产品管理费

若产品t-1工作日累计净值在1.00元以下,则t日不收取产品管理费;

若产品第t-1工作日累计净值在1.00元以上(含),则t日产品管理费为0.9%,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若产品开放日累计净值在1.00元以上(含),且累计净值超过(或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业绩基准以上超额收益的20%作为产品业绩报酬,每月开放时提取,按季支付。

“新高法原则”是指产品运作期间,每次计提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只有超过历史开放日最高产品单位累计净值时才能收取。

产品生效日当日,产品管理费率为0.9%/年,产品管理费按初始本金计提。

理财产品保管费

0.02%/年,按理财产品净值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首次购买起点/追加金额

10万元,追加金额以1,000元整数倍增加

理财产品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其他规定

募集期起始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赎回日/终止日至到帐日期间不计利息。

如果产品不能生效,理财本金在冻结期间计息,扣划日至资金返还日之间不计利息。

扣划日为将客户申购款从客户资金账户划至我行理财资金募集清算户的日期。

本产品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工商银行不进行代扣代缴。

开放日

本产品开放日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T日),交易时间为开放日的9:

00-15:

00,投资者可在开放日交易时间段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开放日15:

00之后提交的申请属于预约交易,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

募集期和封闭期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T日)通过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T-2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在T+2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目录

一、绪言7

二、释义7

三、产品管理人9

四、产品保管人10

五、信托公司11

六、产品销售机构11

七、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12

八、产品的生效13

九、份额的申购、赎回13

十、申购方式14

十一、赎回方式15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7

十三、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17

十四、投资范围19

十五、投资限制19

十六、投资目标20

十七、投资策略20

十八、业绩比较基准20

十九、产品资产21

二十、产品资产估值22

二十一、估值方法22

二十二、估值错误的处理24

二十三、暂停估值25

二十四、产品的收益与分配25

二十五、产品的费用与税收26

二十六、产品的信息披露29

二十七、风险揭示31

二十八、差错处理32

二十九、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33

一、

绪言

本产品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代码:

CFLH01)。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编写。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

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

「产品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信托公司」

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如遇调整,将在产品季度报告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人/者」

指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进取型的、成长型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产品生效日至本产品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投资封闭期」

指本产品生效日起三个月。

「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赎回」

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投资封闭期结束后的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估值基准日」

指产品或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即存续期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即产品开放日。

「t日」

指产品存续期间的每一工作日。

「产品收益」

指产品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产品资产总值」

指产品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银行存款及其它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资产的价值总和。

「产品负债」

指产品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产品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新高法原则」

指产品运作期间,仅当开放日提取浮动管理费前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超过历史开放日最高单位累计净值时才能收取浮动管理费,并且按照两者的差额部分进行收取。

三、产品管理人

(一)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

(二)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选聘、监督、更换信托公司;

2、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计算并披露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8、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9、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产品保管人

(一)产品保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

上海浦东大道9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大道9号

负责人:

沈立强

(二)产品保管人的职责

1、保管产品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产品进行账户开立;

3、承担清算职责,包括现金及保管资产的汇划、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4、按照约定原则,对保管资产进行定价;

5、按照管理人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保管资产核算;

6、对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信托公司

(一)信托公司概况

名称: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F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F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信托公司的职责

1、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产品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产品管理人;

3、应为本产品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指定业务联络人,以保证通讯畅通和业务正常运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责。

六、产品销售机构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公司网址:

七、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

(一)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

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二)募集期限:

认购的时间为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8日。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可调整份额发售的时间及其他相关日期。

(三)预期募集规模:

5亿元

(四)产品代码:

CFLH01

(五)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在本产品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费以单笔对应费率计算,不进行累计;对单一投资人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本产品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

0.8%

5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

0.4%

认购金额≥300万元

0.00%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产品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1+0.4%)×0.4%=1,992.03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1,992.03=498,007.97元

认购份额=498,007.97/1.0000=498,007.97份

即:

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产品,可得到498,007.97份产品份额。

八、产品的生效

产品成立日:

2012年1月19日

若产品募集份额不足1亿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原因,自产品募集期结束之日起一周内,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能生效,并将已募集资金在募集期结束后一周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九、份额的申购、赎回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投资封闭期过后开始办理。

产品开放日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为开放日的9:

00-15:

00,投资者可在开放日交易时间段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开放日15:

00之后提交的申请属于预约交易,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

募集期和封闭期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信息披露。

一十、申购方式

产品投资人必须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产品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的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T+3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申购费以单笔对应费率逐笔计算,不进行累计;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产品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0%

50万元≤申购金额<300万元

0.8%

申购金额≥300万元

0.4%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其中:

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

假设投资人投资3,000,000元申购本产品,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3,000,000/(1+0.4%)×0.4%=11,952.19元

净申购金额=3,000,000-11,952.19=2,988,047.81元

申购份额=2,988,047.81/1.1000=2,716,407.10份

即:

投资人投资3,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2,716,407.10份产品份额。

一十一、赎回方式

产品投资人必须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的申请日(T日)。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管理人将指示产品保管人按有关规定最晚于T+5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的产品余额不足1,000.00份时,产品管理人将对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管的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产品赎回手续费费率按持有产品份额期限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产品份额期限

赎回手续费费率

小于360天

1%

大于等于360天,小于720天

0.5%

大于等于360天,小于1080天

0.2%

大于等于1080天

0

产品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赎回手续费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最迟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手续费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

假设某投资人赎回本产品100,000份产品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零2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产品单位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200=112,000.00元

赎回手续费=112,000×0.2%=224.00元

赎回金额=112,000-224=111,776.00元

即:

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2年零2个月后,赎回本产品10万份产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产品单位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776.00元。

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在T+1工作日计算,并在T+2工作日内信息披露。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信息披露,但管理人必须说明原因。

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计算日产品总份额。

一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会接受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份额合计达到巨额赎回标准的,仍按照本条关于巨额赎回的约定处理。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途径刊登披露,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一十三、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途径上进行披露。

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其它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人。

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产品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信息披露,并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产品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信息披露,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一十四、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也可投资于基金、交易所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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