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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要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点

 

1、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方的权利:

A、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B、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

A、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B、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土地承包的原则:

A、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B、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C、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D、承包程序要合法。

6、土地承包的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土地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B、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C、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D、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E、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8、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A、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B、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C、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D、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主要是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重点是依法改革、分类经营、尊重历史、符合实际。

1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A、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C、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D、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E、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F、落实责任。

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归结起来就是四句话:

“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

1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A、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B、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C、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D、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E、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15、常用名词概念

A、林权、集体林权和林权证:

林权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和集体林权。

集体林权:

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林权证: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B、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

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生态、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

 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亦即自然生态。

自然生态有着自在自为的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改变了这种规律,把自然生态纳入到人类可以改造的范围之内,这就形成了文明。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

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摘编:

贺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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