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95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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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9512

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9512

D

厂级工会举办的座谈会可在人均10元内掌握。

5.家计调查记账补贴标准按每月每户30元支付,其费用由所在单位工会经费列支。

6.工会组织开展的贴心人服务队、提建议、创建文明班组、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的表彰,其奖品开支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创建文明班组活动按年度表彰奖励。

总公司级班组人均50元;分(子)公司级班组人均40元;厂级班组人均30元。

文明班组奖励费用限于购买班组集体使用的文体用品,不得购买单项奖品发给个人。

班组不重复计奖,总开支不得超过超过1000元。

②贴心人服务队活动按年度表彰奖励。

先进集体集团公司级500元;分(子)公司400元;厂级200元。

先进个人集团公司级200元/人;分(子)公司100元/人;厂级80元/人。

③提建议活动按年度表彰奖励。

职工重大建议被采纳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可随时表彰奖励。

总公司级400/人;分(子)公司级300元/人;厂级200/人。

④“工会积极分子”按年度表彰奖励。

集团公司级100元/人;分(子)公司级80元/人;厂级50元/人。

以上各项奖品费用,按照受奖励的级别对应开支,均不得重复发生。

㈢工会文艺、体活动费

1.工会组织举办、开展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活动所需的各种消耗物品。

2.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工会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参加活动的演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超过二小时以上,每人每次补助3元;节假日期间每人每次补助6元;其费用由各级工会支付。

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参加区以上的各种活动,每人每次补助6元;比赛期间每人补助10元。

“四大节日”期间,非节日加班的工作者,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文化活动2小时以上,每人每次补助12元。

其费用由举办单位工会支付。

3.工会举办的各种演、展、赛,可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天5元饮料费。

此项费用仅限集体统一使用,不得将现金发至个人。

4.各级工会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确需购置一些服装,可由本单位工会经费开支。

同时要建立服装使用保管制度,集中管理使用。

5.工会举办的大型文艺汇演、运动会,以及美术、摄影、书法展评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作品、优秀演员、运动员等可颁发物质奖。

奖励费用根据比赛的范围、参加人数确定。

集团公司、分公司、厂三级获奖人员的奖励水平,奖励水平最高线可分别控制在80元、60元、40元以内。

其费用由举办单位工会支付。

工会组织的友谊赛、表演赛等活动,可适当开支纪念品奖。

6.各级工会邀请社会文化艺术团体为职工慰问演出,可按行政有关制度标准开支就餐费用。

7.工会组织会员参加的郊游活动,每人每年可在50元以内开支,其费用由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支付。

8.工会文化活动场馆开展活动,对需要临时业余服务的人员,每次每人补助5元。

聘请首钢离、退休工作者在文化活动场馆值班服务,每天每人10元,上夜班时,按总公司制度规定加发夜班费。

9.工会组织的各类协会专题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其授课人员费用可以从学员报名费用中支付,报名费用不足时,可从工会经费中支付。

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外请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题辅导、讲座、授课,每课时10元。

②职工兴趣爱好协会的会长、理事、骨干或请首钢内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题辅导、讲座、授课,每课时5元。

③确因工作需要,外请较高级人员为协会有关培训班授课,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费用另定。

④协会举办的各种连续性晨练班(太极拳、气功、太极剑等)及各种娱乐性的普及班,授课教师每课时3元。

㈣工会建设费及行政费

1.工会会员证的工本费及收交会费清单等费用。

2.工会选派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文化、体育等业务培训班学习,可开支学杂费和交通费。

3.召开会员大会所需费用。

4.工会专职干部业务学习所需业务材料,但限于集体购置使用。

5.工会干部因工外出的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及会务等费用。

6.工会必备的办公用品等费用。

三、根据有关规定,工会经费不开支下列费用

1.按《工会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委联合通知规定,工会办公及所属文体福利事业所需房屋、场地、设施和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提供和负担。

2.根据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规定,召开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表彰大会和奖励费,以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均由同级行政开支。

3.工会开展职工文艺、体育、宣传、广播等所需大型设备购置和维修,以及光荣榜、宣传橱窗、公告牌、节日游行、模型、环境布置等制作、购置和维修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商请行政开支。

4.凡参加政府体育部门或文化部门组织的体育或文艺活动,一切食宿、服装、差旅交通费,应按有关规定,由行政开支。

5.图书馆、广播站以及管理退休工人和计划生育等专职人员所需经费,由行政开支。

6.根据财政部规定,工会专职人员离退休后,一切离退休费用由行政开支。

7.根据财政部、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专职人员同企业干部职工一样,享受各项劳动福利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行政负担。

8.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职工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独生子女奖励费、鲜血补助费和行政按规定为科室、车间和班组订阅的报刊等费用,由行政开支。

9.纯属应由个人负担的如彩扩、节日聚餐、个人保险等费用,均不得开支。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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