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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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治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运行治理,规范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行为,保证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安全、稳固、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治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第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涵盖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票据交换机构治理系统、退票治理系统、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治理系统、电子报表治理系统、信息公布治理系统以及基于该平台开发的其他相关治理系统。
第四条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包括人行参与者、系统行参与者、网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条
人行参与者是指基于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完成日常治理工作的人行营业治理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系统行参与者是指在人行营业治理部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点参与者是指具备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票据交换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治理部批准,集中处理系统内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交换机构或参与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其他相关治理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应遵守本规程。
第八条
第九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负责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统一建设。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运行和爱护。
第十条
第三章差不多规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交换信息治理平台,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治理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爱护单位、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的时刻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安全、稳固运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可依照治理需要,变更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时刻及相关参数,设置停运或启运状态。
相关运行爱护部门应严格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操作规程,依照人行营业治理部规定设置相关参数。
未经人行营业治理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参数。
相关岗位人员在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时,应依照岗位要求监控平台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觉专门情形,应当赶忙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第五章用户治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用户治理遵循〝统一治理,分级授权,合理设岗,各负其责〞的原那么。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包括人民银行营业治理部相关部门用户、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用户、网点参与者相关用户和特许参与者相关用户。
第二十四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用户包括:
系统治理员、用户治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系统行参与者用户包括:
用户治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点参与者用户包括:
业务主管和业务操作员。
特许参与者用户包括:
用户治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二十五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系统治理员用户由交换信息治理平台依照治理需要产生,用户治理员由系统治理员生成,业务操作员用户由用户治理员生成。
用户治理员、业务操作员用户权限依照治理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治理员由人行营业治理部用户治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治理员权限依照治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治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依照治理需要,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用户治理员和特许参与者用户治理员设置。
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可依照其处理所属系统行参与者辖属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的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治理原那么设置。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由系统行参与者相关治理人员生成。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权限依照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治理原那么设置。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如附1所示。
第二十七条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用户治理员用户或重置用户治理员用户密码,应填写«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治理表»〔详见附2〕,提交至人行营业治理部。
经人行营业治理部审核同意后,为其新增、变更、注销用户治理员用户相关信息或重置用户治理员用户密码。
第二十八条
网点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应经系统行参与者用户治理员审核同意后,由系统行参与者具有生成该用户权限的用户新增、变更、注销所辖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
第二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应严格权限划分,合理设置。
相关用户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并在平台中及时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相关用户应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治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操作治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只能拥有唯独的用户代码,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业务操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当赶忙登录平台,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
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定期更换。
业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赶忙报告用户治理员,由用户治理员重新设定,用户治理员应记录备查。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安全治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本机构及其辖属机构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它用。
如有丢失,需及时报告人行营业治理部。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隔离爱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交换信息治理平台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觉病毒赶忙处理。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交换信息治理平台专用的储备介质和安装与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禁止泄漏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业务数据、用户信息。
平台设备因故障需外送修理时,应当删除设备储备的数据,并记录相关删除内容。
第四十八条
第十一章设备治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设备包括运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治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禁止挪作它用。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爱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固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应配备机、程控等辅助设备,满足平台运行需要。
第五十四条
第十三章文档治理
第十四章
第五十五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文档包括业务文档和技术文档。
第五十六条
业务文档包括:
退出/退入登记簿、提出/提入明细清单等。
技术文档包括:
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爱护手册以及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等。
第五十七条 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
第五十八条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三〕对储备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储备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五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应用软件开发文档储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储存期限。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治理方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十二条
第十五章故障处理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章
第六十三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复原运行〞的原那么进行处置。
系统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赶忙向人行营业治理部报告。
网点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向系统行参与者报告。
发生重大故障,可直截了当向人行营业治理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过程中显现故障,业务操作人员应当赶忙记录或复制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逐级上报,同时由运行爱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
相关运行爱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短时刻不能排除的,应当要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过程中显现故障,已严峻阻碍业务正常处理时,由人行营业治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应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正确处理应急处置期间相关业务。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形由人行营业治理部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故障信息。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章
第六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操纵治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安全稳固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治理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相关运行爱护部门擅自修改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缺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缺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显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缺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相关运行爱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造成重大阻碍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换信息治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平台安全运行时,人行营业治理部有权责令或强制其退出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条
第十九章 附那么
第二十章
第八十一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支付结算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治理信息公布等在内的统一业务治理,统筹安排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建设。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科技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相关软件版本开发、更新、保管等在内的统一技术治理。
对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参与者网络、技术运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和谐外部资源对交换信息治理平台提供技术指导,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的运行爱护工作。
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十六条
(一)负责相关技术、软硬件设施的运行和爱护以及平台主机、储备等要紧设备的升级、更换和修理,软件版本的升级、技术配置参数调整等。
(二)
(三)负责制定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爱护治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爱护并记录爱护日志,发觉专门情形应赶忙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五)负责定期对运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业务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六)
(七)负责在专门情形下需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或需请外单位人员对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进行检查爱护时,经人行营业治理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相关运行爱护单位负责人陪同下,由至少两名爱护人员共同实施、保证业务数据正确,并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人行营业治理部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八)
(九)负责制定交换信息治理平台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十)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由人行营业治理部负责说明。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自交换信息治理平台运行之日起试行。
第九十条
附:
1.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表
2.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治理表
附1:
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表
用户
有权人员
人行参与者
系统行参与者
特许参与者
网点参与者
系统治理员
用户治理员
业务操作员
用户治理员
业务操作员
用户治理员
业务操作员
业务主管
业务操作员
人行参与者
系统治理员
系统生成
√
--
--
--
--
--
--
--
用户治理员
--
√
√
√
--
√
--
--
--
系统行参与者
用户治理员
--
--
--
√
√
--
--
√
√
特许参与者
用户治理员
--
--
--
--
--
√
√
√
√
附2: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治理平台用户治理表
申请单位全称:
用户治理员姓名:
申请事项:
□新增 □变更 □注销 □重置密码
申请事项说明:
申请单位意见:
支付结算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支付结算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