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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物价局发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专用发票。

二、幼儿代办费收入单独立户管理。

每学期结算一次,向家长列出详细清单,多退少补。

三、购物报销须由园长批准。

四、支票、印章按规定由园长、出纳分头保管。

五、保险箱内按规定存放金额,不得超出。

六、正确核算幼儿伙食经费,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七、财务人员按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园长汇报。

八、收费前先出示告示,向家长通告收费项目及金额。

每月除定期收费外,方便家长,随交随收。

收费人员在办理收费过程中如遇差错,由个人承担责任。

九、大额现金提取与解付必须由出纳和保管人员共同进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要科学管理,进行分类、排列、编号、按照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的分类,按年度、保管期限,上架入厨,便于管理和使用。

二、保持室内整洁,不准在室内吸烟,吃零食和放置杂物。

三、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工作,正确使用电器设备。

下班关窗锁门,切断电源,严禁存放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查阅档案一般要求在档案存放处查阅、不外借。

六、查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损毁、圈注、涂改、拆页、拆卷、抽页,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无损。

七、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接收和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幼儿园班级工作管理制度

一、班级成员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二、师德修养好,与幼儿平等相处,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三、班级物品管理严格,无损坏、无丢失。

四、活动室、洗室、寝室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有序,无卫生死角。

玩具橱内整洁,玩具摆放位置适中,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五、厕所无异味、无污垢,随时保洁地面并保持干燥,防止幼儿滑倒。

六、教师与幼儿共同创设环境并根据教育需要更新。

七、区角创设有新意,符合幼儿特点,活动区不少于6个,各类区角的材料丰富,并随时补充更新。

八、严把消毒关,有消毒记录,无传染病流行。

按时准确为患病连续剧儿服药,无漏服现象。

九、时刻保障幼儿安全,消除不安全隐患。

户外活动时应细心观察、照顾幼儿,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因人施教,注重个体差异,对特殊幼儿施以特别的关心和教育。

十一、幼儿思维活跃,爱学习、守纪律,一日常规好,教学目标完成好。

十二、按时记录家园联系手册,及时与家长沟通幼儿情况,每学期至少与每位家长谈话一次,并做好记录,重点幼儿还应进行家访。

十三、及时向园长反映家长的合理化建议,并在班级工作中及时落实。

 

爱弥儿幼儿园园长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规定。

二、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主持全园行政、业务管理工作,领导本园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接受上级检查、指导、监督、及时反映情况并报告工作,对上级负责。

三、主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全园有关会议、布置、检查各部门工作实施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完成制定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

四、指导教研组长抓好教育科学、科研、保育、卫生、保健及膳食、后勤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保教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评估,负责安排全园工作人员,组织各类人员的聘任、考核、并实行奖惩。

六、坚持政治思想工作,为教职工业务、文化进修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文化素质;关心和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创造必备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加强党的领导,发挥行政、园管理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八、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合理安排使用幼儿园经费。

九、了解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积极参加科研,吸取经验,改进工作。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幼教事业,坚持保教并重,全面贯彻党的幼教方针。

二、热爱孩子,尊重孩子,耐心细致地关心、照顾孩子,严禁威胁、恐吓、训斥、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孩子。

三、努力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听从领导,服务分配,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认真执行工和职责,自觉遵守规章制定。

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工作时间不披头散发,不戴耳环手链,不描浓眉化浓妆,不穿拖鞋、短裤和高跟鞋。

自觉讲普通话,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

六、尊重家长,礼貌待人,及时热情地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不以工作之便与家长拉关系办私事搞偏爱。

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班级工作。

七、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爱园如家,做“优秀园丁”。

 

爱弥儿幼儿园教师值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早晚值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幼儿未走完的情况下,自己先离开幼儿园。

二、早值班老师礼貌接待早晨来园的孩子,并关心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幼儿,对用药幼儿作好记录,并负责把这些孩子的情况和家长留言转交给有关老师。

三、值晚班时,保持值班室的安静,组织一些可行的活动或游戏,为每个幼儿整理好衣物。

礼貌对待要离园的幼儿与家长,最后负责关闭窗、整理桌椅、清扫卫生。

四、对实在有特殊情况很晚还无人来接的孩子耐心负责,并及时与家长联系,等家长接走孩子后,方可离园。

五、节假日值班,要准时到位,不做私活,不带家人和外人来园玩耍,不让幼儿放任自流,要巡逻检查,做好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

有紧急任务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爱弥儿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严谨超员、超速。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还有人上落。

八、校车司要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亲自到校车跟前接送幼儿。

 

爱弥儿幼儿园会议制度

一、园长办公会:

每周召开一次,传达上级文件,部署全园工作。

二、安全工作委员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园长主持,研究幼儿园安全工作。

三、园务会议:

每学期召开两次,由园长主持,各部门代表参加,共同商量幼儿园各项工作,贯彻上级决定,研究全园工作计划、总结,修改规章制度、讨论保健、膳食营养教育等重大问题,并做出集体决议。

会议期间,各委员必须全面汇报各自分管的工作,维护并带头执行园务会议的决议。

四、教科研会:

每月召开一次,教研组内的教研活动每周一次,讨论研究如何提高教育教学活动及一日生活各个环节的质量,及本园的教研课题。

五、伙食管理委员会:

每周召开一次,由伙委会负责人主持,研究有关幼儿伙食问题,如伙食费使用盈亏情况,库存情况、幼儿进食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六、教代会:

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如何加强民主管理、教职工参政议政和教职工福利等问题。

七、班务会:

每两周一次,由班主任主持,讨论研究本班落实师德规范、教育教学、教养、卫生保健、个别幼儿教育等情况,以及讨论总结工作计划等其他工作。

八、家长会:

每学期召开2次,向家长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在园情况,传达教育教学计划,宣传教育经验等。

九、全体职工会:

每周召开一次,每同五下午由园长主持,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计划,以及其它工作等。

爱弥儿幼儿园家长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组织1—2次家长日活动,活动形式可举行家长会,由幼儿园或班主任负责组织,向家长宣传新《纲要》精神及汇报教育教学情况及要求,并让家长观察教师组织的半日活动,也可以举行全园性的家园同乐亲子活动。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每班选二名家长参加,每学期开会1—2次,收集反映,征求意见,共商幼儿园建设大计,协调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一致性。

三、设立家长园地,定期向家长介绍教学内容、育儿知识、国内外重大实事、需家长配合的事项,平时、幼儿连续三天不来园,教师须主持打电话与家长联系。

了解原因,应情况进行家访。

定期公布幼儿伙食开支,营养分析和身体体检情况等。

四、设立家长意见箱,对家长提出的意见及时答复。

五、通过《家园互动手册》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为每个孩子认真记录《家园互动手册》。

六、通过幼儿园《爱心天使》的博客,加强家园联系,家园共育。

七、每年按幼儿不同年龄阶段分别组织家长学习,向家长传授系统科学的教育知识,使家长成为合格的教育者。

 

爱弥儿幼儿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幼儿管理,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搞好幼儿工作。

第二条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纲要》,制定具体的教育工作计划,注重实际,狠抓落实。

加强幼儿的素质教育,经常组织劳动、课外观察、文艺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采取直观教育和游戏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开阔幼儿智力,增强自立能力,使其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外卫生。

经常换洗床单、被褥等,按规定搞好玩具等物品的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卫生,杜绝传染疾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做好幼儿的膳食营养的调剂工作,制定出具体的可行的膳食营养计划,根据计划每周更换食谱,提高伙食质量,确保入托幼儿合理营养,按照《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

第五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终于职守,为人师表,互尊互敬,礼貌待人,为孩子作出表率。

第六条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

教师交接班制度

一、根据幼儿一日活动安排和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交换班时间表,明确各班交接班的人员安排。

二、在交接班时,交班者应事先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详细地向班者介绍幼儿的活动情况和健康情况等,接班者应认真听取交班者的情况介绍,清点幼儿的人数,做好开展工作的准备。

三、做好交接班记录,包括幼儿情况的简单描述和说明,交接班时间、人员等。

四、园长要经常对交接班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体弱幼儿管理制度

一、每月为体弱幼儿进行体重测量并描记体弱幼儿生长发育曲线,每季度一次体格检查,掌握幼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情况。

二、根据体弱幼儿的身体情况,制定较合理的膳食食谱。

三、建立并认真做好体弱幼儿个案记录,定期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按病种做小结,便于总结经验。

四、针对体弱幼儿的病种和病情,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并主动反映幼儿在园情况。

五、保健医生及时向保教人员提供护理及保育的注意事项,加强对他们的生活护理。

保教人员要协助保健医生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以及用药和治疗后的反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并随时做好观察记录。

附:

合同法全文

导读:

范文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

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

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

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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