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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一定贯彻履行国家有关的目标政策,节俭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消耗,防备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拟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备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修建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藏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履行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切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凑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地点宜在城镇整年最小频次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公司隶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切合公司整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公司的边沿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该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域。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超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

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四周建筑物、修建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注:

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修建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

切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合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

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切合本规范附录

二的规定。

第2.1.6条公司小型石油库与四周建筑物、修建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注:

①表中未注明的公司建筑物、修建物与库内建筑物、修建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履行。

②当公司小型石油库位于本公司边沿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公司的建筑物、修建物的安全距离履行本表外,其他应切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部署

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部署。

库内建筑物、修建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该小于30m。

生产性建筑物、修建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该小于10m。

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他建筑物、修建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

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他建筑物、修建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立。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该小于6m;与其他建筑物、修建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立。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部署,当地形条件赞同时,油罐区宜部署在比卸油地

点低、比灌油地址高的地点,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周边居民点、工业公司或铁路线时,一定采纳加固防火堤等防备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备举措。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备,宜部署在小型石油库的边沿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备,宜部署在小型石油库凑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备,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所不该采纳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焚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该栽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该植树。

在消防道路双侧植树时,株距应知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

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备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纳钢油罐。

储藏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纳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禁止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部署,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部署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部署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独自部署。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藏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一定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

储藏除轻柴油之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纳盘梯或

斜梯。

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许多于两处。

拱顶油罐罐顶上常常走人的地方,应布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纳防备油罐上调的举措。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履行上述规定外,尚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备

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该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一定采纳密闭方式,并应采纳快速接头连结。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备的设计,除履行上述规定外,尚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该大于车间两日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日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藏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

用桶储藏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部署,并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焚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焚烧体顶盖与厂房分开。

储藏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进出口和防备油品流散的设备。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址。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一定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超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该小于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同部署。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公司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

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

6m的非焚烧体实体围墙。

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该有门、窗、洞口。

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切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注:

①丙类油品,当采纳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发散

火花地址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该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该小于4m。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筑,并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焚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焚烧体屋顶;关于甲、

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进出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切合

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备

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归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修建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纳挪动式水枪。

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备,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

50m3水的水源。

注:

缺水地域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备,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灵巧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备,宜按以下规定确立: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纳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该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纳挪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所采纳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该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该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域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纳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纳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挪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灵巧泵、压力或管线比率混淆器取代。

压力比率混淆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淆液供应强度,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淆液供应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目,应经计算确立,但每个油罐不该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淆液管线的设置,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公司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磋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备。

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备,并宜联合车间的消防设计一致设置。

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装备灭火器的数目,应切合表2.6.12的规定。

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址。

第2.6.13条手抬消防灵巧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依据所在地域气

候条件采纳必需的防冻举措。

第七节含油污水办理

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办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办理含油污水,可采纳三节式隔油池或挪动式废水办理机。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纳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焚烧体实体墙。

与配电间没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

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纳非焚烧资料严实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该小于6m。

当不可以知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封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纳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面埋地长度超出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

当室外面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之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地区的区分,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储藏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地区的区分,应切合图2.8.6

-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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