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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网欺骗消费者

百合网欺骗消费者,服务1个月拒不退款

百合网存在霸王条款,30000元会费才服务一个月也不退款

  百合网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鼎峰国际广场店喜福汇公司霸王条款,服务一个月不退款30000元

  在网上看了很多,没想到自己也成为了一名被侵权的受害消费者典型案例。

  我签订百合网的合同与付款,第一个礼拜后就提出解约和退款。

对方售前对合同霸王条款故意欺瞒,售后完全拒绝退款。

金额太大,30000元。

  侵权品牌:

百合网

  门店: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鼎峰国际广场店

  实体店:

东莞市喜福汇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A栋1101.02号写字楼 

  侵权过程与重要内容

  本人在2016年4月24日到百合网东莞市东城区鼎峰国际广场店店(即东莞市喜福汇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婚姻介绍服务。

  与其他被侵权的受害消费者一样,百合网该店的销售人员从上午11点多与我一直“侃侃而谈”到下午14点多,期间主要是问我的情感经历,工作状况,了解我的经济情况。

并给我看一些男孩子的资料,说我们这里好的男会员还是不少的。

我这样的情况很容易找到。

期间,我说希望看看他们的会员资源库,只是看一看,他拒绝。

他说看是不行的了,我从我手机上给你看一些吧。

仅仅从手机上给我看了一些男孩子的照片和表格信息。

  时间太长,我已渐渐放下戒备,信任该“老师”,并且当时已经很饿,头脑很不清醒。

  在最后,该“老师”拿出一张过塑的价格表,上面分为几个级别,分别有7999,9999,13999,19999,29999,39999,49999,6万+2万起等,对应是不同经济实力、拥有物业、学历的介绍对象。

我一再询问,仅从上面的描述看不出来多大区别,并且如果还没到半年,见了8个对象都不满意,怎么办?

该“老师”就一直跟我说:

“我们公司服务非常人性化,都好说的,你不用担心,想退费没问题的;而且这边会员都只是先接触一个,一个不行马上换下一个的。

”当我问及:

“其他公司的收费大概怎样?

”他说:

“东莞还是很便宜的,深圳更贵。

”我当时觉得收费好高,在犹豫,该“老师”说现在可以帮忙申请优质会员,相亲可以接送等,当时身上没钱就交了2000块订金,剩下的说第二天补齐,“老师”一直劝说但是当时只有2000没钱交也后我没办法?

后面第二天中午“老师”就去深圳接我,出发之前我也说了我不想签合同但是“老师”一直说并且出发了什么什么的,见这老师服务态度不错我相信了。

  在支付的同时,让签订服务合同。

整个过程中,该“老师”完全没有提及服务合同重要条款,尤其是其中对消费者极为不利、责任过重的“不退款”条款,更无任何提醒和解释说明。

在我希望仔细阅读该服务合同时,百合网东莞市东城区鼎峰国际广场店的另一工作人员在旁边催促说时间不早了,该“老师”也催促我马上签订合同。

我基于对百合网品牌和“老师”所说的“人性化服务”的信任,在被催促而未能仔细阅读也不知情服务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不退款”等不利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服务合同,并通过银行卡、支付宝,一共支付了30000元。

  过几天不忙了仔细看,看了合同才发现,合同问题太多,全部偏向百合网,对消费者毫无保障,很多霸王条款。

  1、合同上对服务的描述非常简单,仅仅注明购买了“翡翠百合”婚恋介绍服务,30000元,“1年内安排见面人数不得少于10位男士”。

对30000元高额费用对应什么高端服务,介绍怎样的对象,完全没有写!

  2、霸王条款,有很多,其中不退款最为无理:

“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3、并为了避免各地会员起诉,设置了最为有心计的仲裁条款,让会员投诉无门:

“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

  4、合同上规避责任,他们给介绍的人的信息,他们可以去尝试核实,说只能依赖于推荐人员愿意提交的相关证件之复印件或书面声明。

消费者应该理解,并自行独立判断,如有偏差也应该理解。

那请问交这么高额的费用,推荐了假的信息的对象,百合网不用负任何责任?

与当时该“老师”所说,我们都会一一核实对方信息,包括房产证、学历证等等,肯定是真的。

有很大出入。

  当天支付费用后我就离开被告公司,未接受任何服务。

过几日,我经仔细阅读服务合同后,方才发现上述服务合同条款完全偏向被告公司,对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对消费者要求的责任过重,违反合同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

就跟所谓的老师说要求退款,老师一直想跟我这边沟通,然后我也想给双方一个机会就同意见了一位男士后再说。

于是5/14的时候安排我见了一位香港男士。

在见这位男士之前所谓的红娘都没搞清楚男方到底是做什么的,一下说是在东莞一下又说是在深圳,最后见了这位男士才知道公司是在香港的。

  ★★被告的服务人员表现不专业,我有理由怀疑被告服务人员并未依法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服务人员一方面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给予推荐,另一方面对推荐人的个人信息掌握不确实,给委托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

2016年5月14日,由于委托人要求退费,最终与被告服务人员协商后委托人先见一位推荐人再做决定。

委托人在被告服务人员的安排下跟一位男士见了面,在引荐过程中,让委托人极其不满意的是,被告一方面告知对方推为VIP客户,一方面对对方的真实信息却不知情。

服务人员跟委托人介绍时一会儿说是东莞工作的,一会儿说是深圳工作的,见了面后,对方又说自己是在香港工作。

委托人经过跟被告这段时间的沟通以及与被告仅一次的推荐人见面,彻底失望,没办法对被告再产生信任,故再次提出解约和退款★★

  从6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我与该实体店老师沟通多次,要求他们马上解除合同并退70%的款项即21000元。

但以合同中“不符合退款理由”为由,拒绝退款,表示我仅可以选择继续接受服务,或让我介绍其他人来承接该服务合同和费用。

  我同时致电被百合网总部投诉,总部安排了沟通,到今天7/7一直没得到回复!

我想问,他们打着百合网的品牌招揽生意,获得利益,他们都是百合网的加盟合作商,百合网对加盟商完全没有管理的吗?

百合网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致使消费者损失也置之不顾!

  这次退款纠纷服务合同上有条款:

“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这些条款明显加重了我的责任,排除了我要求退还未进行消费余款的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本人认为:

  

(一)被告销售人员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完全没有向我提及服务合同中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退款”条款内容进行风险提示,且一再催促我在未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匆忙签订,故意欺瞒其上述违法无效合同条款内容。

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与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一致,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承诺大相径庭,更重要的是,合约对推荐人的信息没有保障,合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发现合同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对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并且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只能依赖于推荐人愿意提交的相关证件……甲方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独立判断……”,而工作人员承诺的是一一核实对方身份、房产证、学历证等等。

该合同没有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有任何约束,乙方没有任何相关实质性义务,甲方如果对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居然是“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 

  

(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条款显失公平,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

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婚介服务行业,应该遵守相关行业规章制度,对服务人员严格要求,培训上岗;对客户诚实守信,一诺千金。

百合网作为目前知名婚介网站,应该把自己的商誉放在首位,被告作为其名下实体店,同样应该竭力维护其品牌荣誉,才能共同发展壮大。

现本人对被告的服务不满意,表明被告还有提升的空间,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退回相应的费用,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百合网东莞市喜福汇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使自己“旱涝保收”,实际上排除或者限制了我的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我的消费者责任,免除了自己经营者的义务,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此属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被告拒绝我合理合法退款要求,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外:

合同还规定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的地址都在东莞,合同签订地也在东莞,为什么会选择北京来解决纠纷,这无疑故意给甲方维权途径设置了障碍,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这真是霸王条款啊!

到北京仲裁,可想费用高昂,百合网如此设立合同,是什么居心?

  因此,我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赔责任合法有据。

  在此,只有把希望寄托于有正义感的媒体。

请求红网能给消费者正义的希望,维权的希望。

请红网为我追回应得的退款!

在此万分感谢!

  下面附上其他相关法律: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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