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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长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本

 

长兴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6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9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14

第五章农用地布局与保护规划23

第六章生态、旅游用地布局与规划29

第七章城镇建设用地布局与规划32

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36

第九章基础设施用地规划39

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42

第十一章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规划45

第十二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47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管理51

第十四章附则5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为本县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山水园林型现代化新兴城市提供土地保障。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技术规范与标准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关于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浙政土审[2009]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办〔2010〕39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州市南太湖产业集聚发展规划》;

《长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长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长兴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长兴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长兴县县域村庄布局规划(2006-2020年)》;

《长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长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浙土规协〔2006〕02号);

《长兴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长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年)》。

第3条规划原则

1、坚持数量质量并举,严格保护耕地;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

3、坚持保障重点建设,统筹安排用地;

4、坚持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协调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规划实施。

第4条规划期限

基期年:

2005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第5条规划基础数据

本规划采用本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以后得到的数据。

第6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洪桥镇、李家巷镇、雉城镇、夹浦镇、泗安镇、林城镇、和平镇、虹星桥镇、小浦镇、煤山镇10个镇,水口乡、二界岭乡、吴山乡、吕山乡、槐坎乡、白岘乡6个乡,规划土地总面积1431.36平方公里。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7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围绕长三角打造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战略定位和浙江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体战略,为实现本县建设山水园林型现代化新兴城市的战略目标,确立并实施保护、保障、挖潜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第8条土地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土地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构建高效、和谐、有序、永续的土地利用体系。

第9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全县GDP达到700亿元,年均增速11.7%,人均GDP76000元/人。

一、二、三产业比重分别调整为16%、44%和40%,形成农业基础比较巩固、工业比较发达,服务业比较繁荣的产业格局。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4‰以下,到规划期末本县域总人口达到98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1%。

第10条生态目标

至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51.3%;保护和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形成达全县土地面积近30%的永久生态保护区域;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复绿。

第11条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到2020年努力实现以下规划目标。

1、总量目标

(1)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223.6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712.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528.15公顷;

(2)耕地保有量确保44526.67公顷以上;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37760.00公顷;

(4)标准农田确保27786.67公顷面积规模不减少,质量明显提升;

(5)园地和林地面积分别达到13684.59公顷和49316.74公顷。

2、增量目标

(1)全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770.00公顷。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583.69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033.55公顷;

(2)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少于2701.65公顷,其中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42.16公顷,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89.21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70.28公顷。

3、效益目标

(1)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46.70平方米;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3)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4)人均村庄用地降至123平方米。

第12条主要控制指标

《湖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37760.00公顷;

2、耕地保有量44526.67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任务27786.67公顷;

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3712.00公顷;

5、新增建设占用土地2770.00公顷;

6、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30.00平方米;

7、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46.70平方米。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13条结构调整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14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确保农用地数量稳中有升,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坚持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农用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115668.24公顷上调为2020年末118965.15公顷,净增3296.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上升到83.11%。

1、耕地:

由2005年的48365.72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49033.82公顷,净增668.10公顷。

期内增加2701.65公顷,其中土地开发70.28公顷,土地整理142.16公顷,建设用地复垦2489.21公顷;

期内减少2033.55公顷,城镇建设占用1585.50公顷,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250.27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119.0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57.71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21.00公顷。

2、园地:

由2005年的11771.48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3684.59公顷,净增1913.11公顷。

期内增加2136.54公顷,其全为建设用地复垦;

期内减少223.43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83.47公顷,城镇建设占用24.33公顷,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74.62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26.36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1.48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13.17公顷;

3、林地:

由2005年的48413.58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49316.74

公顷,净增903.16公顷。

期内增加1134.17公顷,其全为建设用地复垦;

期内减少231.01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56.38公顷,城镇建设占用72.74公顷,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41.95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24.88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0.03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35.03公顷;

4、其他农用地:

由2005年的7117.46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6930.00公顷,净减187.46公顷。

期内减少187.46公顷,其中开发整理为耕地55.82公顷,城镇建设占用99.08公顷。

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18.38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10.6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1.65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1.86公顷。

第15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及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总规模由2005年的20366.38公顷下调为2020年末的17223.60公顷,净减3142.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下降到12.03%。

1、城乡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6825.13公顷下降到2020年13712.00公顷,净减3113.13公顷。

其中:

(1)建制镇:

由2005年的4963.62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6839.17公顷,净增1875.55公顷。

期内增加1875.5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85.50公顷,占用园地24.33公顷,占用林地72.74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99.08公顷,占用建设用地17.06公顷,占用未利用地76.84公顷;

(2)农村居民点:

由2005年的9507.79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5183.85公顷,净减4323.94公顷。

期内增加430.4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50.27公顷,占用园地74.62公顷,占用林地41.95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18.38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09公顷,占用未利用地45.12公顷;

期内减少4754.37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1794.39公顷,园地2097.19公顷,林地838.35公顷,建设占用24.44公顷。

(3)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2353.72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1688.98公顷,净减664.74公顷。

期内增加324.6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9.07公顷,占用园地26.36公顷,占用林地24.88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10.67公顷,占用建设用地131.12公顷,占用未利用地12.51公顷;

期内减少989.35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642.31公顷,复垦为园地39.35公顷,林地295.82公顷,建设占用11.87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由2005年的2738.66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2804.01公顷,净增65.35公顷。

其中:

(1)公路用地:

由2005年的1304.70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370.05公顷,净增65.35公顷。

期内增加65.3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7.71公顷,占用园地1.48公顷,占用林地0.03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1.65公顷,占用建设用地3.27公顷,占用未利用地1.21公顷;

(2)铁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均保持原有面积不变。

3、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802.59公顷下降到2020年707.59公顷,净减95.00公顷。

其中:

(1)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由2005年的104.55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78.61公顷,净增74.06公顷。

期内增加74.0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1.00公顷,占用园地13.17公顷,占用林地35.03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1.86公顷,占用建设用地1.32公顷,占用未利用地1.68公顷;

(2)特殊用地:

由2005年的698.04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528.98公顷,净减169.06公顷。

期内减少169.06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52.51公顷,建设占用116.55公顷。

第16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保护湿地系统、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未利用地资源,提高未利用地综合利用水平。

未利用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7101.24公顷下调到6947.11公顷,净减154.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下降到4.85%。

1、水域:

水域由2005年的5448.51公顷下降到2020年5385.57公顷,净减62.94公顷。

期内减少62.94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14.87公顷,建设占用48.07公顷。

2、滩涂沼泽:

滩涂沼泽由2005年的255.94公顷下降到2020年253.75公顷,净减2.19公顷。

期内减少2.19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1.10公顷,建设占用1.09公顷。

3、自然保留地:

自然保留地由2005年的1396.79公顷下降到2020年1307.79公顷,净减89.00公顷。

期内减少89.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0.80公顷,建设占用88.20公顷。

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见附表E2。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17条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土地资源条件、县域空间布局框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土地利用区域性差异,本次规划确定了六类土地用途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土地用途分区详见附表E11。

1、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雉城镇、泗安镇、虹星桥镇、林城镇以及和平镇,区域土地总面积约41456.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96%。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基本农田。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确保规划期间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

——加强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各类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各类城乡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防火救灾建设、社会公益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镇村重要基础实施、污染企业搬迁、通讯、环保等项目,在不突破保护区内预留耕地数量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2、一般农地区

本区土地利用主要类型为耕地、园地和养殖用地,主要分布在林城镇、泗安镇以及夹浦镇,区域土地总面积约16808.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4%。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园地、林地的管理,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用地。

——鼓励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村级工业向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

3、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县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和煤山、泗安、和平三大城镇组团的城镇用地区,规划面积21156.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8%。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城镇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厉行节约和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城区扩展规模和时序。

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优化城区用地功能和产业用地布局,引导产业用地由内向外梯度转移,促进城区内分工明确、协调合理的产业圈层结构和功能分区的形成。

——城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闲地、闲置地和低效用地,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

严格用地标准控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标准。

——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

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其建设用地规模要在规划实施中通过年度计划严格控制。

——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严禁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4、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

规划面积9644.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4%,在全县各个乡(镇)均有分布。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村庄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

——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严禁在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

——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用地已纳入本镇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但未落实到具体地块,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应依照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本区内除了中心村以外的村庄用地可引导复垦为耕地、园地或林地,也可以纳入本村土地整理项目统一进行整理,复垦整理后的土地根据周边农地的情况可划为一般农地加以管制,也可以划入基本农田加以管制,达到标准农田质量要求的,经过验收划为标准农田。

——在规划期内已基本完成本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的前提下,如果本区部分自然村确实无需复垦,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

5、林业用地区

本区土地以林地为主,大多分布在县域西部及南部的山地地域,主要集中在和平镇、煤山镇、水口乡以及槐坎乡,区域土地总面积4253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72%。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区为林业生产及生态营林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

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6、风景旅游用地区

本区是风景名胜、自然及人文景观集中保护区域,包括水口顾渚茶文化旅游度假区、二界岭旅游度假区、仙山湖旅游度假区以及桃花岕森林公园,区域土地总面积2642.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5%。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严禁各类与保护要求不符的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开山炸石、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础设施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旅游风景区规划。

——对河流、湖泊等重要水体要划定保护“蓝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进行违规建设。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第18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引导镇、村理性发展,划定了城乡建设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四个空间管制区。

1、禁止建设区

本区是指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需要,必须加以重点保护、避免人类开发活动破坏的区域。

总面积4944.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5%。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水源保护,严格禁止任何和主导功能相悖的开发建设行为。

——符合主导功能的土地开发建设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前期评估和论证,制定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2、允许建设区

本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区域,是城乡现状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煤山、泗安、和平三大城镇组团。

总面积14918.4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42%。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

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有条件建设区

本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也是城乡建设用地适应调整的允许区域。

总面积19602.48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13.70%。

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涉及建设占用土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4、限制建设区

本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对应土地用途分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林业用地区、一般风景旅游用地区和部分一般农地区。

总面积103670.6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2.43%。

区内土地主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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