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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目录

1总则318

2术语318

3管理职责318

4工程资料管理320

5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321

7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322

8施工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323

9竣工图(D类)内容与要求337

10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337

11验收与移交338

1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规程编制的意义。

近几年,《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中国加入WTO圆满成功以及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颁布实施,给建筑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工程资料管理成功经验,在2000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1.0.2本条是规程的编制依据。

本规程编制依据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

1.0.3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的建筑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规定。

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1.0.4本条强调工程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1.0.5本条明确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的统一要求。

为提高工程资料的管理水平,各参建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表格等进行管理,并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的计算、统计和查询,逐步实现工程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本条还规定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形式。

为节省工程档案存放空间,延长工程档案的保存寿命,提高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水平,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关于《报送缩微品载体工程档案的具体规定》制定本条。

本条所指大型工程为5万平米以上(含5万平米)的公共建筑。

凡报送缩微品载体工程档案的,不再报送纸制载体工程档案。

具体要求见本规程10.2.4。

2术语

2.0.7本规程术语中对“立卷”与“组卷”的定义相同,但两者实际意义存在不同,可以这样区分:

施工过程中将收集的不同类别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卷的过程,称做组卷;档案管理部门将文件分类、整理成卷的过程,称做立卷。

3管理职责

3.1通用职责

3.1.1本条要求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如果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提出更严格要求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3.1.2本条强调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要切实做到定职订责。

3.1.3本条强调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按规定移交”是指工程资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移交。

3.1.4本条强调了工程资料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参建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对资料管理实行上下级分管制度,形成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督工作,专职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专(或兼)职资料管理员负责过程管理工作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3.1.5本条强调工程资料的严肃性,明确规定对于各种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还应依法追纠法律责任。

3.2建设单位职责

3.2.4本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编制,强调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物资管理的职责与要求。

工程物资质量对整个建筑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建筑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自购工程物资的管理,确保自购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设计、合同要求和规范规定。

建设单位采购的物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监督、组织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将施工资料完成,确保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齐全。

以上工作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3.2.8竣工图的编制费应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由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共同商定。

3.2.9本条依据建设部90号令第八条编写。

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内容见本规程附录F。

3.2.10本条依据建设部90号令第六条编写。

3.4监理单位职责

3.4.3监理单位应将需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监理资料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归档。

如建设单位对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

3.5施工单位职责

3.5.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有责任负责汇总其总包范围内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

同时,为确保工程资料完整,并与工程验收同步,总包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约定由建设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移交时间、套数和质量标准等。

3.5.3本条强调了施工资料管理的同步性。

施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同时工程资料完整、齐全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因此强调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3.5.4如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约定。

 

3.6城建档案馆职责

3.6.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承担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具体工作。

4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3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执行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和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2]312号)的有关规定。

4.2监理资料管理

4.2.2本条强调施工监理机构不仅应对工程实体质量把关,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种工程资料严格审查把关,如施工物资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

4.3施工资料管理

4.3.1本条明确了施工资料报验、报审的程序要求。

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通过的物资不得使用;未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资料不得执行;未经审核通过的分项、分部工程报验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本条中“相关施工单位审核……”是指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应通过与其签定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送建设(监理)单位。

4.3.2本条强调了施工资料报验、报审的时限性,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资料的时限、时效,其目的是保证施工的正常、有序进行,避免补报、滞后等现象。

应明确时限性要求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报验资料和竣工报验资料等。

4.3.3本条明确了对分包资料的管理原则。

施工资料管理重在过程控制,而过程管理的核心原则是“谁施工,谁负责”,即各分包单位必须保证其合同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套数和标准要求,及时将施工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当无事先约定时,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其负责的施工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5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5.1分类原则

5.1.1本条提出工程资料分类的总原则。

对于一个单位工程而言,涉及的工程资料通常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将成百上千种工程资料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规范、科学的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此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准确、规范、科学的工程资料分类原则。

本规程规定工程资料按照整理单位的不同分为四类,即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每类工程资料再根据类别的不同分类整理,可参考表5.1《工程资料分类表》。

5.1.2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施工资料的分类原则。

施工资料的分类有别于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其中最主要的不同是施工资料首先应按照专业进行划分,即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给排水及采暖施工资料、建筑电气施工资料、通风与空调施工资料、智能工程施工资料、电梯工程施工资料。

各专业类施工资料再根据资料类别的不同,按照C1施工管理资料、C2施工技术资料、C3施工测量记录、C4施工物资资料、C5施工记录、C6施工试验记录、C7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顺序整理。

5.1.3执行本条文的用词是“可”而不是“必须”或“应”,这是因为施工资料的内容是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和规范、标准的更新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工程资料分类表》表5.1是参考用表。

5.1.4本条强调施工资料的分类、整理不可仅局限于本规程的规定,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有规定的工程资料,也应按其要求收集、分类、整理。

5.2编号原则

施工资料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技术、质量、物资等方面的文字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料编号体系有利于施工资料的整理、查询和组卷。

5.2.1预应力属于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但由于预应力工程的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根据其特殊性,规定预应力分项工程应单独组卷,并采用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代号“01”。

另外需强调,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而劲钢(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原则上应归入建筑与结构工程卷,不可将劲钢(管)混凝土结构资料与钢结构资料相混淆。

7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7.1监理管理资料

7.1.3监理会议纪要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监理例会纪要和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专题工地会议纪要。

7.2监理工作记录

7.2.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工程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含季节性施工方案)、深化设计、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等。

深化设计是指为达到设计意图而进行的细化设计,如梁、柱、板节点处钢筋摆放设计,外墙饰面砖排砖设计等。

即通常所说的翻样、放大样,工程技术文件首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查签认,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于动工前或是在该分项分部工程实施前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7.2.3

2.施工单位在向监理单位申报总进度计划时要附横道图或网络图并配有文字说明;申报季度、年度进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写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进场时间等计划安排。

5.评审某些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初步评审,先用《工作联系单》给予施工单位一个暂定的延期时间,经过详细分析评审后,再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7.2.4

2当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可以不再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当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数量过大时,监理单位可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报验次数,并在监理交底时予以明确。

当进行分项/分部工程报验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第一栏中前四个空格(层、轴线或房间、高程、部位)可划斜杠不填。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文件可包括: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预检记录、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中附件所列各项,监理单位应视报验的具体内容进行选项,凡在检验批验收中已查验过的各种记录可不列入,凡未经查验的记录应作为本表的附件。

GB50300-2001系列规范的质量验收249种表格中未列入的分项、分部或新技术、新工艺,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附录D、E、F作为检查验收的记录,并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验。

6按照有关规定,项目监理部应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理。

项目监理部应事先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施工前24小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工作联系单》通知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应派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当旁站监理工作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共同在《旁站监理记录》签字,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7.3竣工验收资料

7.3.1施工单位在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时,应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竣工资料。

7.3.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签字,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交建设单位两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7.3.3《竣工移交证书》交建设单位两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7.4其他资料

7.4.1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转交监理单位一份备案,当监理单位对此有异议时,应签发《工作联系单》提出意见。

7.4.2涉及到费用的《工程变更单》应与《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其相关计算资料一一对应。

8施工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

8.1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8.1.1《工程概况表》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填写全称,不可填写简写或缩写。

8.1.4本条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编制。

室内环境检测是涉及公共健康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检测,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氡、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均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时,可判定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8.1.5施工总结是施工企业的宝贵财富,必须落实、开展好此项工作,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是项目经理。

施工总结的编制不能空泛,应充分结合工程的主要特点、难点及创新点,将其中有价值的、值得他人借鉴的方面提炼、总结出来,从而积少成多,形成企业的宝贵资源库。

同时,施工总结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而应成为项目经理部全员的工作,必须动员质量、现场、技术、物资、合同等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8.2施工管理资料

8.2.3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是近几年工程资料管理中新增加的内容。

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建设部2000年专门颁发了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8项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2002年度国家颁布实施的13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又增加了一些见证检验项目,从而不断完善、强化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

同时,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确保工程结构安全、质量,体现施工检查、检验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应引起参建单位的重视。

本规程将见证取样管理资料纳入施工管理资料。

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依据GB50204-2002第10.1.1);

9、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依据GB50204-2002第3.0.3及6.4.3);

10、重要钢结构用钢材和焊接材料(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11、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12、网架节点(承载力)(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1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施工单位应将各种见证试验、见证检验等原始记录,按其应属的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和施工试验记录进行分类、整理。

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8.2.4施工日志可采用计算机录入、打印,也可在按本规程规定式样印制的施工日志上,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并装订成册,但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齐全。

8.3施工技术资料

8.3.2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总纲领性技术文件,必须按照单位工程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报审程序,未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单位不得参照施工。

幕墙工程施工方案应附设计计算书,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幕墙工程设计出具确认文件。

8.3.3技术交底是指导工程施工的依据性文件,应分级编制、落实并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是纲领性交底,属于第一级交底,侧重于宏观性指导,重点和大型工程应直接由施工企业的技术部门对项目下达,另外需要说明:

如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审批意见已包含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内容时,可不另行做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人员负责下达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是原则性交底,属于第二级交底,应侧重于对规范、标准的贯彻;分项工程技术交底是可操作性交底,属于第三级交底,应侧重于指导操作层如何进行正确施工,也是技术交底中最为关键的交底,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切忌生搬硬套。

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往往难度较大,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技术交底以指导施工,这是工程质量预控管理的重要措施。

对于修改量较大,变更内容复杂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由项目技术部门编制设计变更、洽商交底,以便实际施工的正确执行。

8.3.4

1图纸会审是建筑工程正式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施工准备工作,为便于编号、分类和查询,规程要求图纸会审应按专业整理、汇总,图纸会审记录必须签字齐全,并注明相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设计变更通知单可使用设计单位的自有用表,也可使用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2-3)。

如用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的主要依据,其内容的准确性和修改图号的明确性是影响竣工返图质量的直接、关键因素,因此规程条文强调两点要求:

其一,应分专业办理;其二:

应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分包单位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后办理。

 

8.4施工测量记录

8.4.2建筑物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属于关键的施工测量记录,其测量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工程实际施工。

工程定位测量费用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计取。

8.4.4《楼层平面放线记录》中放线简图应标明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及指北针方向。

检查意见应由项目专业质量员负责签署。

8.4.5《楼层标高抄测记录》中的抄测说明,可写明+0.5m(+1.0m)水平控制线标高、标志点位置、测量工具等,如需要可画简图说明。

8.4.6本条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编制。

考虑到超过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垂直度、标高偏差是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因素,《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均将现浇结构的尺寸偏差测量控制列为主控项目,因此本规程根据规范要求,增加了《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8.4.7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如有相应的测量资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沉降观测工作。

无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沉降观测记录仅可作为参考资料,不可作为正式施工资料归档。

8.5施工物资资料

8.5.2质量证明文件应尽可能保存原件,当由于各种原因只能保留复印件时,则必须满足本条文规定的四点要求。

8.5.3本条强调了工程物资的进场检验制度,工程物资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验收,验收记录可包括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和检测报告等。

8.5.4本条文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是指结构用钢筋、结构用水泥、承重用砌块和主要防水材料等。

如需要材料代换,但并没有改变设计要求时,设计单位可不签署认可文件。

8.5.6本条强调了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相应的重要资料,如鉴定证书、质量标准、安装维修和使用说明。

8.5.7本条强调了进口物资应具备的重要资料,如商检证明、中文版质量证明文件等。

如厂家仅提供了外文的质量证明文件等,应将外文质量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翻译、整理成中文,并保存相应的中文翻译文件。

8.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并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今后还会逐批发布。

凡未列入目录的电气产品仍继续使用“长城认证”标志。

8.5.9分级管理

1外委托加工的钢筋质量应由加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仅需保留出厂合格证并对进场钢筋做外观检查。

但用于承重结构用的钢筋和钢筋连接接头,若通过进场外观检查对其质量产生怀疑或监理、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

如监理/设计单位提出复试要求的,应事先约定进场取样复试的原则与要求。

2原则上预拌混凝土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须预拌混凝土供应提供由其自行保存的资料时,应在与供应单位签定合同时约定。

8.5.10当工程采用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进场物资必须先报送与其签约的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再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8.5.13钢筋对结构的承载力至关重要,应加强进场物资的验收和复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筋,应视为不合格品:

1)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

2)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上的品种、规格不一致;

3)机械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机械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4)进口钢材使用前未做化学成分检验和可焊性试验。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屈比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其目的是为保证钢筋在地震作用下,钢筋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

本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在钢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性能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同批钢筋进行专项检验,保存相应的检测报告。

8.5.14水泥

2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水泥进场后必须取样进行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的复试。

水泥安定性或初凝时间不符合规定时均为废品;强度低于标准相应强度等级规定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3混凝土结构中若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导致结构的损坏,GB50204-2002中7.2.1强制性条文规定: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因此本款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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