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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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维护财经法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总承包部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部所属各项目部、分(子)公司和专业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部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工程总承包部经理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总会计师、经营副经理、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机关各部部长和法律顾问组成。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查部。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是审计稽查部。
第七条审计稽查部根据审计方案的需要,提出审计小组名单经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同审计工作。
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或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审计结果和经济责任作出认定;
四、向领导层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稽查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政策法规,掌握审计及相关知识,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二、拟定内部审计办法和相关制度,编制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营生产等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查、监督,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四、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和经营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六、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协助上级审计机构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七、做好审计资料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权限
第十条审计稽查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部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工程总承包部有关审计、经营、财务、内控等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物资等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料,有权审查有关经营生产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六、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及建议。
八、对被审计单位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提请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出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第五章种类和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部内部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
事中审计(即过程审计),事后审计。
(二)按审计的内容和目的分:
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即经理或执行经理)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又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3、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6、企业收益的分配;
7、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8、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离任,经经理办公会授权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任期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经济效益审计
(一)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实施的审查、分析和评价。
效益审计的重点是核实、评价构成工程各成本费用项目的盈亏情况及相应的盈亏因素分析。
(二)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
1、监督对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规章的执行情况。
2、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可行。
3、核实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4、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肯定成绩,披露问题,提出建议。
(三)工程项目终结一个月内及经营考评兑现应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未经审计不予兑现。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
根据经理办公会或工程总承包部主管领导授权,对一些重大经济和经营事项及重点特定问题实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拟定审计方案。
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和重点、时间安排、审计方式和方法、审计小组成员、组织分工等,报工程总承包部经理审批签字后实施。
第十六条组成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以组成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审计,由审计稽查部牵头和组织。
审计小组由审计稽查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方式进行。
审计工作启动时,首先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宣布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有关情况的介绍。
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小组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
第十九条审计的实施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等。
(三)运用查询、审阅、核对、比较、分析、盘存、函证等方法,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资料、会计资料、账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盘查现金和实物,取得审计证据。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果和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重要事项,要准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工作结束后,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离任审计需离任、接任双方领导签认)。
被审计单位(人)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经审计小组复审后,确定终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终审结论确定后,由被审计单位(人)填写审计意见书,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报送工程总承包部相关领导签署书面批示意见(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最终由经理和书记同时签署意见)。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并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后续审计。
审计小组要适时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计稽查部须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存档保管的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
二、被审单位承诺书、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谈话记录;
三、审计报告及各项附件;
四、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
五、各主要领导对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稽查部须及时做好对审计事项的业务归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到审结卷成,按年度交由综合办公室归档。
审计资料保存期限:
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八章成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部相关部室应当充分重视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审计结论、审计建议,保障各项内部审计成果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发挥内部审计促进管理的作用。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根据情节状况实施必要的处罚。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由审计领导小组初步认定,报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转有关部门实施。
其中,属于干部人事管理范围的,由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属于经济处罚范围的,由财务部负责实施;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负责实施。
相关管理部室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应交纳的罚款,由财务部在内部往来账户中划转;对责任人的罚款,由责任人自收到罚款通知书起十五日内到财务部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由综合办公室在其工资中扣交。
责任人的受罚款项不得列入本单位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财政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知情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向审计职能部门揭发、举报。
第二十九条实施审计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
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审计人员,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混乱、有亏损现象的各单位与个人,建立责任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三十一条审计小组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工程总承包部主要领导提出处罚建议,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一、拒绝提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稽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