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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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办事指南
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局
2019年1月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受理部门、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716室市场秩序处;58665531、5866582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3);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4);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5);
8.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9.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获得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第三步,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报。
第四步,市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备案完成。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规模发卡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1号209室;商业科2763834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3);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4);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5)。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获得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第三步,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报。
第四步,南开区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备案完成。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开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开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其他发卡企业。
(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1号209室;商业科2763834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局给予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我市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编号统一为10位,前6位为地区编码(南开区为120104),后4位为顺序编号(从0001-9999)。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开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开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违反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附件: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
5.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标准文本)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企业名称(中文)
组织机构代码
——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企业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售卡场所地址
(可附页)
兑付场所地址
(可附页)
工商注册登记日期
工商注册登记号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发卡金额
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
是否品牌或集团经营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
签章
年月日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背面
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三、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四、《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变更手续;终止发卡业务的,办理注销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规范预付卡发行与服务。
第二条本企业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本企业发行实体卡卡面上记载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备案编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本企业发行虚拟卡也记载上述信息。
第三条 本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本企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四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本企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 本企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本企业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能使用现金,本企业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本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七条 本企业发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本企业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
本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九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本企业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支付现金。
第十条本企业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本企业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本企业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本企业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规范预付卡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企业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三条 本企业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用于本企业主营业务,不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四条 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集团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集团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制度所称预收资金是指本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五条 本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条)。
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集团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第六条 本企业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条)。
资金存管协议规定存管银行对本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本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 本企业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条)。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本企业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八条本企业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规模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其他发卡企业适用本款)。
本企业填报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无故意隐瞒或虚报。
附件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
(参考文本)
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
。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种类:
记名卡(面值)或不记名卡(面值)。
第三条单用途卡的功能:
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四条单用途卡购买(充值)方式:
现场、非现场(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
第五条单用途卡使用方式: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
第六条单用途卡退卡方式:
明确退卡或不退卡。
如退卡,明确退卡办理方式。
第七条单用途卡挂失方式(发行记名卡适用本条):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
第八条单用途卡转让方式(发行记名卡适用本条):
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方式。
第九条单用途卡收费项目:
明确收费或不收费。
如收费,明确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企业的权利:
(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本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2.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通过银行转账,不能使用现金。
3.办理退卡时,本企业有权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如企业提供退卡服务适用本款)
第十一条企业的义务:
(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发行实体卡卡面上记载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备案编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发行虚拟卡也记载上述信息。
2.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企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3.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6.购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企业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支付现金。
7.依本章程(购卡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8.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购卡人的权利:
(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有权要求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有权要求企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2.有权要求企业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
3.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4.有权要求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5.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购卡人需要退货的,有权要求企业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6.有权要求企业依本章程(购卡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7.有权要求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第十三条购卡人的义务:
(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2.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能使用现金。
3.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如企业提供退卡服务适用本款)
第十四条企业与购卡人纠纷处理原则和方式:
结合实际依法明确。
第十五条企业违约责任:
结合实际依法明确。
第十六条购卡人违约责任:
结合实际依法明确。
附件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范本)
甲方:
(发卡企业)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存管行)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备案机关:
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
存管账户:
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
(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
收款账户:
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
(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
存管资金:
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
划款通知书:
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
不可抗力:
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
营业日:
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法律法规: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或乙方的被授权人名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
(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格式);
(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活期/☐定期/☐协定利率计息。
乙方在存管账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
(2)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如下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其中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甲方开立的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账户名:
账号:
账户行:
4.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存管账户。
资金到账后,乙方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5.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存管起始日,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存管期间为存管起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