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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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滨州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和消耗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弱电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弱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学校预算或单位自筹),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进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委托学校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严禁未报批先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额度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采购。
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结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组织。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汇报,指导、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五)对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否决违犯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会同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定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四)逐步建立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五)组织校内的集中采购活动;
(六)确定采购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
(七)负责发布采购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中选候选单位;
(八)会同纪委、监察室、项目承办单位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九)向中标、中选人发放中标、中选通知书;
(十)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十二)完成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采购及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采购及招标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采购及招标文件;
(四)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及组成;
(五)负责派出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因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七)受理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四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报的采购及招标文件;
(二)负责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并对采购及招标投标中的经济内容予以审核把关;
(三)负责对采购及招标项目合同的审定,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予以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报的采购及招标文件,落实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二)负责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并对采购及招标投标中的经济内容予以审核把关;
(三)负责对采购及招标项目合同的审定,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予以财务监督;
(四)依据合同办理报销结算。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或按本办法执行的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商务、技术要求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执行采购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遵守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制度和纪律;
(二)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论证、市场考察调研等工作;
(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所需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提出建议采购方式,提供供应商名单及信息;
(四)根据审定意见编写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项目预算(标底);
(五)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修订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六)负责对采购及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七)按要求组织供应商报名,做好采购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提供评标专家库建议人选;
(八)参与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九)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供应商的履约表现;
(十一)负责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含弱电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修缮工程(含弱电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含弱电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弱电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通信、综合布线、道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批量在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实验耗材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的立项、论证、市场考察、商务及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及招标申请;
(二)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相关采购资料编写招标文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六)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修订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七)项目承办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转交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八)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抽取社会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确定拟中标人;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标结果;
(十)招标代理公司对外发布中标公示。
(十一)公示期满后,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拟定合同,将与中标人拟定的合同报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按照《滨州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滨院政【】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签订合同;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招标资料的归档;
(十四)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十五)项目承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中标单位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自主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的立项、论证、市场考察、提供商务及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审定意见编写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项目承办单位编制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五)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修订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七)项目承办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八)项目承办单位发售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报名,做好采购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提供评标专家库建议人选;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评标专家成员,组成评审专家小组;纪委、监察室进行监督;
(十)评审专家小组负责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审结果;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发布中标、中选公示;
(十三)需要考察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安排考察;
(十四)公示期满,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或考察没有问题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选人发出中标、中选通知书;
(十五)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与中标、中选人拟定的合同并报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按照《滨州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滨院政【】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签订合同;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采购与招标资料的汇总建档;
(十七)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十八)合同履行完毕,项目承办单位将项目招标文件、会议议程、中标、中选人投标文件正本、评标过程记录表、合同、项目验收资料等交学校档案室;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若出现中标、中选人不履约、违约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询价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的立项、论证、市场考察、提供商务及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审定意见编写询价文件和询价公告;
(四)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定询价文件和询价公告;
(五)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修订询价文件和询价公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出询价文件、询价公告;
(七)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报名,做好询价准备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确定拟中选人,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询价过程;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询价结果;
(十)项目承办单位与中选人洽谈、拟订合同,并将合同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按照《滨州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滨院政【】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签订合同;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询价工作资料的汇总建档;
(十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十三)合同履行完毕,项目承办单位将项目询价文件、会议议程、中选人报价文件、询价过程记录表、合同、项目验收资料等交学校档案室;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若出现中选人不履约、违约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要求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需提交书面考察论证报告,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室审核并提交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组成采购小组组织采购,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采购过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同类采购项目如果市场行情变化不大、且供应商履约情况较好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书面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考察核实、并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小组(包括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其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必须为单数,主要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承办单位评标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人,超过人须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察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底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
(一)情形的,采购无效,计划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三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选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中选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
(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中选无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滨州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滨院政〔〕号)同时废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