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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井工部分

∙6 井工部分

 

6.1 矿建工程

6.1.1 一般规定

6.1.1.1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

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修改)

6.1.1.2 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6.1.1.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6.1.1.4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6.1.1.5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条修改)

a)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b)信号室、躲避硐室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硐室内严禁堆放物料;

c)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1.6m高度内,必须有宽1.0m以上的人行道;

d)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电等硐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e)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在矿车摘挂钩地点,两列车辆之间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m,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底板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f)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

注浆过程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g)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

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h)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范6.8.2.8的容器与井壁之间的规定。

6.1.2.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6.1.2.7 吊盘增加负荷时,必须对吊盘悬吊钢丝绳强度重新进行验算,并符合本规范6.8.3.3规定。

6.1.2.8 严禁用吊桶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6.1.2.9 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34条修改)

6.1.2.10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35条修改)

a)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6.1.2.11 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6.1.2.12 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6.1.2.13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升。

6.1.2.14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38条)

6.1.2.15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溜眼及倾角大于60o的煤仓时,应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当采用反井钻机施工不合理时,可采用人工反井法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9条修改)

a)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

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

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

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

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b)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

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

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

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c)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

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d) 正向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

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影响通风。

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6.1.3 立井特殊法开凿和支护

6.1.3.1 采用钻井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a)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完整基岩至少延深5m;

b) 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c)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

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f) 开凿冲积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g)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h) 生根壁座应落在含水较少的完整坚硬的基岩中;

i) 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分析冻结壁发展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j) 应尽可能避免在冻结段内设置梁窝,如必须设置应制定防止漏水的措施;

k) 不论冻结管能否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充填,充填容积不得小于计算容积的95%。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

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l) 冷冻站拆除前,必须回收氨和盐水,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6.1.3.3 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修改)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b)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除定向钻孔外,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g)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h)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浆垫。

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厚度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

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加固或提前加大支护强度;

  i)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参数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必要时安设防喷装置。

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j)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并使用能够防止钻具被水顶出的钻头;

  k) 井内应设排水设施,及时排除井底积水。

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出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l)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m)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制浆站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n)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验注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开凿井筒。

6.1.4 平巷与斜井(巷)的掘进和支护

6.1.4.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平斜巷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6.1.4.2 施工时,掘进工作面煤、矸和其它堆积物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

6.1.4.3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煤矿安全规程第42条)

6.1.4.4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3条)

6.1.4.5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遇不良地层时,应及时调整支护方式和参数;

  b)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c)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d)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e) 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f) 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g)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h)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i) 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j)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

6.1.4.6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6.1.4.7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长较大时,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跑车装置。

提升容器与提升绳之间还应设置保险绳。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修改)

6.1.4.8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和上山掘进提升时,绞车上方必须有坚固的遮挡。

6.1.4.9 斜巷施工时,若绞车基础布置在煤层中,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6.1.4.10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台阶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7条)

6.1.4.11 在煤(岩)层中掘进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煤尘、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1.4.12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斜井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1.4.13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

  a)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b)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c)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d)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e)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f)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g)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6.1.4.14 使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煤矿安全规程第72条)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6.1.4.15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73条)

  a) 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并冲洗巷道顶帮;

  b) 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6.1.4.16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74条修改)

  a)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照明;                                        

  b)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c) 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d) 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e)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f)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上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上方增设固定装置。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g)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h) 使用耙装机时,严禁手扶或碰撞运行中的钢丝绳。

在倾斜巷道移动耙装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6.1.4.17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75条)

6.1.4.18 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76条)

6.1.4.19 掘进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掘进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77条)

6.1.5 井巷维修

6.1.5.1 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6.1.5.2 立井井筒维修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修改)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6.1.5.3 修复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范6.2.1.2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6.1.5.4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从报废的巷道内回收设备、设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5、96条合并)

6.1.6 防止坠落

6.1.6.1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进车侧应设置复式阻车器,出车侧设置单式阻车器。

禁止用电机车顶车通过罐笼。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修改)

6.1.6.2 下放电缆时,应制定防下滑措施。

6.1.6.3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

6.1.6.4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

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或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

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6.2.1 通风

6.2.1.1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6.2.1.2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a)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b)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1: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2: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6.2.1.3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 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

0.25

6

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注1: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注2: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

低于0.5m/s。

6.2.1.4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井筒防结冰措施,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修改)

6.2.1.5  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煤矿安全规程第103修改、建井手册公式)

a)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b)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

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Q=7.8[KA(S·L)2]1/3/T

式中:

Q——工作面配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K——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

A——一次起爆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S——巷道净断面,单位为平方米(m2); 

  T——排炮烟时间,单位为分钟(min)(一般取40~60min);

L——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单位为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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