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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必背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

考点1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1.礼刑关系

(1)礼刑关系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最主要的线索,自西周时“以德配天”发展到汉唐的“明德慎罚”,再到明朝的“明刑弼教”,无不是在解决礼刑关系问题。

(2)中国古代的礼,从精神上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3)“出礼人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相当于习惯法,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

②同姓不婚。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六礼”。

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3)婚姻关系的解除。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即是: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唐代以后,身份继承仍然是嫡长子继承;财产继承则发展成为诸子均分。

5.诉讼制度

(1)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包括辞、色、气、耳、目五种形式。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3)“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该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考点2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

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考点3《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李悝制定。

共六篇:

(1)《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被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法经》中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考点4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如颁布了《分户令》、《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强调“以法治国”。

②“轻罪重刑”。

③不赦不宥。

④鼓励告奸。

⑤实行连坐。

考点5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考点6汉代时期法律制度

1.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2)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2.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始自汉高祖。

(2)恤刑。

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3.春秋决狱。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其要旨是:

根据案情事实,追究动机实行“论心定罪”原则;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

4.汉代的“秋冬行刑”。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考点7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1.法典结构

(1)《魏律》。

魏明帝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

20篇。

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和官当制度。

(4)《北齐律》。

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②议故(皇帝故旧)、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④议能(有大才能)、⑤议功(有大功勋)、⑥议贵(贵族官僚)、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2)“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4)“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5)死刑复奏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死刑复奏打下了基础。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考点8唐代时期法律制度

1.《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分12篇,共30卷。

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

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3.唐律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公罪(职务过失)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

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②谋反等重罪或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可自首。

③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即唐律)论。

4..六杀

①“谋杀”指预谋杀人;②“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③“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④“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⑤“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⑥“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5.六赃。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6.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7.唐代的“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

8.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考点9宋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

(1)宋太祖建隆四年,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①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②《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③《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④《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婚姻与继承

(1)婚姻法规。

①“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②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音讯,准妻改嫁或离婚。

(2)户绝和继承。

①允许在室女享有男子继续财产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②南宋绝户遗产继承。

立继(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命继(夫妻俱亡,命继从尊长亲属)。

③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3.翻异别勘。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考点10明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1.《大明律》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2.《明大诰》

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都加重处理,体现重点治吏。

3.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

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

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3)大审。

始于成化十七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每5年一次。

考点11清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1.《大清律例》

(1)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

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2)《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3)《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会审制度

(1)秋审。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①情实,奏请执行死刑;②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③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④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考点12清末“预备立宪”

1.《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其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形式上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但实质为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2.“十九信条”。

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1年11月3日公布。

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谘议局。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4.资政院。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

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等。

考点13清末修律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1)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是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大清民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

一方面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馆于1910年12月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文稿。

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同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

“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

(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考点1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7章56条。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

(1)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考点15罗马法

1.罗马法的历史

(1)罗马共和国时期,元老院于公元前451年开始制定《十二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此前

是习惯法。

(2)《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共和国前期以市民法为主。

市民法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4)共和国后期,出现万民法。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4)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活动加强,很多法学家的著作,经皇帝认可,是法律的正式渊源。

2.《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

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3.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①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②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③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2)物法

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①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

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②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③债。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4.罗马法的复兴

(1)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了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

(2)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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